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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2:58  浏览:8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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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深组通[2001]9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用人失察,根据中共中央、中共广东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任前公示是将拟任人选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再决定干部任用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列入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除特殊岗位外,提任科级以上(含科级)职位(包括选任制职位在内)的拟任人选,均列为公示对象。
  第五条 任前公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发布公示公告。
  (二)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群众意见。
  (三)调查核实问题。
  (四)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任用。
  第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党政工作部门的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行政区划向社会公示。
  部门内设和派出机构副职领导干部和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
  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第七条 向社会公示,一般通过本地区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对于重要岗位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党政工作部门一把手的拟任人选的公示,应采用两种以上的媒体。
  在部门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召开会议、张榜公布等形式。
  第八条 公示内容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简历、现任职务等情况,以及受理部门的联系电话、联系人、信箱、邮编等。
  反映情况者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
  第九条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在3-10个工作日内,由组织人事部门接受群众反映。超过受理时限的群众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由组织人事部门对群众意见组织调查核实。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组织人事部门已掌握的情况,不再重复调查。
  原则上只受理署名意见或当面反映的意见,对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匿名反映,也要认真核实。
  第十一条 调查结果应向反映人反馈。
  第十二条 对反映人的情况和意见要严格保密,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拟任人选对所调查情况享有申诉权,要在做出组织结论前向被调查干部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听取申诉意见。
  第十三条 调查结果分四种情况处理:
  (一)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任用手续。
  (二)属于一般性问题,不影响提拔使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任用手续,同时向干部指出存在问题。
  (三)对人品、政治立场存在严重问题和确有违纪违法问题的,报党委(党组)复议。
  (四)对怀疑有违纪违法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报党委(党组)复议任命,同时将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继续调查。
  第十四条 各级人大、政协、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的任前公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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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湖南法制思想昭示的吏治思路
——读《湖南近现代法制思想史论》后感
汪东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近代以来,在湘楚文化中尤其是以政治法制文化最为精要,这与近代魏源、曾国藩等人开眼看世界,学习西方有莫大关联。为了展现近代以来湘籍思想家们的法制思想,由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兆凯教授领衔的学术团队,对湖湘近代代表人物的法制思想展开了系统研究,形成了《湖南近现代法制思想史论——近现代湖南人的法制思想与法治理念》专著一部。仔细品读之下,乃为湘籍思想家的法制思想和法治理念所折服,书中以年代为线索,依次列举了近代、清末民初、共产党人及当代的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与法制有关的真知灼见,有些思想理念对当下的法制建设仍有借鉴意义。作为一本研究湘楚之地思想家法制思想的专著,该书全景式展现了湘籍思想家关于近代法制的睿智思想,其内容包罗万象,涉及的人物众多,思想论述详实,将不同人物的法制思想展现得淋漓尽致,为后人研究湘籍思想家近代法制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湖南近现代法制思想史论》中众多湘籍思想家都提到的治国治吏思想引起了我们的深思。湘籍思想家的吏治思想为当下治理贪腐,建立廉政吏治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和理论支持。在民主与法治的时代背景下,结合湘籍思想家们关于官吏治理的有关理论言说,我们有必要提出当下官吏治理的十二字方针:“选得好,用得上,看得住,有保障”。
一、选得好
官吏的任用很重要,中国政治体制中一直推崇贤人治理,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选择良吏,剔除庸吏和恶吏就显得更加重要。清末推崇洋务运动的思想家郭嵩焘就十分强调慎选官吏。他明确指出:“天下之治乱在乎用人之当否。所用贤,则纲纪振饬,法度修明,虽乱世亦可以为治;所用非贤,则纲纪倒置,法度废弛,虽平世亦可以致乱。”并提出了“不以言貌取,不以资格拘,不以人地限”以真才实学作为用人的唯一标准。
古代,选择官吏的制度有很多,如察举制、科举制、九品中正制等等,但自唐以来,确立为主要选取官吏制度的是科举制度。虽然到了明代后科举制度日渐僵化,但其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作用和贡献不能抹杀。这一制度给底层平民保留了一定的上升通道,在历朝历代都为国家选取了治国之才,至少可以说是精通儒家学说的人才。
今日,我国官吏选取制度大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另一类是通过选举进入,前一类适用于底层公务员,后一类适用于领导岗位。当然,其实还有一些其他形式,如交流任用,但这些不是主流。故在考虑如何选取良吏的时候,一定要设计好这两个进入公务员的通道,要适当扩大吸收底层人士进入公务员队伍,只有这样才能扩大执政党的群众基础,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选取良吏也需要一定的标准,自古以来德才兼备就是官吏任用的最好标尺。有才而无德的人很危险,一旦权力在手就有可能做出损公肥私的事情;有德无才的人很容易早就庸官群体,不利于社会的整体进步和改革创新。故对于德才兼备的人不妨破格提拔,不拘一格降人才,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将有才能的人补充到我们的干部队伍中,才能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持执政党的先进性。
二、用得上
