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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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6月28日 生效日期1978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利比里亚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八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的七年内,向利比里亚政府提供无息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四千万元。本贷款如在七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一、应利比里亚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派遣考察组赴利比里亚,就圣约翰河、圣保罗河和洛法河局部河段地区能否种植水稻的问题进行纯技术性考察。
二、中国政府同意派遣工程技术人员赴利比里亚,就下列项目的建设可能性进行考察:
1.木器家具厂一座;
2.稻谷良种站一至二个;
3.蔬菜生产站一至二个;
4.弗亚水利工程修复、日勒镇水利工程扩建和桔阿荣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经考察,对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双方将另行换文确认,该换文即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为实施双方已经商定的农业、糖业和综合体育场三个项目和本协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考察项目和第二款双方将另行换文确认的项目,凡由中国进行考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等所需费用,均在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所需当地费用,均由利比里亚政府自理。
第四条 上述贷款将由利比里亚政府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利比里亚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利比里亚共和国财政部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程 飞 杰拉尔德·帕德莫尔
(签字) (签字)
全国爱卫办关于开展2009年度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关于开展2009年度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全爱卫办函〔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根据《2009年度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厕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全国爱卫办将于2010年10-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09年度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截至2010年9月底,全国共有10个省(区、市)100%完成2009年度项目任务。其余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克服困难,全力以赴,督促未完成任务的县、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项目执行的最后关键时期内,艰苦努力,加快进度,确保10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所有项目任务。
二、组织开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从今年10月份开始,各地要按照《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组织开展2009年度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省级考核验收工作要求在11月上旬完成,考核验收报告于11月10日前上报全国爱卫办。
三、做好迎接国家级现场考核验收准备。全国爱卫办将根据各地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抽取全国一半的项目省份进行国家级现场考核验收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方便简从的原则,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级项目现场考核验收工作。
整体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全国爱卫办将按照医改项目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结果通报、问责等工作。
附件: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方案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方案
一、考核验收范围
执行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改厕项目的地区。
二、组织形式和实施方法
(一)组织程序。
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由各级爱卫办组织实施,采取县级爱卫办自查,地、市级爱卫办核查,省级、国家级爱卫办抽查的方式。
各省级爱卫办根据本方案组织本省项目地区开展自查与核查工作,抽查结果和考核验收情况报全国爱卫办后,由全国爱卫办组织国家级项目考核验收组开展全国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
国家级考核验收组对被考核验收省份随机抽取2个项目县,每县随机抽取4个项目村进行检查。
(二)现场工作步骤。
1.熟悉项目地区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各类总结、汇报等信息。
2.收集各项工作进展,项目活动开展情况,完成质量及效果。
3.根据考核验收判定标准对考评进行评判。
4.考核验收组讨论考核验收意见,汇总、整理反馈意见。
5.向项目区反馈意见,听取项目区对考核验收意见的陈述。
6.完成国家级考核验收报告,报全国爱卫办汇总。
(三)信息收集方法。
1.听取当地情况汇报。
2.提出问题,与有关项目人员讨论项目执行中的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
3.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规划计划等文件、培训教材、技术图纸、照片、报表、传播材料等)。
4.项目村现场检查(厕所建设与管理使用情况、周边与家庭环境等)。
5.进行小组座谈或随机访谈。
座谈对象:项目主要负责人,包括县(区)政府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工作组,相关部门领导;项目主要执行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现场随机访谈:项目组织人员、受益群众等。
三、考核验收内容
(一)项目组织管理。
项目工作组和技术指导小组是否切实履行职责;
按照项目方案和项目管理制度开展工作情况。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中央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
配套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项目任务完成率;
按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四)户厕建设质量和使用管理情况。
无害化卫生厕所建造质量;
群众正确使用、管理和维护卫生厕所情况及满意度。
四、时间安排
10月底前,完成省内考核验收,11月10日前将省级考核验收报告报全国爱卫办。
11-12月,完成国家级考核验收工作,全国爱卫办汇总结果与总结。
五、结果公布
全国爱卫办在完成项目考核验收后,将通过发文通报、简报等形式对考核验收结果进行公布,作为评判各地项目完成结果及执行能力的衡量指标,以及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办发[1985]45号、粤办发[1985]29号、粤办函[1986]9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县、区成立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对本地区的音像制品管理及其他社会文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归口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放映点安全秩序和对播放、制作、贩卖反动淫秽音像制品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音像制品市场的监
督管理。
二、录像放映点只限在市区街道,郊县所属(区、镇以上)的广播电视、文化、工会和共青团等部门所辖的固定文化娱乐场所开设。禁止一切私人经营录像放映,取缔非法的地下放映点和以“联营”方式转让播放许可证的放映点。
录像放映点不属营业性质,不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但需领取广播电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和公安部门发放的安全合格证。放映点每月应向当地广播电视局汇报播放片目和管理情况。一年审核登记一次。
市、县、区广播电视局每月可向录像放映点收收取入额2%的管理费,其他部门不得向放映点收取管理费。
三、录像放映点只准播放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和广州市广播电视局发出的可放片目。
录像放映点播放的录像带(包括自购),必须报当地广播电视局备案,经加盖“审片专用章”后,才能播放。
四、录像放映票价一般不超过电影票价,具体票价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
五、音像制品必须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商品复录生产业务,凡没有注明出版或复录生产单位名称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都不得经销。否则,依法没收;对内容反动、淫秽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凡经销或经办出租节目录像带的单位,必须经当地广播电视局批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七、凡没收的音像制品一律交由广播电视部门处理。凡带节目的音像制品均应消磁,不得将不消磁的音像制品自行处理。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执勤人员和持有广州市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录音录像制品《检查证》的人员,有权对广州地区的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进行检查。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电视局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吊销可放证,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198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