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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2年度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19:14  浏览:9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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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2年度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技术[2002]47号

关于组织申报2002年度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大力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提高先进技术装备的设计、制造和成套水平,加快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加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地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后所面对的挑战,现将组织申报2002年度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原则

  以市场为导向,紧密结合“十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当前产业结构调整,选择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技术装备,通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联合及自主创新研制,提高我国重大装备的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工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选项范围

  依托国家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围绕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大型乙烯、大型化肥、“西气东输”、电网互联及“西电东送”、薄板坯连铸连轧和大型冷连轧、石油天然气勘探钻采和三次采油、秦沈铁路客运专线、600兆瓦超临界火电机组、大型煤化工、大型环保、“南水北调”工程、大型空分、载重子午胎及工程子午线轮胎、大型水泥、大型船舶和疏浚工程、大型抽水蓄能和高水头机组、先进发电技术装备、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等成套设备,以及相关的共性和关键技术、重大和关键设备等。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1、由申报企业填写《申报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根据申报项目的内容编写《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立项建议书》(见附件二)。按隶属关系经有关省(区、市)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审查,并填报《2002年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三)。

  2、请各有关单位将上述材料各一式三份报送我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同时发送一份至电子信箱:zdzb@ctiin.com。

  3、我委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编制《2002年度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并及时下达。

  附件:一、申报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立项建议书

     三、2002年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汇总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申报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企业基本情况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详细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企业法人
  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邮政
编码
 
E-mail
  电话
号码
  传真号码
 
是否为512户重点联系企业或120家企业集团
  企业资产
负债率
 
企业规模
  经济
类型
  国有经济
所占比重
 
主管部门
  隶属
关系
  归口行业
 
开户银行
   省(区)      市
企业信用等级
 











 











 
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年度
工业总产值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上缴税金
(万元)
利润
(万元)
节汇
(万美元)
创汇
(万美元)

上年实际
           
本年预计
           
三、企业财务状况(万元)

企业资本金合计
   企业资产总额
 
其中
国家资本金
  其中
流动资产总额
 
其他资本金
  流动资产余额
 
企业负债总额
  固定资产总额
 
其中
流动负债
  其中
固定资产净值
 
长期负债
  生产设备净值
 

 

四、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合作单位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建议贷款
万元
企业自筹
万元

预计新增经济效益

项目完成
产量
单位
销售收入

(万元)
税金

(万元)
利润

(万元)
节汇

(万美元)
创汇

(万美元)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备注
项目完成后,节能降耗、替代进口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项目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备注:1、企业(单位)法人代码:《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89)

     2、企业代码:根据《全国工业企业编码规则》的原则编制

     3、企业规模:特大型、大一型、大二型、中一型、中二型、其他

     4、企业经济类型: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其他

     5、企业隶属关系:中央、省、市、地区、县、其他

     6、企业主管部门:直接主管本企业的上级部门的名称

 

附件二:

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立项建议书

 

项目名称:

  主持单位:

  承担单位:

  合作单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订

二OO 年  月  日

 

 

目  录

  一、立项理由、目的、意义

  二、国内外概况和发展趋势

  三、市场需求及推广应用前景

  四、技术来源、前期研究工作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概况

  五、创新研制目标、主要内容和技术方案及指标

  六、必要支撑条件、经费估算、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资金利用率、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项目风险性分析)

  七、项目实施计划、进度

  八、申报单位盖章、主持单位审核意见

 

附件三:

2002年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汇总表

  地区:                  单位:           万元

项目
编号
企业名称
隶属
关系
项目名称
及内容
项目经费
经济效益
起止
年限
备注

经费
总额
建议
贷款
自筹
总额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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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性质刍议

潘 徽 刘 颜

2002年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的上空一直弥漫着“纷争、整顿、调整、反思”的气氛,《住宅与房地产》评出2002年度深圳物业管理行业十大新闻,“东方半岛花园物业管理费上调引发连环纠纷”忝列其中。该刊相关报道全文如下:
  
2002年3月17日,深圳市布吉东方半岛花园小区因物业管理费上调一事引起部分业主不满,接连引发原业主委员会被全部调整,新业主委员会强行招标,中标的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公司与原恒兆基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对峙,恒兆基物业管理公司诉新业主委员会违反合同等事件发生。整个事件所折射出的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物业管理权属的移交程序及业主委员会的赔偿方式和制度建设等问题,引起深圳业界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目前该事件正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主持仲裁解决当中。