选取良吏进入公务员队伍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好的制度能够塑造人,坏的制度能毁灭人。在公务员的使用上,也要遵循现代人事管理规律,做到取其才,用其才,尽其才。否则就会导致人力资源的重大浪费,也会导致公务员队伍里人浮于事,庸人当道,而有才能者不得发挥。清末名臣曾国藩很重视人才的选拔和任用。他认为吏治好坏的关键首先是选人用人,吏治败坏的原因主要是人才缺乏,无才可用,才导致庸才劣才充塞官位。曾国藩主张“广收慎用、因量器使”的用人原则。他认为无论才之大小,不分地域,不拘身份,只要有才,都可以广泛搜罗,以期人才云集;在广收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知人善用,要因量器使,用其所长,去其所短,充分发挥其特长。好的人才一旦选入干部队伍,就应该赋予任务,加强人才队伍锻炼,发挥个人创造积极性,明确责任和考核,真正做到权责明确,奖罚分明。
与此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公务员个人晋升的需要,要任人唯贤,建立一套能够使能者上,劣者下的官吏晋升制度。这对发挥整个干部队伍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极大作用。“不想当元帅的兵不是好兵”,这句话之所以如此深入人心,是因为它表明了人不断追求进步的进取之心,是人类创造力的源泉。在公务员队伍里,经常听到类似于“天花板”现象的诉说,这种现象说明我们的干部晋升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人尽其用。这也导致了在每次换届时很多官员压力都很大,拼命走穴找关系,寻求突破晋升。毕竟很多情况下职位是有限的,而一旦失败没有晋升希望时,我们的干部就会自暴自弃,选择混日子或者赶紧权力寻租,出现了所谓了“59岁”现象。这也就提示我们在干部任用上不但要选对人,而且要给予晋升的机会,至少要设置一套公正、公开、透明的晋升体制。现代管理之父彼得•德鲁克曾告诫我们,任何人都会晋升到其不适合的岗位,而对此我们唯一的处理方式是加强学习和培训,以适应新的岗位需求。因此,干部晋升之后,一定要注重培养人才,加强干部队伍素质建设,是否注重人才培养关系到国家的盛衰。
三、看得住
在赋予官吏权力的同时,也要强调制度监管和约束,不能放任权力滥用。因此,我们应当重视权力运行中的官吏治理,要对干部进行考察,建立一整套的考核制度,按照考核结果予以奖惩。赏罚必须严明,做到能者赏,劣者罚,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和调动官吏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我国的政治体制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是最高权力的唯一源泉,人民将最高权力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统一行使最高权力,产生其他国家机构。这种政治体制的好处在于体现人民主权,实现中央集权,但在具体国家机构设置时,没有像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模式下的分权制衡,容易导致了权力监督涣散,从而形成了无监督的权力,导致权力滥用而伤及民生国本。由此可见,对官员的监察和对权力运用的监督在我国官吏治理中显得十分重要。
在政治体制中,官大一级压死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作用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因此我们可以赋予上级对下级更广泛的监督权。赋予权力的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责任,对上级监督过失责任,我们也要严加追究。大思想家王夫之就强调严于治上官,反对“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的错误做法。他认为任何时代下级官吏之所以贪贿成风,根子往往是在上面,是由于上级官吏失职或贪赃枉法的结果。如果只惩办下官,而对上级官吏放纵不管,这是亡国之道。王夫之认为,实际情况看,下吏之贪往往与上官的包庇纵容、相互勾结直接联系,下吏充当着上官的“鹰犬”。而事发后,由于上官隐藏在背后,受到法律惩罚的往往只是下吏,上官们都可以肆无忌惮地中饱私囊,又可以逍遥法外。王夫之“严于治上官”的思想在当今的吏治治理中依然有其实践意义,上级监督过失的责任观念应当树立起来,配合着引咎辞职制度,也许能发挥其现代功效。
权力监督模式除了上级监督以外,还可以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走群众路线,将人民监督纳入权力监督体系。当年毛主席在延安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如何跳出王朝兴衰周期律”一问时也强调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作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胡耀邦同志很早就提醒我们注意“党从被压迫、被屠杀、被围剿的地位,转到了执政党的地位这个根本变化”。他认为“到了执政以后的今天,党控制着一切资源,也就控制着人民群众的生命线,官员们就以为可以用强迫命令来迫使人民群众就范、服从,而无须用说服、教育来吸引人民群众,社会上又没有任何力量能够约束执政党的行为。因此就越来越脱离群众,越来越脱离实际,一个官僚特权阶层“茁壮成长”起来,站到了人民群众的对立面”。这些警示的话语在今天的有些地方、有些官员身上不幸应验,他们公然叫嚣“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这一现象的出现,提醒我们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能在与人民群众对立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四、有保障
官吏作为人民公仆,在全心全意服务人民群众的同时,也应该得到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这样做既是对人民公仆工作的认可和激励,也是预防腐败和权力寻租的良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也越来越富裕,出现了不少的富裕阶层,与他们相比现在我们国家公务员工资其实并不高,这也就造成了很多官员心里失衡,动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福利,搞创收。还有就是前面提到的“59岁”现象,矜矜业业一辈子到了退休年龄,为了自己“退休后的幸福生活”,选择铤而走险捞一把。这些现象都值得我们去思考,到底是什么力量驱使着他们不顾党纪国法,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当然,个人的贪欲是一个很大因素,但除了个人因素,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吏治制度就没有一点责任吗?在贫富分化急速扩大,价值观多元的这个时代,手中掌握权力的官员们很容易被金钱所腐蚀,加上现在的公务员基本工资不高的情况下,就更为有些人提供了贪腐的借口和理由。想要遏制这一势头,完善吏治治理,除了加强权力运行中的监督和思想教育以外,还得加快制度建设,解除公务员物质上的后顾之忧。
在经济可承受水平范围内,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做法,实行高薪养廉制度。实现公务员工资的阳光化、透明化、公开化,取消一切隐形福利,在参考当地工资收入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公务员工资,保障其富裕的物质生活,解放公务员身心,让其全力投入为人民服务的事业当中。建议将公务员工资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作为工资按月发放,另一部分作为公务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和廉政奖励,于公务员退休后发放。并用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规定如果公务员因贪腐或渎职犯罪的,可以没收部分或者全部退休后的养老金和廉政奖励。如果在现代吏治治理过程中,多一些这样的制度设置,应该能从很大程度上改善吏治环境,实现廉政治理。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市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保定市市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活动进行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市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检测和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加强食用油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食品行为进行查处;
市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对牲畜饲养场的监督管理,杜绝利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牲畜;
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工业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加强食用油市场管理,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销售。
