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22:14:18  浏览:8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后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文印发)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13日 财外字〔1995〕25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新变化,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92)财外字第110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93)财外字第50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少、小、精”,讲求实效。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二、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
三、凡违反本《规定》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住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发)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四、附表中未列入的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中央部门经财政部同意,地方各单位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厅(局)同意,可比照费用水平相近的毗邻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掌握执行。
五、修订后的《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实行。(92)财外字第1100号文和(93)财外字第500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附件: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简称出国人员)各项费用开支,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出国人员的服装,应以整洁、朴素、大方为原则。国家对出国人员的制装(包括衣箱、风雨衣及零星装备)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初次(即三周年为一期的第一次,以下同)出国人员,不分所去国家和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补助1,100元;正副部长以及相当于正副部级的人员补助900元;其他人员补助700元。
再次临时出国距初次临时出国在一周年以内者,不再补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临时出国任务时(包括多次出国),不分职务,不分与初次出国所去地区有无气温差异。每周年给予一次150元的补助,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周年不享受;三周年为一期,依次类推。
出国人员在国外工作时间连续超过半年(包括同一个周年内多次出国在国外时间累计超过半年以上),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外,再增发200元,三周年以内只可享受一次。
(二)执行援外出国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制装费标准的,调回国内不满一周年又临时出国者,按本人应领的初次出国制装补助费标准的50%发给;其后再有临时出国任务时,按本条(一)的方法计算。调回国内满一周年者,按初次出国制装补助费标准全额发给。
(三)已享受临时出国人员制装补助费1,100元、900元、700元者,如在第一周年内又有援外和留学等任务时,在其应领的制装费总额中,分别少发500元、400元、300元;如在第二周年内有上述出国任务时,在其应领的制装费总额中,分别少发250元、200元、150元。
(四)出国人员的制装补助费由其工资所在单位发给。无工资收入的人员,由组团单位发给。
临时借调的翻译人员制装补助费,如所在单位负担确有困难或者临时出国任务与其所在单位工作无关的,可由组团单位发给。
第二条 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每人出国在十五天以内的,发给三十美元;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二美元。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旅费,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必须乘坐专机、专列的以外,其他出国人员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乘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八美元。
第四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各出国团、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伙食费可实行按时间分段计算包干的办法。境外出差时间在60天(含60天)以内的,按附表规定的伙食包干标准发给个人;超过60天的,从第61天起,伙食费按“包干标准”的80%发给个人。
1.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外如有对方宴请、招待用餐的,应从伙食费包干标准中扣除,早餐按一天标准的20%、午餐和晚餐各按一天标准的40%扣减。
3.对方以实物形式提供膳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也不得再报销伙食费;对方以现金形式提供伙食费的,按规定标准包干,多退少补。
(二)不宜或不愿意实行伙食费包干的代表团、组,可按附表规定的伙食费按实报销标准凭原始单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公杂费是指用于市内交通费、邮电费、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出国人员的公杂费应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出国人员的住宿费按下列情况办理:党和国家领导人可按实际住宿费据实报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紧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预算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五)由对方提供公杂费、住宿费用的出国团、组,所提供的费用低于预算标准的由公家补足,超过预算标准的部分应上缴,回国后均在预算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五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93)财外字第834号文件《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其宴请标准以就餐人数计算,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预算标准掌握。
第六条 出国团、组在出国前,应按规定的预算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给以预付。
出国团、组在国外,应遵循“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用汇指标。
出国团、组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单编制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具体表格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数量、用途和金额,并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金额较大的还应由团、组负责人签字。凡违反规定者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出国团、组对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机票和住宿费的回扣以及公款利息收入等,应全部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对方付给的劳务性收入(不含专门做为盈利行为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个人付出的劳动量酌情给予个人一部分,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按本规定执行。边境地区如有频繁的出国任务者,由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原则和标准之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载人航天领域进行合作的协议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载人航天领域进行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6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对载人航天领域的发展表示关注;
  愿意进一步加强双方在该领域的友好合作;
  以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进行合作的协定》为基础;
  并注意到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国国家航天局和俄罗斯航天局关于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进行合作的议定书》;
  对两国航天局卓有成效的工作予以确认;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平利用载人航天技术及其相关技术,在该领域进行平等互利的合作。
  在此协议范围内的合作不与双方各自的国际义务相矛盾。

  第二条
  一、本协议包括如下载人航天领域的合作内容和形式:
  (一)开展方案论证、研究、设计、试验、制造等方面的技术合作和咨询;
  (二)提供有关产品、部件、器件和材料;
  (三)进行安全性、可靠性和质量保障等方面的技术合作;
  (四)利用有关生产、试验、专业人员训练的设备和设施;
  (五)进行专业人员训练、科研和工程管理经验等交流;
  (六)交换科技资料、实验数据和软件。
  二、双方就协商确定的载人航天领域其它内容进行合作。

