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文化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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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8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为加强两国在教育、文化、科学、新闻、体育和艺术方面的合作,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促进两国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同意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双方鼓励在文化、科学、教育、艺术、新闻和体育方面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努力在上述领域的有关机构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为此,双方鼓励互派高等院校教授、学者、讲师、研究人员和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和讲学,并交换意见和经验。
第三条 双方根据可能向对方提供高等院校的奖学金,并为留学生学习提供方便。
第四条 双方探讨互相承认两国高等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双方鼓励考古人员建立联系,并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制度鼓励博物馆和历史文物馆之间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根据可能鼓励在下列方面进行交流:
1.图书、印刷品、杂志、出版物以及科学、文化资料;
2.用本国语言翻译出版具有科学、文学和艺术价值的作品;
3.根据两国有关部门的计划,双方鼓励互换影片和录像带。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举办艺术、文化展览;举办文化周,互派民间艺术团和戏剧团以及其它艺术团组访问,并参加艺术、文学、文化联欢节。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新闻、电影、戏剧、艺术、广播、电视等机构及通讯社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双方努力加强出版、图书馆、报刊发行等方面的合作。
第十条 双方鼓励互派文化、新闻、青年和体育代表团访问,并鼓励有关机构之间进行合作。
第十一条 双方将签署本协定的执行计划。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
代 表 民众国代表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对外联络办公室人民委员会秘书
吴 学 谦 阿里·阿卜杜勒·萨拉姆·图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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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1〕16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德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承德市预算管理工作,强化市属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的支出责任意识,优化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规范预算资金分配,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办法,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政府财政支出结果的评价,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财政支出绩效信息,增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理念,促进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更加科学有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 开展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绩效评价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基本依据,坚持“公开、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体现国家政策导向。绩效评价要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具体实施中对政府鼓励和限制的产业、产品,要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上加以区分;
(四)突出重点。绩效评价应选择项目支出中金额较大、影响较广的重点项目进行,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工程的项目;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市级绩效评价制度;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直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三)审查市直部门拟定的绩效评价内容、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及实施办法;
(四)审查市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和再评价,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组织对市级财政支出(包括市级财政补助县(区)支出)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
(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绩效问责和奖惩建议。
第七条 市直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部门绩效评价,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内容,制定相关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和实施办法;
(三)具体组织对列入本部门预算的财政支出项目及所属单位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四)审查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和再评价,提出审查意见;
(五)向市财政局报告部门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第八条 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内容,制定相关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和实施办法;
(二)具体实施本单位绩效评价;
(三)具体实施对列入本单位预算的支出项目绩效评价;
(四)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评价、财务评价和效益评价。
(一)业务评价内容主要是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定,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目标完成的可能性、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二)财务评价内容主要是指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评定,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
(三)效益评价的内容主要是对项目完成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进行评定,主要包括:
(1)项目投入产出暨成本效益评价,通过分析既定财政资金投入下,项目实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质量及效率等方面的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目标,评价既定目标实施提供产品服务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实际效果;
(2)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3)支出预期效果对政府相关政策目标的贡献程度;
(4)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分析。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与项目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国家关于相关领域的方针、政策,以及项目单位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三)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等;
(四)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项目验收报告;
