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29:41  浏览:8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2004〕6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房资金困难,提高职工居住水平,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面,提高归集率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管理工作。尤其是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尽快建立,确保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督促和落实。乡镇(街道)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步伐,做到应建尽建;“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经济组织要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加强引导。
  (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03]48号)要求,及时做好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核定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佥。实行年薪制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其实际工资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其单位职工人均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5倍。企业改制时,应将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到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将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优先清偿。改制企业和破产重组企业要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登记,确保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缴存。
  (三)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补贴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拨付工作,妥善解决部分财政拨款单位住房公积金欠缴问题。
  (四)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和申报审批制度。各部门和单位要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纳入政务(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半年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无故欠缴、少缴、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积极引导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消费。降低贷款门槛,扩大贷款范围,要积极引导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住房消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房、建房、大修住房资金困难,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要进一步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与协调,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满足职工的不同贷款需求。要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加大资金营运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二)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建立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办公制度,切实简化贷款手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办理房屋评估、抵押登记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评估收费标准,抵押登记手续费每户50元,抵押评估费减半收取。
  (三)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能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水平,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每年要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要方式逐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高政府廉租住房保障能力。具体的操作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会、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定。
  三、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
  (一)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机制,贷款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发放、谁回收”的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责任,把贷款风险控制在源头;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管理,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和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二)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与监督体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要做到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市场的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结算业务汇路通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8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8年2月28日)


(1998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许海峰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侯磊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批准任命左祥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批准任命王尚罗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批准任命杨业勤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批准任命索维东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批准任命于万岭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批准任命吴光裕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批准任命张品华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批准任命葛圣平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批准任命宋孝贤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批准任命鲍绍坤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三、批准任命阙贵善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四、批准任命李学斌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五、批准任命靳军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六、批准任命李志辉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七、批准任命张学军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批准任命郭永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九、批准任命韩忠信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批准任命王安新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一、批准任命姜兴长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二、批准任命张文宣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三、批准任命李德奎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四、批准任命刘晓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五、批准任命买买提·玉素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10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鲁发〔2009〕11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新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绿色行动”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山东省乡村之星”(以下简称省乡村之星),是指为山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省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社会服务型和技能带动型农村实用人才的不同特点,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省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10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协等部门组成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省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直接从事一线工作的生产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和捕捞能手)、经营型(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技术服务型(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社会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人员以及农村教师、医生、文体艺术等各类人员)和技能带动型(各类能工巧匠、科技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已当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首席技师、齐鲁文化英才的人员不再参与省乡村之星选拔。

  第七条 省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乡镇、村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省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省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在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设区市、县(市、区)要建立优秀农村人才选拔管理制度。省乡村之星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经公示后上报。推荐申报省乡村之星需呈报以下材料:

  1、《山东省乡村之星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报送的人选进行初评,按1:1.5比例提出建议名单;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公示、考察,提出人选名单,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省乡村之星名单,报省政府命名,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省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省政府津贴1000元,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 省乡村之星纳入全省高层次人才库,省里每年组织部分省乡村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省情国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省乡村之星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优先推荐为村“两委”干部人选、劳动模范人选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省乡村之星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批选拔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五条 省乡村之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省乡村之星的,经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加强对省乡村之星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他们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营造省乡村之星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