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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43:01  浏览:9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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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府〔2007〕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和《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粤府函〔2006〕33号),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原则:统一指挥、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及时高效。

第四条 本应急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因食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一次中毒事故造成1人(含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的;

(二)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第五条 公民和单位有义务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根据事故处理工作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部署、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及处理指令,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市食品安全应急办:负责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传达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建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咨询专家讨论会,征求相关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意见;负责事故处理中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配套规范性制度;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新闻报道或新闻发布;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在私屠滥宰、加工销售注水肉、病害肉以及酒类产销等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发生在学校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根据涉案人员提供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追查有毒有害食品的流向。

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持,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有效进行。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因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受到污染而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发事故的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在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急重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消费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

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污染处理工作,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在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流通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追查问题食品的流向。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因野生动植物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工商部门追查可疑野生动植物的来源和流向。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因水产品受到污染或食用有毒水产品而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发事故的初级水产品的养殖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在生产加工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对涉嫌区域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可疑食品及其生产加工场所。

市食品药监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协调因进出口动植物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

东莞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的调查处理,并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急重伤病员运送到指定医疗机构。

第八条 各镇街应当组建由分管领导负责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 预警分类和处理原则



第九条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分为三个级别:

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用红色表示):一次食物中毒事故造成5人以上(含5人)死亡或中毒人数超过300人(含300人)以上或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100人以上的。

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用黄色表示):一次食物中毒事故造成3人以上(含3人)5人以下死亡或中毒人数超过200人(含20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用蓝色表示):一次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1人)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第十条 发生Ⅰ-Ⅲ级预警级别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处理。

发生Ⅰ-Ⅲ级预警级别以外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处理,应将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应急办。

各职能部门在处理过程中,认为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可以通过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协调安排。



第四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理,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扩散和升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品种进行重点监管和监测,定期分析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向社会提供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卫生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人数、原因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三条 市卫生部门接报后,应及时核实,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应急办通报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应当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填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向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省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市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 应急响应和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指定联络员和联系电话,报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备案。

第十五条 市食品安全应急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以及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启动应急预案决定后,指挥和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市食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二)配合市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中毒病人。接受抢救中毒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应急办报告治疗进展情况。

(三)组织专家对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下一步防范措施。

(四)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向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发布”的原则和规定程序,信息内容应经发布单位领导或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审查同意后,以单位名义发布。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对重大和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应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或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市食品安全应急办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应急办、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二)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设备情况;(三)应急救援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四)诱发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必要时由市食品安全应急办组织团市委、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单位参与。

第二十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二)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或应急救援不力;(三)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情况出现重大疏漏;(四)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应急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邓志广(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任新合(市政府副秘书长)

钟新力(市食品药监局局长)

成 员:蔡景安(市委宣传部)

罗乐英(市监察局)

张钰英(市食品药监局)

李小帆(市农业局)

叶玉培(市海洋与渔业局)

邓志波(市质监局)

范燕彬(市工商局)

叶葆华(市经贸局)

金行中(市卫生局)

兰 敏(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刘国军(市环保局)

胡炽海(市林业局)

陈锐康(市财政局)

李鸿昌(东莞海关)

梁建柱(市公安局)

王旭辉(市教育局)

袁佩霞(市民政局)

叶伟雄(市交通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食品安全应急办”),设在市食品药监局。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钟新力(市食品药监局局长)

副主任:蔡景安(市委宣传部)

张钰英(市食药监局)

李小帆(市农业局)

叶玉培(市海洋与渔业局)

邓志波(市质监局)

范燕彬(市工商局)

叶葆华(市经贸局)

金行中(市卫生局)

梁建柱(市公安局)

兰敏(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成 员:周卫平(市食品药监局)

黄力平(市农业局)

黄林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马 锋(市质监局)

林青平(市工商局)

刘广林(市经贸局)

李小伟(市卫生局)

梁肇河(市公安局)

周润华(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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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15号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华东环保督查中心:

  为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的环境监管,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实验室类污染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的污染纳入环境监管范围,做到部署具体,措施到位,监管有效。



  二、2004年11月30日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完成对科研、监测(检测)、试验等单位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环境污染情况的摸底调查;2004年12月31日前,各省级环保部门完成调查情况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送我局。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将上述单位按照污染源进行管理。 



  三、根据各地对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污染开展环境监管工作的情况,我局决定在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和杭州市开展试点工作。请辽宁省、山东省、浙江省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于2004年11月15日前按下列要求完成对上述试点城市的检查,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或城市可参照此要求进行检查。


  1、 未规范排污口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于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废水、废气排污口的规范工作。



  2、对超标排放污水、废气、噪声的,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3、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应在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禁止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随意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请将检查情况、存在问题、管理经验和方法于2004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局。


  

四、新建、改建、扩建或使用性质调整、改变的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或使用。


  

五、建立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上报机制,防止此类污染事故的发生和对群众健康造成损害。


  

六、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研究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污染监管工作,并以此带动各类少量、分散污染物尤其是感光材料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集中处置。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30元和31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850元和802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9250元和842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5月10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各环节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特别是春耕生产用油需求,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5月10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509615152898674.pdf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509615163311400.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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