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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49:38  浏览:9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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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二OO二年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OO二年九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对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

第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可向外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提出登记申请。
(一) 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三) 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四) 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五) 有负责出口和售后跟踪服务事务的部门或机构。

第四条 经营者申请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外经贸部科技司在收到登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予以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专用章”。
经营者提交材料不完整,需要经营者补报的,登记工作日自收到完整材料时起计算。

第六条 登记证书仅对被登记的经营者有效,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出租或转让。

第七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应在有效期满一个月之前完成换领登记证书事宜。

第八条 经营者名称变更,企业合并或分立的,经营者须及时通知外经贸部科技司并交回原登记证书。需继续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应重新履行登记手续,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第九条 登记证书毁坏、遗失的,经营者应及时通知外经贸部科技司,并书面说明情况。需继续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应重新履行登记手续,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条 经营者在申请相关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时,须出示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经登记的经营者在经营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自觉接受外经贸部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者未经登记,擅自经营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故意隐瞒实情、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登记证书的,外经贸部应注销其登记证书,并可以处以警告处罚。

第十四条 经登记的经营者在经营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外经贸部并可注销其登记。被注销登记后,经营者需重新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出口。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复印件均指加盖有关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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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县级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2〕44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县级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随着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完善和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实施,人武部职工管理问题更加突出,深化改革势在必行。经市政府和安庆军分区同意,现将《安庆市县级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就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职工管理和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在职工管理工作上要主动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
三、要把人武部职工管理和改革作为人武部部务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要进一步理清人武部职工进、出、退、留渠道,扩大军地双方交流途径。
五、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安庆市县级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适应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1996〕5号)、南京军区联勤部《军区部队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联司字〔1999〕183号)和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军分区《关于县、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庆发〔199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武部建设的意见》(庆发〔2002〕4号)的精神,并参照军队职工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工编制
(一)人武部职工编制,按庆发〔1996〕5号文件规定执行。人武部机关编制职工7名,即驾驶员2名,财务出纳员、通信员兼打字员、炊事员各1名,民兵训练基地管理员2名;县(市)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员6名。
(二)人武部职工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作为机关工勤人员列入人事计划管理。人武部对通信员兼打字员、炊事员两个岗位可视情进行调整使用。
第二条招聘与录用
(三)人武部招聘(调入)职工,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员额内,由人武部商请当地相关部门考核,报军分区审批后,办理劳动合同、行政、工资关系以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招聘职工。录用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四)招聘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热爱武装工作、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30周岁。在本县(市)、区范围公示期不少于7天。人武部职工聘用,尽量纳入当地政府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的考核、考试、体检与公告,其考察试用期不少于3个月。
(五)人武部在职工编制员额内,可视情招聘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由人武部商地方相关部门具体承办,并报军分区后勤部备案。招聘临时工,必须严格政审,履行有关手续,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民兵装备仓库保管员、财务等重要岗位,不得使用临时用工。
(六)在岗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人武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一次合同期为2-3年。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鉴证手续。
(七)人武部职工原则上不从企业调入。同等条件下,退伍(转业)军人优先录用。因武装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一般不再录用女职工。
(八)在职人武部人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在申请聘用人武部职工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得录用在同一人武部。
第三条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
(九)人武部职工工资,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规定,根据其岗位性质,执行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其福利、补贴要与工作实绩挂钩,结合考评,实行浮动,原则上不超过在职干部的60%,具体办法由各人武部确定。
(十)人武部职工工资变动,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人武部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批。
