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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18:03  浏览:9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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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闽劳配〔93〕第014号便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能否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接受监督的问题。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也应自行解除劳动
合同。
二、关于缓刑期内可否到其它企业就业,企业能否录用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条例已赋予企业用人自主权,其它企业是否录用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判刑的合同制工人,由企业自己决定。




199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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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2001.06.05
国税发【2001】第59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政策执行情况总的看是好的,但是,也有的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出台了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须对各地越权作出的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彻底纠正。为此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清理和纠正擅自越权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各地擅自出台违反统一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但破坏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公正性,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且严重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的作用,这是当前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原因之一。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秩序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清理和纠正各地越权自定的优惠政策,又是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秩序的关键。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从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税务机关越权作出的违反个人所得税全国统一政策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在2001年6月底以前自行清理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汇总填写《清理和纠正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情况统计表》(附后),于7月10日前报告总局。

  三、地方政府越权自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于2001年6月底前进行清理,并负责提请当地政府在7月底前纠正,于8月10日前将清理纠正情况汇总填写《清理和纠正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情况统计表》向总局报告。地方政府未能自行纠正的,由总局分别情况敦促地方政府纠正或者提请国务院责成地方政府纠正。

  四、鉴于航空公司、足球俱乐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普遍执行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除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清理纠正各地对这两个行业越权自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航空公司和足球俱乐部按规定补缴;对今年5月1日之后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认真落实新的《税收征管法》,各地一律不得越权擅自出台与全国统一政策相抵触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今后如果发现再作出与全国统一政策相抵触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总局将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总局将对清理和纠正越权擅自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关于印发《佛山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司〔2005〕55号


各区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处、室)、各直属单位:

《佛山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6月24日召开的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律援助处反映。





                        二○○五年七月一日



佛山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佛山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1号文,解决我市特困群众法律援助难问题的意见》(佛发办[2001]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代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工作站应积极争取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保障本镇(街道)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工作站应有办公场所、有牌子、有印章,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规范运作。

第四条 工作站应当接受区法律援助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三)受区法律援助处的委托,负责对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四)负责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或者指派所在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除刑事案件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安排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办理上述法律援助事项。

(五)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六)协助区法律援助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八)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九)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十)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十一)办理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工作站受理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之外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移交所在区法律援助处统一审查。

第七条 工作站工作人员每年应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年度工作量由各区司法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移交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统一归档。归档的案件材料包括:

(一)法律援助指派函;

(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

(三)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

(五)开庭笔录;

(六)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七)裁判文书、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副本;

(八)由法律援助机构签发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送达回证;

(九)案件质量监督卡;

(十)结案报告表;

(十一)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工作站不得以法律援助名义承揽、办理非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十条 工作站应当对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当采取派员到法庭旁听、审查结案材料、评估办案质量等方式,督促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尽职尽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第十二条 工作站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处理机制,协助区法律援助处调查处理受援人或者相关部门的投诉。

第十三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站和法律援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法律援助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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