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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57:46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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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第 2 号


  《鸡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3月4日市政府12届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鸡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保证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黑价联字[2002)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鸡冠区域内所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企事业、三资企业、外地驻鸡单位、外地施工企业)、商业网点、个体工商户、市区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收标准
  (一)市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每人每月0.5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人每月0.50元。此项收费不得转嫁职工,由单位负担。
  (三)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员数)每人每月0.5Q元。此项收费由单位负担。
  (四)饭店、洗浴、宾馆、商场(按从业人员数)每人每月1.00元。此项收费由单位负担。
  (五)自行收集、运输垃圾到垃圾处理场消纳处理的单位,按每公斤0.005元征收。

  第五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人员,应持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预算外资金,收取的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按《鸡西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返还环卫部门,专项用于偿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贷款和补贴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资金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审计、财政、物价等有关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被征收单位或居民应当积极配合征收人员的征费工作,按规定标准和时间主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环卫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九条 对辱骂、殴打收费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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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犯罪构成的概念

李利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一)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尽管我国刑事法律中没有出现“犯罪构成”这一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理论也正是将刑法的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所以,刑法实际上规定了犯罪构成。在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规定了犯罪构成,表现在总则规定了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分则只规定具体犯罪所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由于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目的在于禁止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因此,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其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
(二)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形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通说,这里的“客观”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主观”包括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如果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没有内在联系,也不能形成为犯罪构成。例如,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与放火罪的主观要件,不可能形成为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告诉人们:如果某种行为只是符合某个或者某几个要件,而不符合全部要件,则该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而不成立犯罪。例如,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杀害他人的,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也不成立其他犯罪。
(三)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犯罪构成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认定犯罪的实质标准是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司法机关直接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犯罪,必然陷入罪刑擅断的局面。因此,必须由立法机关规定出犯罪的法律标准。犯罪构成要说明行为在何种条件下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成立犯罪,所以,必须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实质依据。正因为如此,只有那些对说明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才会被刑法规定为构成要件;基于同样的理由,如果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该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四)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由于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因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任何行为,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就成立犯罪;凡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就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而言,除了犯罪构成之外没有别的标准,也不能在犯罪构成之外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所以,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惟一法律标准。由于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因而与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事实)有别:前者是法律规定,后者是具体事实。二者的联系也显而易见:具体事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
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明文、明确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犯罪构成正是犯罪成立条件,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又是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所以,犯罪构成对实现法治、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犯罪构成具有针对犯罪人的恣意而保护社会、针对社会的恣意而保障犯罪人的双重保障机能。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否则便不成立犯罪。
2.它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不同的犯罪存在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就成立不同的犯罪。
3.它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区分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基本上是以犯罪构成为法律标准的:行为符合一个罪的犯罪构成就成立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罪的犯罪构成的便成立数罪。
4.它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犯罪构成的内容不同,其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就不同,人们从某种犯罪构成便可知道该罪的轻重。

作者:李利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金融保险体制改革,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实行银行与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加大对保险业统一监管的力度,围绕保险业风险防范与控制,在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体系。
组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坚持职能统一、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高效的原则,即保险监管机构职能要高度统一,尽可能少设置内部机构,从严择优配备工作人员,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二、性质和任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主要任务是: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
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筹备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根据保险业发展状况可设立少量的保险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领导。



199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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