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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民事防护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00:02  浏览:8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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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民事防护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28 号


《铁岭市民事防护应急救援暂行办法》业经2002年11月20日第 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二OO二年十二月九日



铁岭市民事防护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事防护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事防护(以下简称“民防”)是指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动员和组织群众对战时的空袭灾害、平时的重大自然灾害和人为的事故实施综合预防与联合救援的行动。
第三条 奉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对战争空袭、破坏性地震和重大水灾、火灾发的次生灾害及核事故、放射性事故、化学性事故、建筑物和构筑物倒塌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等特种事故的综合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 民防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防救,结合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防空防灾统一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
第五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获得民防保护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民防的义务。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民防指挥部是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民防应急救援的工作机构,实施应急救援时有权调动全社会的各种救援力量。
民防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县(市)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本级政府主管民防工作的副市、县(市)区长和同级军事机关的首长及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担任。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防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民防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防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系统保障和特种救援等有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应急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拟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二)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监督灾害和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三)根据民防应急救援预案,拟定民防专业队伍组织建设方案,组织有关部门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指导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四)制定民防专业队伍训练大纲哦偶合年度训练计划,适时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综合训练、演练和演习;
(五)制定民防宣传教育计划,开展民防宣传教育,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掌握必要的民防知识和技能;
(六)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通信、警报建设,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场所、指挥手段、通信网络、警报等保障;建立辅助决策系统,为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决策依据;
(七)承担本级政府应急救援值班勤务,协助民防扭挥部组织指挥重大应急救援行动;
(八)管理民防经费和物资,执行特种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九)协调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配合应急救援行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联动系统。公安、环保、城建、房产、卫生、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民防应急救援预案和民防指挥部的指令,负责民防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民防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成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负责民防应急救援的有关保障和善后处理作。
各专业队伍应当在民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定期进行专业训练和演练,专业队伍组建单位要自行组织年度专业训练。
第十条 负有应急救援责任的单位,应当编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2年修订1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修订。预案编制完成及每次修订后应当及时报送民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计划、财政、商业、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防灾救援物资保障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民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应急救援中心,昼夜值班,负责受理民防应急救援报警,接警后,必须立即按报告程序上报,并及时组织出警救援。
第十三条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民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所,现场指挥所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现场指挥所设立前,先到达现场的救援单位,由其中职级最高的领导负责指挥。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所负责下列工作:
(一)掌握灾害、事故情况,调动救援专业队伍;
(二)指挥现场救援行动;
(三)确定事故危害范围,及时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四)救援过程中,随时上报灾害、事故发展状况及救援情况;
(五)救援结束后,总结报告救援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民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挥自动化网络,并与有关单位及军事机关实现互联,有关单位应向民防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民防信息。
第十六条 民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城建、医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统一接警体系,建立通信网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接警通信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七条 防空警报系统承担民防报警任务,为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和警报通信网的通信专线、中继线及用于应急救援通信的专用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车辆的警灯、警报器的安装由公安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有行为能力的个人,都必须服从民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动和指挥,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 组建救援专业队伍的单位,应将救援力量及装备报送民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可用于救援的装备也应报送民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民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组,民防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随时调用。如变更救援队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增减救援装备,应当在5日内向民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民防专业队伍所需装备、器材和年度专业训练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民防专业队伍特种装备和综合训练、演练及演习经费由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将该项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对在校学生实施民防教育;文化部门及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民防宣传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人员实施民防教育;民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防宣传教育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防灾自救、互救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民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发现重大灾害和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通过民防应急救援报警电话(96199)立即向应急救援中心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服务台转报。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灾害和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报警的同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自救、互救,配合救援行动。
第二十八条 民防救援队伍应当按照民防指挥部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行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应急救援资金、物资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证用于应急救援行动。
第三十条 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因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落实综合预防措施的;
(二)不按规定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发生灾害和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报警、不采取紧急措施、不配合应急救援行动的;
(四)负有转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接警后不立即转报或拒绝转报的;
(五)民防救援队伍不执行民防指挥部应急救援指令的;
(六)负有应急救援责任的单位,谎报、瞒报、拒报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和救援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防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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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原产地名称与注册商标之争

2006-7-21  记者 谢云挺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要保护好金华火腿这块千年品牌,使之重振雄风,必须彻底解决纷争。一些法律界人士接受采访时认为,这起典型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商标权与原产地域产品名称的冲突。
由于我国在过去很长时间里缺乏保护原产地域产品的法律规定,致使出现许多原产地名称被产地内甚至产地外的企业申请注册了商标,从而产生了大量纠纷,这类纠纷不同于一般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它损害的是民族精品。
知识产权领域著名专家、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接受记者采访认为,由于计划经济的历史原因,金华火腿被浙江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为商标。虽然金华市火腿协会获得了金华火腿名称的原产地名称保护,但目前的现状的是,国家质监总局根据部门规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法律效力低于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金华火腿的原产地名称现在是徒有其名,还难以获得实质性的保护。所以,作为享有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权利人金华市火腿协会,必须寻求相关法律的救助。
目前,我国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或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地,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这两个法律所规定的“禁止伪造产地”,当然包括“禁止伪造原产地”。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是最迫切的措施之一。按照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规则,如果一种产品在本国未得到原产地保护,其他国家也就没有对其进行保护的义务;反之,可以得到保护。因此,利用原产地规则,可以有效地维护生产者的利益。
谷辽海说,世贸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里要求,所有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对有地理标志产品即原产地域产品给予共同的保护和认同。这样一来,世贸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给予特殊保护的法律效力就高于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法律效力,因此,浙江食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金华火腿商品商标,显然属于注册不当商标,应该给予撤销。
从法律上来说,商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私产,可以转让、买卖,而原产地命名既不能转让也不能买卖。金华火腿被大家公认为当地传统的名优产品,其价值远远高于商标的价值。



什么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2006-7-21  记者 谢云挺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1999年8月和1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后制订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标志着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定。2000年1月31日,绍兴黄酒成为我国第一个受原产地保护的产品。
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命名的产品。由于与气候、地理因素密切相关,原产地域产品中很大一部分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就是将商品的原产地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一种手段,是一项特殊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西方发达国家,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许多国际协定、协议中都有所体现。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注:我国1985年3月19日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承担公约规定的义务。)、1891年《制止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议》等,均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作了相应的保护规定。1958年的《里斯本协议》等确定了原产地命名国际注册和保护的原则。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新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为金华火腿等商标纷争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更好地为原产地域产品的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同时我国对此类商标的管理,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有无以数计的以产地闻名的名优产品,如绍兴黄酒、镇江香醋、烟台苹果、黄岩蜜桔、金华火腿等。但目前只有80余个获准注册为证明商标。而在法国,仅葡萄酒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就有350个,葡萄酒一项就带来260亿美元的外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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