2003 年3月21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终局裁决。由曹叠云担任首席仲裁员的仲裁庭作出[2003]深仲裁字第151号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裁决如下: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3年4月1日起继续履行双方2001年2月18日所签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02年8月1日至被申请人采取措施恢复申请人的管
理状态之月的物业管理酬金损失,每月以1.7万元计算。
(三) 和(四) 本文略。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恒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至今日,作为终局裁决的该仲裁裁决并没有执行,东方半岛花园仍由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新旧物业公司也没有移交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资料,小区物业管理费拖欠情况比较严重。物业管理业界和法律人士都非常关注该案的执行,对业主委员会能否全面履行义务、如何履行义务表示关切。

6月19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是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新起点。 5月,由梁慧星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提交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已经正式出版,这是从1998年初开始恢复的民法典草案编篡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虽然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笔者还是愿意结合新条例和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发表一些初浅的看法,如果能够为法律界和物业管理同行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则幸甚。

《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随着现代市场经
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多种新的合同类型。物业服务合同就是其中的一种。物业管理是为维持或者增加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价值、维护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安全和使用秩序而进行的管理活动。物业管理的权利来源归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为业主持续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或使用人按照约定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含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物业服务合同的本质是反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具物权关系的民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它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类型,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对委托合同有专门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一些“近似”,但与纯粹的委托合同有差别。并且这种差别是明显的、实质的差别,这种差别足以使物业服务合同构成一种新的合同类型。

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发生的基础,民事主体通过委托扩大了活动空间和范围,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其对受托人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的事务为基础的;受托人接受委托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不可能建立。从而,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任意终止合同。《合同法》第410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一点使委托合同具有了区别于其它任何合同的本质特征。而在实践中,如果允许物业服务合同的任何一方随时任意地单方解除合同,对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影响将是致命的,甚至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一种灾难。试想,只要双方的“信任”有所动摇,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可以随时、任意地行使解除权,将是什么后果?势必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并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激化各种社会矛盾。《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由业主大会行使,且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委托合同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是
典型的提供劳务合同。现代建筑新技术、楼宇科技、设备设施的智能化、网络化、专业化的发展,使物业管理向“服务集成商”转变,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将发展成为一种系统化、专业化、技术化的综合性有偿服务,并不是简单的事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技术的创新领先是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发展的根本,物业管理的服务必须与现代建筑产品保持同步领先。物业管理的核心还在于满足和超越顾客不断增长的需要。专业电梯工程、专业清洗、环境园林工程等专营公司的大量涌现,使得“业主大会+物业公司+专业公司”的未来物业管理模式必将成为主流。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对委托人尽忠实义务,必须亲自处理和报告,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活动,受托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所得收益和支出的费用在委托范围内由委托人承担和享受。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公司是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并且,由于物管企业对自己品牌的“树立”可以形成商誉,成为无形资产,享有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知名品牌公司对小区的管理可以提升小区知名度和公众形象。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管理者酬金、违约责任、侵权责任都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和享有,物管企业必须获得利润才能获得生存。

但《物业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应由上位法来明确。中国历史上实行专制体制,历代法典均属刑法,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编篡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新中国成立后曾三次进行民法典编篡,均告中断。改革开放后,1998年初,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就。《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于2002年8月全部完成,分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和继承共七编,八十一章,一千九百二十四条。其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十四条。但是笔者认为,该草案对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委托合同是值得商榷的,对委托人和物业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尤其值得物业管理界注意,引起重视。第1318条物业管理合同的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1331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327条“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第1328条:“物业管理人不得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除外。”①

原《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增加到三十种。经笔者考查,除原十五种外,新增存款合同、借用合同、雇用合同、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教学培训合同、医疗合同、餐饮合同、住宿合同、旅游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合伙合同、保证合同和独立保证合同共十五种。虽然没有出现“服务合同”的归类,但“服务”的概念已经明确。如第1349条“医疗合同是医方受患者的委托或者基于职责,为患者施行治疗、防疫、保健或者医学检查等服务的合同。”第1372条“餐饮合同是就餐人交付费用,餐饮业经营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合同。”第1381条“住宿合同是住宿人交付费用,旅店业经营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合同。”第1396条“旅游合同是游客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②

