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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25:13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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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01]47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促进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工作。
中国证监会主管业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主管业务部门以下统称为“中国证监会”。)
第四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
(一)严重资不抵债或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拍卖导致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
(二)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动的;
(三)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的;
(四)公司或其董事会成员存在不当行为,但不构成违反国家证券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时,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中国证监会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时,应确定主谈人员和记录人员,谈话使用专门的谈话记录纸(谈话记录格式附后)。谈话结束时应要求谈话对象复核、签字。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决定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对象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并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经同意后委托相应人员代理。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其他有关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参加谈话。谈话对象不得无故拒绝、推托。
(四)中国证监会在约见谈话时,主谈人员应确认谈话对象的身份,宣布谈话制度、谈话目的,告知谈话对象应当真实、完整地向主谈人员说明有关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和作出的保证承担责任。
(五)谈话对象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应说明材料,对公司情况说明不清、说明材料欠完备的,应当限期补充,谈话对象不得作出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两次书面通知,谈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谈话,中国证监会将对其进行公开批评。
第七条 谈话对象对谈话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说明不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在限期内又未能进行充分补充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进行公开批评。
谈话对象在谈话中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中国证监会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的谈话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在谈话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参加谈话人员不得透露与谈话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九条 谈话对象应当根据谈话结果及时整改,纠正不当行为,中国证监会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为谈话和整改情况建立专项档案,做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他高管人员是否忠实履行职务的记录。
第十一条 在执行谈话制度中发现上市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谈话记录将作为进一步调查的证据。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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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此次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系重新修订,原标准相应废止;原《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04号)文件颁布的“三废处理工”更名为“化工三废处理工”。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http://www.mohrss.gov.cn/page.do?pa=402880202405002801240882b84702d7&guid=d39d2d140c214fc5a9d1eaba5cf23bfe&&og=8a81f0842f8ffbb7012f95d3fa9d05b6&og=8a81f0842f8ffbb7012f958d9d8d036a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关于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


关于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干部理论学习考核暂行办法》和《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把干部教育培训与干部考核、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水利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现就做好教育培训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度重视,明确提出了党政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培训5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的要求。今年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又提出了“每年要抽调五分之一的在职干部参加培训,5年内使全体在职干部轮训一遍”的任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之一是在5年内累计要参加3个月以上的培训。这不仅是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在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建立干部学习档案,把教育培训与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相结合,是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和实施《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水利干部队伍素质的又一项制度保障。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工作,把培训登记作为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创造条件,积极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工作。

  二、认真做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的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是一项全新的举措,很多干部对登记制度还不了解,对实施登记的具体规定还没有掌握,因此,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学习宣传工作。一方面要使广大干部明确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的重要意义,掌握培训证书的使用方法,在参加学习培训的过程中自觉持证登记;另一方面要使培训主办部门了解证书发放和培训登记的具体操作程序,规范证书管理。各单位还要认真做好培训登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职责,指派专人负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登记实施的步骤和方法

  1、发证

  根据《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人手一册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由我司统一发放;部直属单位干部人手一册《水利行业培训证书》(以下与《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一并简称《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由各直属单位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统一发放,并按规定的编号规则统一进行编号。

  2、登记

  培训登记包括培训证书登记和学习考核登记表登记两部分。部机关司局的登记工作由我司统一负责实施,部属各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的登记实施工作。各单位自《证书》发放之日起开始实施登记工作,部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不再颁发其他培训证书,直接在干部所持的《证书》上进行登记;干部在领取《证书》以后参加各类符合登记要求的培训,均应将《证书》交由施教单位进行登记。对本年度在《证书》发放日之前已经完成的培训班,由人事教育部门在审核时予以补充登记。

  人事教育部门还要负责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水利部干部学习考核登记表”的登记工作,根据干部持有的《证书》,客观公正地记录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为今后干部考核、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提供详细的依据。

  3、审核

  人事教育部门应按规定对本单位干部所持的《证书》进行年度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培训内容加盖人事教育部门公章。每年年终前要完成所有审核工作。

  4、建立档案

  人事教育部门根据“水利部干部学习考核登记表”建立干部学习档案。把登记表以5年为周期造册,对每个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单独登记,并按时间顺序依次记录其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今后逐步推行网络化管理。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请各直属单位将本单位的《水利行业培训证书》需求数量于7月16日前报我司,由证书承印单位按照成本收费。

  2、请部机关各司局认真统计本单位人员《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的发放情况,并将需要发放证书的人员名单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于7月10日前报我司。

  3、部机关司局及部直属单位面向行业举办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班,需向部直属系统以外学员发放《证书》时,请直接与我司教育处联系。

  4、各单位在教育培训登记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司反馈。

  联系人:孙晶辉 骆莉

  联系电话:010-632027234,63202725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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