对无证无照的餐饮点以及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先发证谁监管、谁先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查处取缔。
第五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鼓励开展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提高餐厨垃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第七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和运输
第九条 餐厨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要分开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理。
第十条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单独收集、存放产生的餐厨垃圾。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并交由具有收集、运输资质的单位。
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年初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当年餐厨垃圾的种类、预计产生量和处置去向等情况,并取得回执。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应作为申报的附件。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以下简称收运单位)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
收运单位获得资质认证的条件为: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拥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餐厨垃圾清运车辆,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能保证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第十二条 收运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具有餐厨垃圾运输明显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三条 收运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台帐,并实行三联单制度。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接收处置单位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实行月报制度。月报由收运单位填制上报(对三联单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
第十五条 收运单位应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年审时,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向市环保、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收运合同。
第三章 餐厨垃圾的处置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应当在餐厨垃圾处置场(厂)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垃圾。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实施,并严格履行国家和地方的基本建设程序。
餐厨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餐厨垃圾处置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处置单位获得资质认证的条件为: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餐厨垃圾或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保证有效执行;
(五)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防范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九条 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场所进行综合利用或消纳处置。
第二十条 处置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维护好处置场所周边的市容环境卫生;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运行管理规定:
(一)保持处置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持续稳定运行;
(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质量标准;
(三)禁止接收、处置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四)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度,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应每月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第二十二条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畜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市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餐厨垃圾收运及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收运及处置单位应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
第二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收运、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收运及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运及处置单位停业或歇业前,及时采取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临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等方式,受理群众对收运及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人员检查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相关规定由各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将餐厨垃圾提供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的,不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数量的,污染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擅自从事餐厨垃圾运输或处置活动的,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以上行为均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进行经营性使用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三)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成食用油并销售的,由发证机关依法进行监督、处罚;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畜禽的,由市畜牧水产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五)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的,由市环保和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其它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处罚的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和白沟新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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