不同类型的合同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合同方式、合同目的都应该有着本质的差别。“任何法律上的分类均涉及两个问题:一为区别标准,一为区别实益。”③合同的不同类型划分不光要反映社会现实,准确界定交易的性质,还要通过民商法律的规定保障交易的安全、推动交易的便捷,充分保护主体的权利,符合主体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要求,从而构建法治社会。因此,笔者建议,将物业管理合同、医疗合同、餐饮合同、住宿合同和旅游合同归位于“服务合同”,将服务合同作为单独一章单列,按一般规定和各小类合同分节。

2002年10月22日国务院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稿,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共计近4000条,条例吸收社会各界意见与建议近50%,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出发展为重、平衡利益、保护弱者的观念,此次征求意见是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次尝试和探索,事实证明这样的方式是成功的、有益的。④笔者衷心希望这些成功的、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成果能够在民法典起草和编篡中得到体现,那么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才会迎来更光明的前景。

参考文献:
①②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3
③王泽鉴 《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
④中新网6月20日电《政府立法彰显民智 物业管理条例采纳民意近50%》

作者单位:
潘 徽 贵州省黔南州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刘 颜 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


本文发表于《现代物业》2003年8月期

地震灾情上报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地震灾情上报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了准确地掌握地震发生后造成的灾害,加强地震灾情的上报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自治区境内发生地震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灾情后的上报工作。
第三条 灾情上报内容主要是指地震发生后造成的下列影响:
(一)人口影响。人员伤、亡数量,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及震后人民生活状况等。
(二)经济影响。
1.民用建筑物倒塌、破坏、损坏的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2.供电、供水、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和公路、铁路、重要桥梁的破坏、损坏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3.工矿企业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的破坏程度、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4.电视塔、水塔等单位重要设施工程的破坏程度、数量及资产价值;
5.水库、电厂、机场、高压输电铁塔、大型变电站等重大工程破坏、损坏情况及资产价值数额;
6.大家畜伤亡数量及价值数额;
7.家庭财产损失数量,企业停产损失程度、数量,企业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的投入量。
(三)次生灾害影响。地震引起水灾、火灾及油气管道破裂、有毒物质溢漏造成的损失与伤亡。
(四)社会影响。地震对社会安定和社会生产情况产生的综合影响。
(五)环境影响。地震后地表发生的滑坡、地裂缝、砂土液化等。
第四条 地震灾情上报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做到专人负责,快速反应,上报及时。
地震灾情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也可越级上报。
第五条 地震灾情上报,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地震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乡(镇)、村(居委会)宵情速报网;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系统内企业、事业单位灾情速报网。各级灾情速报网必须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采取一切快速有效的手段,了解辖区内的灾情,在一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门报告初步了解的灾情;并进一步详细调查,继续上报汇总灾情资料,做好进行灾情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地震灾情评估分为初评估和总评估两类。地震灾情初评估是恢复地震灾区人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决策的依据,地震灾情总评估是地震区恢复重建工作决策的依据。
总评估继初评估之后完成。
第八条 地震灾情评估由地震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进行。评估工作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地震局有关规定及其方法进行。发生在自治区境内的一般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由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评估;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应当由国家地震局负责评估。
第九条 自治区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自治区地震局必须在地震发生后一小时内,组织并派出地震灾情评估队伍,及时赶赴地震现场开展工作。自治区地震灾情评估委员会的专家,也应地震后的当天到达震区现场开展工作。发生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后,邀请国家地震局派人快速赶
赴现场,参加并负责地震灾情评估工作。
第十条 地震灾情评估队伍到达现场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业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开展工作。三天内完成一般和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初评估;五天内完成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初评估。
第十一条 初评估之后,立即转入地震灾情总评估。地震灾情评估队伍到达现场后,应当在十天内完成一般或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总评估,二十天内完成严重破坏性地震灾情的总评估,三十天内完成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的总评估。
第十二条 一般和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初评估、总评估的结果,经自治区地震灾情评估委员会验收核准后,及时向地震现场指挥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局报告。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的初评估、总评估结果,报国家地震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并上报国务院。
第十三条 凡在地震灾情上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或虚报地震灾情的,由各级政府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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