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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燕兴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38:56  浏览:9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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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燕兴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燕兴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山西、山东、江苏、辽宁、黑龙江、甘肃、陕西、内蒙古、河南、湖南、湖北、广西、广东、海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燕兴总公司《关于向分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燕总财〔1997〕1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44万元的总
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燕兴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附件:中国燕兴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分摊额 地址
1 中国燕兴北京公司 46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甲5号
2 中国燕兴天津公司 25 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2-2号
3 中国燕兴华北公司 27 太原市海边街1号
4 中国燕兴济南公司 26 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39号
5 中国燕兴华东公司 24 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609号
6 中国燕兴南京公司 16 南京市新街口石鼓路49号
7 中国燕兴东北公司 21 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102号
8 中国燕兴哈尔滨公司 6 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110号
9 中国燕兴西北公司 22 西安市长乐中路18号
10 中国燕兴内蒙古公司 25 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燕兴大厦
11 中国燕兴郑州公司 19 郑州市银行街11号
12 中国燕兴中南公司 21 长沙市人民中路226号
13 中国燕兴武汉公司 9 武汉市汉口新火车站发展大道2号
14 中国燕兴西南公司 19 重庆市谢家湾正街78号
15 中国燕兴桂林公司 25 桂林市崇信路4号
16 中国燕兴厦门公司 8 厦门市湖东路华星大厦12楼
17 中国燕兴广东公司 10 南海市黄歧镇歧城大厦B座
18 中国燕兴深圳公司 76 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厦6楼
19 中国燕兴海南公司 7 海口市华海路鞍海大厦3A3
20 中国燕兴重庆公司 47 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二村4号
21 中国燕兴兰州公司 15 兰州市红山西路10号
22 深圳燕利达投资发展公司 50 深圳市上布中路2号工会大厦72号信箱



19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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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形势,保证国家重要物资和技术进口,稳定外汇市场价格,以及偿还外债等用汇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完善和改进外汇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办法
(一)对今年五月三十一日(含)之前30%有偿上缴中央的外汇额度,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承包指标,按国家外汇局公布的外汇调剂市场加权平均价,由外经贸部继续负责收购。其中由于财政拨付的补偿金没有及时足额到位,未能兑现的人民币,采用计息的办法,由财政部
在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前分期兑现。具体实施办法,由外经贸部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今年五月三十一日(不含)之后30%有偿上缴中央的外汇额度,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承包指标,由人民银行按国家外汇局公布的外汇调剂市场加权平均价格收购。这部分用汇仍由国家计委安排,原则是谁用汇谁拿人民币兑换(按市场加权平均价格)。具体实施办法
,由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进一步完善现汇留成试点
(一)现汇留成试点企业出口收汇,必须坚持“先上缴,后分成”的原则,要保证完成20%无偿上缴和30%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任务。30%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试点企业的留成现汇,可按规定自主使用或进入调剂市场自由调剂。
(二)现汇留成试点企业向外资银行借用外汇贷款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外债规模之内,借款可在调剂市场调剂成人民币用于收购产品出口,收汇后用其留成现汇归还外资银行贷款。
(三)为减轻企业负担,现汇调剂手续费改按外汇额度收取。
(四)目前,现汇留成试点范围暂不扩大。
三、对留成外汇实行限期使用办法
(一)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对贸易留成外汇(包括留成外汇额度和留成现汇)实行限期使用的办法。
(二)六月三十日(含)前拨入留成外汇帐户的留成外汇的使用(包括付汇和卖出调剂)期限到九月三十日止。七月一日(含)后入帐的留成外汇,自核拨入帐当月起,使用期限为六个月。
(三)留成外汇超过使用期限,可由人民银行按国家外汇局公布的外汇调剂市场加权平均价格收购。
(四)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或经批准的有关银行,要为需偿还外汇贷款本息的单位开立专户,开户单位根据还贷计划将留成外汇存入专户,用于外债的还本付息。外债协议期满,取消该专户,如专户中尚有外汇,可由人民银行按国家外汇局公布的外汇调剂市场加权
平均价格收购。
(五)对非贸易留成外汇(包括留成外汇额度和留成现汇),留成单位按国家下达的非贸易外汇用汇计划留用,超出用汇计划的部分,实行上述贸易留成外汇限期使用的办法。
(六)关于留成外汇限期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加强对出口收汇的管理,坚决堵住漏洞,提高外贸出口的结汇率,要确保完成一般商品出口的20%无偿上缴和30%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任务。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出口收汇的情
况进行检查,同时研究提出加强跟踪结汇,确保完成上缴中央外汇,以及统一外汇留成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1993年6月29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下发以来,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方式改革,着力拓展服务管理内容,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军休工作成绩显著。但随着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步伐的加快,特别是随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数量大幅增加,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军休工作的科学发展。为进一步做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思想观念,切实提高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责任意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既是党的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老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广大军休干部的切身利益。其核心内容是为广大军休干部提供服务保障。只有坚持服务为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才能得到广大军休干部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有效履行民政部门职责,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全国已累计接收安置军休干部24万多人,待移交干部滞留部队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迫切需要把工作重心从接收安置向服务管理转移;军休干部人员结构、年龄和思想状况等发生了许多变化,迫切需要为军休干部提供更多更好的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迫切需要进一步提升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主动转变思想观念,始终保持强烈的政治责任意识,抓紧抓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重要考核内容,一同部署、一同推进。要积极协调沟通,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服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形成整体合力。要健全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军地之间和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交流沟通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站)是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各地要根据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人数和工作需要,积极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整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服务管理机构,按标准和工作需求建设好附属用房,配备好工作用车。要按照中央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足额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并根据军休干部人员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对于严重缺编的要及时充实补编,对于超编的要逐步调整核减,服务管理机构中已退休的工作人员不得继续占用编制,按国家规定落实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待遇。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人员,尤其要注重选拔综合素质高、政治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机构主要负责人,对于军休干部反映强烈、工作责任心差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解聘。要实行挂牌服务,公开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军休干部监督。要引入社工服务机制,设置社工服务岗位,扩展机构服务功能。要下大力气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三、创新服务内容,提升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指导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不断创新服务内容,提升服务管理效能。要深入推进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在医疗康复、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为军休干部晚年生活提供服务渠道,搭建服务平台。要结合托老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突出做好对空巢、高龄和失能、半失能等军休干部的服务,为军休干部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有针对性的养老服务,满足军休干部的养老服务需求。要大力加强军休文化建设,深入挖掘军休文化潜能,创新载体和方式,借助现代技术和社区资源,丰富军休干部文化生活,扩大军休文化社会影响力。要不断加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围绕军休干部学习教育、信息咨询、医疗保障和应急处置等内容,打造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新型服务平台,用三至五年时间完成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要认真研究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探索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四、严格经费保障,推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顺畅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军休保障经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军休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切实落实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各项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由地方财政配套的军休干部医疗补助、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等经费,确保中央规定的各类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化和军休干部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投入。要加强经费规范管理,认真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05﹞52号),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经费实行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同时,要完善审批制度和财务管理流程,坚持大额资金支出集体议定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五、健全督查奖惩机制,确保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对军休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检查督导的力度。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实施年度考核奖惩。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综合运用日常督导、定期督导、专项督导、跟踪督导等方式,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责令限期解决。要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做法,并在经费划拨、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于工作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探索建立星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评定机制,制定具体评定细则和标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推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并于今年年底前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民政部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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