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52:17  浏览:8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1、目的
  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处置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
  3、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有利于全市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市内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负责组织指导,市政府负责处置事件的部门归口管理,市政府新闻办具体实施。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凡重大涉外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口径,须经省政府新闻办报国务院新闻办批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为市政府成立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应急指挥的市政府领导决定。
  副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担任。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市委、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3)管理采访事件的记者。
  (4)收集、跟踪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初稿,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指导组织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受理港澳记者、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
  (4)市台办负责受理台湾地区记者申请及管理工作。
  4、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新闻办组成,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信息监控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组成,负责对媒体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三、新闻发布分级应急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经负责应急指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配合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
  2、ⅡⅢ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决定,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市委、市政府相关精神,分析形势及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职责。
  (2)拟定新闻发布方案。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内容,报市应急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负责人请示,并遵照要求迅速组织落实。
  (3)组织新闻发布。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新闻发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以平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或平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名义发布。发布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负责处置事件的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布会外,还可视事件发展情况,以新闻通报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市主要新闻媒体采访。市内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要经过市委宣传部或有关部门审稿,统一口径。市委信息办、市政府网站的报道要与《平凉日报》的口径一致。
  (4)记者采访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记者的采访申请,并向记者提供相关信息。对获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记者,既要尽可能提供服务和方便,又要加强管理。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组织好记者采访活动。
  (5)舆情跟踪、通报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指定专人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6)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一是要及时准确。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做后续详细发布。
  二是要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是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要突出重点。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应对考验、战胜危机等方面的典型事例;积极宣传防灾、防病等方面的知识。
  四是要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重大、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较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消息。
  五是要主动引导。对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者借机造谣攻击、诽谤煽动的行为,市政府新闻办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7)新闻报道要求。各新闻媒体记者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采访报道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稿件,不得有意炒作。对失实报道和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国外、境外媒体记者未经申请许可,不得擅自参与对外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
  3、Ⅳ级(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区)新闻宣传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必要时,市级新闻宣传部门可协助安排记者前往采访,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四、后期工作
  1、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2、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工作方案。
  (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应急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市应急委员会应将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人员纳入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委员会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
  2、资金及人员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必需的资金,由市应急委员会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中给予保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和人员应相对稳定。
  3、宣传与培训保障。在新闻发言人培训时,应将如何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发改[2006]523号


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5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创新投资机制,鼓励和规范社会民间投资,拓宽我市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社会、民间资金建设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
企业引进资金的利率应低于同期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
企业引资建设与本企业开发用地及项目建设有关联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所引进资金在偿还时原则上不予付息。
第三条 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本市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及其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环境整治工程、防洪工程、农村基础设施、“三农”、公检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项目,以及旧城 改造、征地拆迁等。
第四条 引资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包括审批引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签署引资建设协议、立项文件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批、概(预)算审定、年度引资项目计划编制与下达、工程招投标、建设资金核拨监管、施工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五条 引资建设项目管理由下列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引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审批和审定、年度引资建设项目计划及引资建设工程资金拨付计划的编制下达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二)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资金及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决算审核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工程预算执行、竣工决算审计由市审计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引资企业应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引资意向及引资申请,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及依据;
(二)项目建设内容、计划工期;
(三)资金来源及落实到位情况;
(四)补偿条件及还款要求;
(五)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六)结论。
第七条 引资企业在提交引资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一)企业简介;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和近三年财务报表;
(四)银行资信证明;
(五)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引资建设申请予以受理,并在征询市财政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
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引资建设申请报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可委托评估,在征询市财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引资建设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与引资企业协商并签订《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建设协议》(以下简称《引资协议》)。
第十条 《引资协议》签订后,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择优筛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请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经批准后,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与其签订委托建设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并不得将企业引资作为招投标的条件。
引资建设项目涉及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一次性包干不得追加,因政府方面原因造成的造价增加除外。
第十三条 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引资企业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设立共管帐户进行管理。
《引资协议》签订后,引资企业原则上应将工程建设资金按项目投资估算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划入共管账户。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分期划入,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余资金可按工程进度制定计划分期到位。
第十四条 引资建设项目进度款拨付实行工程进度核准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工程进度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核准工程进度后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拨付计划从共管账户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引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累计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不得超过审定概(预)算造价的85%。余款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进行结算。工程结算应按工程财务决算额的5~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保修期内工程保修维护费。
第十六条 引进资金视为市财力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并将其纳入政府债务统筹制定还款计划。
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自竣工验收合格并进行竣工备案后,第三年起开始还款、五至八年内付清。具体在《引资协议》中确定。
引进资金可以利用财政资金偿还,经协商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偿还,或者采取政府和引资企业认可的合作方式实现引资企业的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引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投资计划、资金管理、施工建设管理、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竣工决算、资产移交、产权登记和后评价,必须严格遵守《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正厅级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务的办事机构,是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一、主要职责
(一)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负责推进全省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
(二)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省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
(三)审查修改、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对省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和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办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定有关配套的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
(五)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负责拟定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和制度,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依法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负责依法审查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指导全省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省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发证工作,管理全省行政执法证件。
(八)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承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试点。
(九)承办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全省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监督全省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
(十一)负责为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办理行政法律事务,承担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十二)组织翻译、审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外文文本;负责承办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清理、修改、废止工作;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数据库建设、信息管理和应用工作;编辑出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正式版本。
(十三)对全省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情况交流;负责为省政府领导和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信息服务。
(十四)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联系全省仲裁工作。
(十五)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6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加挂人事处牌子)
负责机关的日常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催办落实;负责机关的文秘、综合、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办理或组织办理议案、提案;承办省政府依法行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研究依法行政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对全省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进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的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承办法律咨询和政府法制信息服务工作。
(二)立法一处
负责拟定省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指导实施;承办发展改革、工业、交通、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商务、统计、价格、信息产业、国防科工、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国土资源、环保、城建、人防、金融、保险、旅游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起草或组织起草工作;对口联系上述各省直工作部门;承办上述方面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和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上述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上述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拟制工作的指导;调查研究上述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承办相关的行政法律事务。
(三)立法二处
承办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行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军事、民族、宗教、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外事侨务、知识产权等方面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起草或组织起草工作;对口联系上述各省直工作部门;负责提出省人民政府上述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指导实施;承办上述方面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上述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上述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拟制工作的指导;调查研究上述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提出完善立法的建
(四)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处
承办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意见;负责承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确认和公告;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具体承办全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提出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意见;受理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控告,调查行政执法中的重大违法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纠正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具体承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和省直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工作;承办相关的行政法律事务。
(五)行政复议应诉处(加挂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办理省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承办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项,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出庭应诉;承办省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国务院最终裁决的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处理或者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有关规定的行政复议审查申请;负责对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的指导;具体组织、承担全省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承办全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认定和发证工作;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工作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承办相关的行政法律事务;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联系全省仲裁工作。
(六)备案审查和译审处
负责拟定有关备案审查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承担省政府规章上报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负责承办长沙市政府规章、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是否抵触,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相互冲突和矛盾进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公民、法人和组织提出的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和投诉;负责全省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翻译、审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外文译本;参与或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废止、失效和修改意见,维护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统一;编辑出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的正式版本和外文正式译本;承办相关的行政法律事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办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3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纪检〈监察〉负责人)。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暂维持现状。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