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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发出稳定食糖市场价格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6:39  浏览:8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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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发出稳定食糖市场价格的紧急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发出稳定食糖市场价格的紧急通知



  目前,我国食糖市场总需求与总供给大体平衡,食糖供应稳定,价格基本平稳。预计新榨季食糖增产较多,加上食糖进口的因素,明年食糖市场资源将十分充裕。新榨季开始后,糖价必呈下降之势。但近期,部分企业利用即将进入本榨季尾声的时机,采取囤积食糖、哄抬价格等不正当手段,人为制造市场紧张气氛,影响食糖市场的稳定。为此,国家计委近日发出稳定食糖市场价格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稳定价格,做好食糖供应工作。
  通知要求工商企业要认真分析食糖供求和价格形势,克服惜售心理,均衡售糖,不得囤积,不得哄抬糖价,购买储备糖的企业要抓紧提货,迅速投放市场。各企业购买的国储糖必须直接进入市场消费,不准再拿到食糖批发市场进行交易。食糖批发市场要加强管理。南宁、昆明食糖批发市场要建立健全交易制度,严格操作规程,规范会员交易行为。不允许炒作,以保证市场和糖价的稳定。
  通知明确指出国家将根据国内市场糖价情况,利用储备和进口等手段,加强对市场的调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对购买储备糖逾期未提货,有哄抬价格、囤积嫌疑的企业,要立案调查,严厉查处。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国储糖出库及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广西、云南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糖批发市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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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迟或暂缓道路运输业户和车辆年度审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172号


关于推迟或暂缓道路运输业户和车辆年度审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 (以下简称“非典”)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非典”的防控工作,部决定,在部分“非典”疫情较严重的地区,可暂缓2003年道路运输业户及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疫情的发展态势,决定是否推迟或暂缓2003年道路运输年度审验工作。
  二、为确保防治“非典”期间切实实现国务院提出的“交通不断、货流不断、人流不断、病源切断”目标要求,确保道路客货运输安全,正确处理防控“非典”和运输安全生产两者之间的关系,各地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紧急物资运输的营运车辆,可采取有计划、有组织、小批量、分期分批的形式和切实有效的防控“非典”措施,及时做好上述营运车辆的年审工作,确保这些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真正做到防控“非典”和抓好运输安全两不误。
  三、2003年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截止期暂定为12月31日(部将视情况决定顺延或暂停),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营运车辆有否年度审验进行查验,在此之前,凡对营运车辆年度审验情况进行查验和处罚的,一律视为公路“三乱”,并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严肃处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和精神,对本地区2003年道路运输年度审验计划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将调整后确定的道路运输年度审验工作安排于2003年6月底前报部公路司(运政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九日

中、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税收换文我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信件

中国 德国


中、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税收换文我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信件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谨确认,已经收到外交部1980年2月27日照会,其全文如下:
  “外交部出于按平等互利原则,对航空企业的所得税、财产税和销售税避免双重税收的愿望,荣幸地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如下:
  根据所得税税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和公司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永久住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空运企业用飞机从事国际运输所获得的收入,可在对等的前提下免征上述法律适用范围内的所得税。在对等的前提下,此做法也适用于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法第二条第七款)。
  根据财产税税法第二条第三款,可在对等的前提下,对永久住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为空运服务的财产,在此法适用范围内免征财产税。
  根据销售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可在对等的前提下,对永久住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用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销售额,免征此法适用范围内的销售税。
  外交部请求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自己的税法,对永久住址在上述法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是否在税收上给予所要求的对等待遇。倘若如此,则在上述税法适用范围内也将给予所提到的免税待遇。
  本照会所指的企业,即为1975年10月31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民用航空协定中所指定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兹通知外交部:在对等的前提下,对永久住此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的空运企业用飞机从事国际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免征工商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包括这两种税的附加)。
  据此,外交部1980年27月照会中所阐明的范围内的航空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对等待遇,上述规定适用于以往的征税期。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1980年3月14日于波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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