  第三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作为本协议的中方执行机构,负责中方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俄罗斯联邦政府指定俄罗斯航天局作为本协议的俄方执行机构,负责俄方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双方决定成立一个联合委员会,并责成各自的执行机构负责其组建工作。联合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本协议各方执行机构的一名副职领导级别的官员担任。
  联合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两国有关部门、企业和公司对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合作内容的实施,协调解决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商定有关合作计划,协商本协议未尽事宜等。
  联合委员会会议视情况轮流在两国举行。
  三、双方支持和促进两国有关部门、企业和公司,在本协议的范围内进行合作,并签订有关协议和合同。
  四、具体的合作计划,与此相关的责任和权利、财政结算程序以及执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联合工作的其它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俄罗斯航天局另行商定,或在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俄罗斯航天局同意的条件下,由参与联合工作的组织和企业以文件形式商定。

  第四条
  一、双方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合作计划和项目顺利实施,其中包括为对方人员提供入出境便利、为执行具体合作项目合同颁发所需的出口许可证及其他必要的协助等。
  二、双方相互通报各自在载人航天领域的主要计划及进展情况。
  三、本协议的签订不妨碍此前已确定的载人航天领域的合作项目(有关议定书、工作纪要、会议纪要,以及符合各自国家法律的项目合同)的执行。

  第五条 双方采取措施保证对本协议范围内相互提供的产品、设备和材料在海关及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 本协议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双方遵循各自国家的法律和两国间的有关协议。

  第七条 本协议范围内所规定的合作项目使用自由兑换货币结算,支付办法由其它具体文件确定。

  第八条
  一、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技术、专利、部件和器件、实物和材料、合作计划和工作进度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二、双方在本协议范围内共同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成果、信息和数据由双方共享,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三、未经双方同意,本协议不向第三方和新闻媒介透露。

  第九条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如双方未达成另外的协议,由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尚未结束的合作计划和项目的执行。
  二、本协议与双方达成的该领域其它协议不一致时,适用本协议。
  本协议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邹家华              索斯科维茨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
铁道部




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铁路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部制定了《铁路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制度》(附件1)、《铁路公司制企业董事会制度》(附件2)、《铁路公司制企业监事会制度》(附件3)、《铁路公司制企业总经理工作制度》(
附件4),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全路所有公司制企业一定要依据《公司法》和部制定的有关基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或修改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努力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建立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铁路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铁道部及部属企业出资控股的公司和独资公司。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
第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二章 股东会、股东大会权力
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它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由铁道部或部属企业(以下简称出资者)依据出资关系,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权力,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和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由出资者决定。

第三章 股东会、股东大会程序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时;
(三)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议召开时。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又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选举一人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时,应当由出席
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主持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通知应载明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
第十一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的决议,以及对董事会提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由提出议项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负责起草整理议案材料和有关资料,交董事会汇总后呈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议案材料中应对提请审议批准的事项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并写明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凡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公司,应由公司发起方股东依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具体制度,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铁道部及部属企业出资的独资公司、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经营决策权,保障股东或出资者及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组建董事会。董事会组成人数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中应当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不在公司内部从业的董事,包括专业董事。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余的董事由股东各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荐人选,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有推荐权的股东推荐人选,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推荐人选,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铁道部或部属企业(以下简称出资者)依据对公司的出资关系委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者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职责、职权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履行和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根据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和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年度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方案以及多元经营投资项目、购买有价证券、参股投资项目和对外提供经济担保;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九)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十)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用工计划和工资计划;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以董事会决议公布任免决定,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推荐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人选;
(十四)对总经理及经营班子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十五)审议公司重大法律事项并授权处理;
(十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
(十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股东会、股东大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对出资者负责,执行出资者的决议并向出资者报告工作。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履行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三)款至第(十八)款规定的职责、职权,并按《铁路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制度》第六条的规定,行使出资者授权的股东会部分职权。


第四章 董事及董事长职责、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股东或出资者利益;
(二)服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董事会的决议,并对决议的贯彻执行进行认真监督和检查;
(三)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应尽义务;
(四)按照分工,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决策研究和监督工作;
(五)对自己行使的决策表决权承担责任;
(六)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所议事项拥有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三)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查阅有关报表和资料,发现问题,向公司总经理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及出资者反映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建议;
(五)受董事长委托,主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并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董事会的决议,代表董事会定期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监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公司经营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遵守公司董事会制度,协调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保证总经理依法和依据公司章程正确行使职权;
(六)加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监控,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资产流失;
(七)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八)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重要合同;
(四)签署公司重要文件和董事会文件;
(五)提名推荐总经理人选;
(六)根据经营及法律事务需要,向总经理和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任免董事会工作人员;
(八)向董事会提名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人选;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秘书(专职或兼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一般应具有法律顾问资格。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关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和保存,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记录和文件。
第二十条 经营规模较大的公司,其董事会应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人可由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处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受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起草董事会文件和报告,建立完备的董事会资料档案;
(四)了解及反馈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六)办理公司证券事务和法律事务;
(七)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规模较大的公司,其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研究、决策咨询、产权管理、考核奖惩等常设或非常设机构。