(六)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程序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制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选择社会关注、影响较大或其他必要的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指导、监督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评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评价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项目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编制项目绩效计划,根据预算确定的绩效目标和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评价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标准,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承德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格式范本附后),并随同相关资料上报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确定被审查对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或经过财政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所需经费由组织方或委托方承担。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价工作结束后,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规定撰写《承德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范本附后),并随同相关资料报委托方。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主管部门应将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报告汇总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基本工作程序包括:
(一)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由有关专家、财政及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数量不少于3人。评价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精通评价方法,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评价专家要实行专家库管理,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专家评估和管理有关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下达评价通知书。评价通知书是市财政局或市直部门出具的行政文书,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时间及有关要求等事项;
(三)收集和核实评价基础数据和资料,采取相应的评价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评价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结论;
(四)撰写评价报告,经评价工作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财政局或市直部门。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五)市财政局或市直部门审核评价报告,建立评价工作档案。
第五章 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支出管理的意见,并督促部门和单位落实。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单位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将是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将根据评价结果,对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做出相应调整。同时,根据评价报告相应减少或调整财政资金投放规模。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评价结果建立财政支出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优的市直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到达绩效目标、预算管理运行质量差或造成损失的市直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及问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把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发布,以增强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监督及问责
第二十二条 逐步建立承德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反馈、结果共享的管理机制,完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评价监督”三位一体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重视、协助和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下列情形的,由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北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一) 不按规定编制预算绩效内容的;
(二) 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未按预定目标同步实现或发生偏离的;
(三) 财政支出项目结束后,绩效达不到预定目标或规定档次的;
(四)干扰、阻碍、拒不接受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
(五)拒绝、拖延提供财政评价有关资料的;
(六)串通中介机构或人员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七)采取其他消极、抵触行为,使评价工作无法进行,并导致评价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
(八)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九)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情节轻微的,可实施告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问责方式;
情节较重的,可实施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警告、记过等问责方式;
情节严重的,可实施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记大过、降级、撤职等问责方式;
情节非常严重的,可实施开除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2]246号
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促进运力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道路旅客运输业的竞争力,2002年5月部以交科教发〔2002〕209号文发
布了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2002,以下简称325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切实做好325标准的宣贯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325标准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道路旅客运输发展客观实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吸收先进技术,对标准参数进行了完善和修改之后发布的,是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技术法规,是指导道路运输业运力结构调整、提高营运客车安全性和舒适性的重要依据。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325标准的宣贯工作,重点要在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道路客运企业、客车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范围内,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工作,使其了解掌握标准内容。为此,部将集中开办二期标准宣贯培训班,具体工作将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承办。
二、完善客车评定制度,切实做好客车等级评定工作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以实施325标准为契机,完善客车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客车等级评定工作。在做好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客车的等级评定工作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的年度复核工作。为使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还要将这项工作与审批运输线路及核定运输价格挂起钩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开展营运客车评级工作时,对巳列入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车型产品应将其作为主要评级参照依据,不应以任何形式另行发布评定表或目录。对于运输经营者购买了未列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其他车型,2002年7月1日之后,各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严格按照325标准要求逐车给予评级。为保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权威性和指导性,我部将加强对列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客车产品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政策等客车产品将予以清理,并向社会公告,以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期,部巳完成了《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一至七批,以下简称《原评定表》)所涉及的淘汰车型、不符合国家政策或有重大投诉的客车产品的清理工作(详见附件一),并将在《原评定表》中予以剔除。