(十一)人武部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其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享受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十二)人武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各项费用,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执行标准解决。
(十三)人武部职工应有统一制式服装,所需经费由人武部商地方政府解决。
(十四)职工患严重疾病及慢性病恢复治疗期需特殊用药保障,人武部经费保障有困难的,商请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第四条退休(退职)
(十五)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所在人武部核准后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批,退休(退职)批准后,应及时办理手续,并报军分区后勤部备案。人武部退休(退职)职工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十六)因军队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参照军队职工管理办法,人武部职工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男性工龄满30周年,女性工龄满25周年的,应办理退养。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人员,另行报批。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也应办理内部退养。退养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养期内工资福利待遇,按地方规定执行。
(十七)年满五十周岁的民兵装备仓库职工,一般应在人武部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确无岗位调整,地方又无单位接收安排的,可办理提前退养。
(十八)人武部职工原则上不办理停薪留职。特殊情况,需商请当地人事部门同意,报军分区审批,停薪留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间由单位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改由个人负担。对领取个体经营执照并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人武部应予以解聘。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动福利待遇。
(十九)职工退休、解聘、辞退、病故等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当地财政部门。
第五条职工辞退
(二十)根据《劳动法》和军队有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单位缩减编制需要减员,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的;
2.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3.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续签劳动合同的;
4.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隐患或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5.严重违反军地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效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以及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
7.贪污、盗窃、赌博,情节较严重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8.发生严重事故案件和生活作风问题,应负有主要责任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不宜继续在军队工作的。
第六条考核与使用
(二十一)人武部职工必须参加当地人事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工资的基本依据,并由人武部报军分区备查。军分区视情对人武部职工进行综合考评。考核不合格的职工,当年不得晋升工资,不享受工资以外奖金。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者,可参照地方有关规定晋升工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应视情给予留岗察看、降级、降职,直至辞退。
(二十二)人武部职工应积极参加军事机关组织的有关竞赛、比武等军事活动,参加当地人事部门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地方人事部门应将人武部军械保管员岗位视为技术岗位一并纳入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职工教育和培训
(二十三)人武部要把职工教育纳入机关教育范畴,经常组织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学习,以及党的方针、政策、法规法纪教育,激励广大职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
(二十四)经常教育职工了解国家、军队用工制度和工资福利分配制度的改革政策,使广大职工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建立与社会接轨的新型用工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不断增强心理承受能力,破除“铁饭碗”
思想,加强学习与技能训练,更好地为部队建设服务。
(二十五)职工入党(团)、评优、表彰奖励等享受同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待遇。人武部职工与现役军人同时参加军事活动,在评比时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六)职工集体参加县(市)、区和军队组织的集会、训练等重大活动时应统一着制式服装。
(二十七)人武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军队、地方党政机关的相关规章制度。退休(退职)、内部退养职工的管理教育,由人武部负责。
第八条奖励与处分
(二十八)人武部职工奖励、处分的具体实施办法,主要依据当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办法执行。必要时,也可执行军队职工的奖惩办法。
(二十九)军队对人武部职工的奖惩,由人武部及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人武部职工的奖惩,由人武部报告军分区。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军分区后勤部负责解释。

卫生部基妇司关于开展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的通知

卫生部基妇司


卫生部基妇司关于开展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的通知

卫基妇社卫便函[200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基妇处:
为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基层公共卫生,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国务院拟于今年第四季度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专题会议。为了解各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情况,做好会议筹备,决定进行一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填写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见附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字迹清楚。调查表可从卫生部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www.moh.gov.cn)。联系人: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李瑞莉、肖峰(010-85631386;85637766-5557),E-mail:mail@chs.org.cn。
二、调查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报送(包括电子版)。表1、2请于9月23日前报送。表3请于10月7日前报送。请山西省太原市和长治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大庆市、浙江省杭州市和宁波市、江西省南昌市和九江市、广东省深圳市和珠海市、四川省成都市和绵阳市、陕西省西安市和铜川市、甘肃省兰州市和白银市于9月23日前同时报送表3。
三、各地如有反映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情况的特色材料、典型材料,可于9月16日前报送(包括电子版)。联系人:卫生部妇社司社区卫生处周巍(010-68792320),E-mail:jinshg@moh.gov.cn。
附件:1、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1
2、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2
3、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3-1
4、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3-2
5、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3填表说明



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
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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