第六章 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决策程序:
董事提出的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议案,总经理提出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董事主持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属于董事会决策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
决策的,提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作出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财务预决算审批程序:
总经理组织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咨询、审计等机构进行预审并提出评价审议报告,召开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报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审批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检查监督程序:
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总经理实施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可要求并督促总经理或有关责任人予以纠正。涉及重大问题,可按程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或有关责任人限期纠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奖惩程序:
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应向董事会提交述职报告,由董事会考评机构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奖惩。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列举授权范围。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召集人签发,一般提前10天将会议议题、议程、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与会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如需了解某项议案的有关情况,可要求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补充文件。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规定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有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予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需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如果董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发给全体董事,而签字同意或不同意的董事人数已达到作出该项表决所规定的人数,即可形成有效决议,可不必再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形成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应通知公司监事会监事、公司总经理以及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可以陈述意见,提出质询或作出说明,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八章 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议案由董事、监事会和总经理提出。
第三十九条 向董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0天或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5天,以书面方式递交董事会秘书处。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对董事会议案(草案)收集整理后,由董事长决定是否作为董事会正式议案。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再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董事会决议,并以文件下发执行。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议由公司总经理等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公司监事会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董事报酬和董事会经费
第四十五条 董事报酬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决定的数额和支出渠道支付。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以及在公司内部从业的董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董事长签字后,在公司管理费中据实报销;不在公司内部从业的董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派或聘请该董事的股东或出资者支付。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奖励资金,在公司内按规定列
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各公司董事会要依据本制度,研究制定本公司董事会具体制度,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工作程序和方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铁道部及部属企业出资的独资公司、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或出资者以及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为3—5人,并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由股东选派的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内部职员兼任的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监事会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组成,并行使相应职权。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和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分别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二)严格检查公司财务预决算和重大经营活动,对公司财务报告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股东或出资者报告;
(三)监事会发现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时,应要求董事会复议,董事会不复议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责任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解决;
(四)当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时,应要求董事、总经理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监事会有责任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五)监督公司主要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九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如有不同意见,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可要求董事会进行复议;
(二)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重大问题,可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研究解决;
(三)检查公司的财务,审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复审;
(四)对董事会成员和公司经理层人员进行监督,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五)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监事会对有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的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和协调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报告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文件。
第十一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内容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定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审查核对结论性意见;
(二)审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定对董事会决议复议的建议;
(四)讨论对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的处理意见,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的建议,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五)讨论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见;
(六)讨论对公司内部的财务收支审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
(七)监事会认为需要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因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决议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和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监事有正当理由,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议项,由监事会召集人根据监事提出的议案确定。确定的会议议项,由负责的监事提出意见和方案,并分发各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可以事先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对需要向公司公布的决议,由监事会召集人签署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场所、决议方法、议事经过及结果,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监事履行职责时,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

第六章 监事报酬和监事会经费
第二十三条 监事报酬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规定的数额和支出渠道支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和在公司内部从业的监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在公司管理费中列支;不在公司内部从业的监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派或聘请该监事的股东或出资者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监事会要依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监事会具体制度,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行为,确保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铁道部及部属企业(以下简称出资者)出资的独资公司、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含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下同)的设立,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职责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董事会的决议,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经营,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
(三)组织完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实现年度经营目标;
(四)推进公司内部深化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的经营机制;
(五)加强企业管理,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六)确保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结果的真实合法;
(七)推动科技进步,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促进企业发展;
(八)抓好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
(九)改善员工工作条件,提高员工生活水平。
第七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中层及以下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下属分公司经理;
(九)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抵押、融资方案;
(十)拟定公司年度用工计划和工资计划;
(十一)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公司员工的聘用、奖惩、解聘;
(十二)根据董事会授权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签署公司合同和协议;
(十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规则
第九条 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公司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构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和指挥系统。
第十条 总经理统一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原则上部门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重要决策,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咨询机构充分调查研究,反复比选、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充分研究,由总经理作出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先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可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并对决策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讨论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议案,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研究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日常生产经营中重要工作的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总经理决策的议事方式,原则上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也可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需要,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报议案:各副总经理及部门认为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有关问题,应事先向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报告,提出议案请求。
(二)确定议案:由总经理根据有关人员提报议案的轻、重、缓、急和工作实际确定,并提前1至2天发出会议通知。涉及重要改革方案、经营举措、计划、规划等重大问题,应提前4至5天将通知和有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三)会前准备:会议各议案的提报人或部门在提报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并就议案提出自己的初步意见,供会议研讨。
(四)召开会议:与会成员围绕议案集思广益,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决定,并形成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执行。
(五)分工落实: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决议后,有关副总经理和业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并在下次会议上报告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在研究公司生产经营等重要决策之前,应征求公司党组织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各公司要依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制定本公司总经理具体工作制度,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审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2000年6月1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