三、稳妥推进325标准的实施
为确保新老标准的平稳过渡,2002年7月1日起,所有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及评定表》中没有涉及的车型和新申请部颁典型客车评级的车型一律按新标准进行评定;两年内,《原评定表》已经发布的车型,仍可作为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同一型号的客车产品及在用客车评级的参照依据。2004年6月30日以后,《原评定表》废止。
四、认真做好客车等级评定的组织工作
1、客车等级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部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承担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有关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及申请表式详见附件二(可由交通部网站 www.moc.gov.cn或中通客车网www.ztauto.com上直接下载)。
2、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要对客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认真分析客车产品的动态变化情况,将其作为客车等级评定工作的基础和参考依据。同时,应及时收集客车评级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与客车生产企业的交流与沟通,积极为道路客运企业选购车型和客车生产企业开发新车型提供信息服务。
附件:一、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表》(1—7 批)中不符合国家政策及淘汰车型清单
二、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
表1: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
表2: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卧)
表3:申报评级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一:
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表》
(1-7批)中不符合国家政策
及淘汰车型清单
序
号
企业名称
评定表批次与车型型号
1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车辆有限公司
第3批:BFC6120W
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大连客车厂
第2批:DK6702
3
上海旅游客车厂
第6批:SLK6100DWK、SLK6100DW
4
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JS6850H
第3批;JS6822C32
5
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
第5批:YCK6991HGW—l、YCK699lHGW、
YCK6992HG、YCK6991HG、YCK6992HG—
1、YCK6850H
6
中国扬子集团客车总厂
第6批:YZK6100K
7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第3批:XML6702、XML6790、XML6892
8
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SLG6990C
第3批:SLG6732C、SLG6733C—2、SLG674lC、
SLG6742CE、SLG6760
第4批:SLG6733—l、SLG6733CA、SLG6740C、
SLG6890CA
第5批:SLG6605、SLG6730C、SLG6730C—1、
SLG6730W,SLG6730W—1、SLG6731CA、
SIG6733C—2A、SLG6734C、SLG6734CA
9
郑州轻型汽车制造厂
第5批:ZQ6790S6Y
序
号
企业名称
评定表批次与车型型号
10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ZK6890H、ZK6732DK—6C、ZK6736D
—1、ZK6740D
第3批:ZK6110H—4、ZK6736D—
4、ZK6740D1、ZK6750H—l、ZK6104HW—2
第4批:ZK6860WD
第5批:ZK6790D
第6批:ZK6732DK—6
11
东风汽车公司(神力)
第6批:EQ6790R
12
东风特种汽车制造厂
第4批:EQ6700KL2D1、EQ6740KP2D、
EQ6800KPl、EQ6800KP
13
湖南省商用汽车厂
第7批:HS6561A
14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第2批:GDW6780、GL6120
15
广州骏威有限公司
第4批:GZ610lC、GZ6893
第6批:GZ6893A
16
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WD6703C3、WD6790、WD6850、
WD6703C2
17
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第4批;ZGT6740D
第5批;ZGT6740D1
合计:65个车型
附件二:
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
一、申报程序
1、企业资格
申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客车生产企业应为国家经贸委核准的汽车产品目录转公告的企业(以汽
车产品公告为准)。
2、申报客车范围
对客车生产企业现销售及将投放市场的客车新产品,企业应首先按JT/T325—200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
等级评定》标准自评,若企业自视该客车产品能达到中级及中级以上客车等级条件的,可按规定履行审报手续
。
3、申报表
典型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及汇总表在交通部网站(http//www.moc.gov.cn)及中通车辆机械集团网站(http
// www.ztauto.com)上发布,申报时由各企业在上述网站上下载并填写。
4、申报客车评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
(1)“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位车与卧铺车分别填写);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申报高级客车的,还应提交产品质量保证书(参见 JT/T325—2002标准中的8.1.12.2条内容);
(5)相关的其他资料。
5、申报受理及评审:
(1)客车学会收到申报评级的文件资料及评审费后,三日内对报送资料及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需补
充的,将通知企业补报。
(2)客车学会应在10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上报交通部公路司审查。部公路司应于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否适应营运客车市场需求和发展方向;是否采用客车行业的先进技术;是否符合国家的
相关技术政策和生产许可;该车型2年内是否有因客车制造质量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及售后服务投诉;书面申报
材料是否能证明是中级(含中级)以上车型等。符合典型客车车型条件(见有关说明)的,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
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看和实车核测工作。对不符合典型客车车型条件的,由学会通知申报单位。
(3)客车学会在接到申报后30日内到生产现场核测申报评级的客车产品。对客车产品进行实车核测时,工作
人员不得少于3人,实测项目和实测方法按有关标准执行。
(4)实车核测的结果若与企业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时,以实测结果为准,届时由客车学会以书面形式通知
申报企业。
(5)对申报评级客车实测后,根据核实的资料及实车核测结果提出评级意见,并将评级意见在7日内上报交
通部公路司,后经公路司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以部文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与等级评定表每4个月发布一次。
有关说明:为提高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客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的引导力度,增强道
路客运企业选购车型的集中度,逐步减少典型车型生产厂家数量,对质量不稳定、生产量小的客车生产企业,
将不受理其典型客车申请。
对客车生产企业典型车型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其原则是《原评定表》已经发布的典型客车生产厂家,维持
车型总量不变;对于《原评定表》中少于5个典型车型的客车生产厂家,可根据其生产销售情况和客车技术水平
,适当增加典型车型数量,但增加数量应控制在3个以内。对于《原评定表》中没有车型的客车生产企业,申报
车型控制在5个以内。对保有量大,质量可靠,售后服务良好的客车的生产厂家可适当增加其典型车型的数量。
对于附件一中删除的车型,相应生产企业可申请新增同等数量的车型。
附件二:表1
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
企业名称
(章)
申报等级
申报自编号
客车型号
外廓尺寸mm
最大总质量kg
客车
底盘型号
发动机位置
前
中
后
参数
发动机类型
汽
柴
型号
最大功率kw
最高车速km/h
车内通道宽度mm
乘客门位置
前
中
结构
单扇
双扇
数量
1
2
客车
结构
承载式车身
车窗玻璃
推拉
胶粘
内饰成型件
车内行李架
行李舱
车外顶行李架
前
独立
非独立
全气囊
气囊与板簧
≤4片板簧
悬
后
独立
非独立
全气囊
气囊与板簧
≤4片板簧
底
盘
架
前
多片板簧
配
置
后
多片板簧
盘式制动器
前
后
ABS(一类)
缓行器
电磁
液力
其
他
蹄隙自调
动力转向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滚型车轮
无内胎子午线胎
子午线胎
空调
制冷
采暧
人均制冷量KJ/h
2000
190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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