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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致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4 03:08:20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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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致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致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签订日期1965年12月17日)
  在黄海中部,以北纬三十四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之点,北纬三十四度、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之点,北纬三十三度、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之点,北纬三十三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之点连结线的海域内为鱼类密集场所。每年十月、十一月和翌年一月、二月四个月期间,中国和日本都有大批渔轮在这个渔场作业。鉴于鱼类资源衰减情况严重,继续无限制的捕捞,将有造成资源枯竭的危险。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建议,在上述海域和期间,中日双方渔协各自把本方渔轮数限制在八十艘以内,不得超过此限额,以防止鱼类资源继续衰减,有利于中日两国渔业生产的长远利益。
  此致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团长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
                             团 长
                             (签字)
                             副团长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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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0] 8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六化”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关于实施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9] 18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六化”工程,是指“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气化”等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建设标准参照附件执行。
  第三条 “六化”工程项目要集中在新村庄中实施,城中村和新社区“六化”工程不在本《细则》扶持政策之列。实施“六化”工程,要按照整村推进、循序渐进的思路,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集中扶持的原则,每年启动一批、竣工一批村。
  第四条 实施“六化”工程,基础在村,关键在乡镇(街道),责任在各区市县。要建立“各级财政补一点、乡镇(街道)和村筹一点、受益群众出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的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有效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引投资参与建设。实施“六化”工程要注重资源整合,优先考虑实施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的村。
第五条 项目确定。
  每年8月份,市农委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关于实施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意见的通知》确定的建设目标和各区市县上报的计划,拟定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10月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项目补助标准。
  对经验收符合条件的“六化”工程,市政府给予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硬化:村屯内大街小巷进行柏油(水泥)硬化,路面宽度5米的,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每公里补助10万元,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长海县每公里补助15万元;路面宽度3米的,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每公里补助6万元,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长海县每公里补助9万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绿化: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村屯绿化资金,保证实施“六化”工程项目村达到林业生态村标准,补助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8〕36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林业局。
  净化: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扶持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水务局。
  安装污水处理系统(日处理10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每个补助9万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亮化:鼓励安装太阳能、LED路灯,达到标准的太阳能、LED路灯,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每盏补助2500元,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长海县每盏补助3500元;达到标准的电能路灯,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每盏补助1000元,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长海县每盏补助1500元;安装太阳能庭院灯,每盏补助1200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美化:主街道临街院墙集中整治的,新砌院墙每平方米补助20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气化:大中型沼气,每处补助10—20万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台补助300-500元;实际供气规模在200—600户的生物质气化站,补助60-100万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第七条 项目申报。
  “六化”工程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市农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向各区市县下发通知。
  (二)拟实施“六化”工程的村,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向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建设方案(含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决议、项目汇总表、项目明细、项目位置图)。乡镇(街道)政府要入村勘查并结合已掌握的情况,帮助村修订完善建设项目方案,分别报区市县农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三)各区市县农发局会同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核实后,委托有资质(丙级以上)单位审核,并统一规划,确定实施方案,联合行文,于当年1月末(2010年除外)分别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根据各区市县上报的项目计划,市农委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制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投资规模,编制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于当年一季度末(2010年除外)一次性下达。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审核投资概算,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实施。
  项目下达后,各区市县参照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项目验收。
  “六化”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区市县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于11月末完成项目检查验收。市财政局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拨付剩余建设资金。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市县,市财政将减少下年度的扶持项目指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要按程序报市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会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后调整。如有重大调整,需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统一调整投资计划。
  要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不得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资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六化”工程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是“六化”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六化”工程的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是“六化”工程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六化”工程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要切实加强项目申报程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部及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模型、样品、照片、影片、录相、录音等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历史的原始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及信息资源。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特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的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依照本规定搞好城建档案工作。
第四条 特区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同一标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市政府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市城建档案馆是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科技事业单位。两部门合署办公,归口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起草、制定城建档案工作法规性文件、标准、规范;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全市性的检查评比;协调城建档案工作与其它工作之间的关系。
(二)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查接收需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积极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四)利用声像、影视等手段广泛积累城市建设的档案材料,不断丰富馆藏。开展编研工作,使市城建档案馆成为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城市建设信息的中心。
第六条 各区、建设系统的各局、集团(总)公司有关专业公司和施工单位应分别设立城建档案室,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档案管理网。
第七条 各城建档案室应建立和健全城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库房和必要的装具,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材料,并进行系统整理、编目、科学排列,做到查找方便,为本单位生产、建设、管理及科研提供服务。
(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并参加本单位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根据本规定,按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市城建档案系统组织和各项活动。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建档案分两级管理,市城建档案馆为一级管理单位,各单位城建档案室(或综合档案室)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管理以下档案:
(一)市政、公用工程档案,包括:道路、隧道、桥梁、铁路、港口、码头、机场、防洪、涵洞、电讯、消防、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以及地下各种管线工程(含部队、公安、海关、边检等所有的直埋通讯线路)和文教、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环保、环卫、城市雕塑等市
政公用设施档案;
(二)本市确认的重点工程的档案;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公、商业、住宅、综合楼等其它单位建设工程的档案:
1、十层以上(含十层);
2、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
3、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含一万平方米)。
(四)设计新颖、有特色的建筑工程和具有纪念性的新、老建筑和构筑物的档案。
(五)住宅区、工业区总体档案材料(见归档范围细则)、同一类型的单体建筑档案。
(六)规划档案,包括:
1、总体规划;
2、分区规划;
3、详细规划;
4、专业规划;
5、工程规划;
6、编制规划所依据的基础材料。
(七)测绘档案,包括:
1、控制测绘成果;
2、地形测量;
3、摄影测量、航测相片;
4、地质勘察资料。
(八)土地管理档案,包括:
1、土地利用规划;
2、土地划拨和土地拍卖材料;
(九)建筑及施工管理档案,包括:
1、方案审批;
2、建筑报建许可证;
3、招、投标材料;
4、施工批准书;
5、质量、安全检查评比材料;
6、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汇总材料;
7、施工队伍注册材料;
8、优质样板工程评定材料;
9、施工统计报表。
(十)产权档案
(十一)环境保护档案,包括:
1、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2、城市环境污染源的调查及监测统计,环境评价材料;
3、环境治理工程材料;
(十二)住宅管理档案,包括:
1、住宅区维修、改建竣工档案;
2、房改有关文件材料;
3、批准房屋出售的有关材料;
(十三)城市管理档案,包括:
1、城市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
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分布材料;
3、在城市管理方面获得省级以上的荣誉材料;
4、颁发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
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工程按归档范围要求报送全套完整的竣工档案和系统的照片、录像档案,没有条件拍摄的单位,可委托市城建档案馆或有关单位拍摄
本条第(十)项规定的产权档案,由于使用频繁,设专门库房,由产权管理部门派人管理,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 第九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在市规划部门报建的工程,其竣工档案经市城建档案馆审查合格后,由各系统各单位档案室管理,但移交书和验收证明书应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各区和有独立报建及验收权的单位按第九条规定范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第九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建档案由各区和各单位档案室审查保存。

第四章 归档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汇总移交。
(一)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竣工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移交完毕;不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竣工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完毕。
(二)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工程竣工档案,要求做到一式三套,原件交市城建档案馆,其它两套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档案,应做一式两套,原件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另一套交使用单位。遇特殊情况需增加竣工档案套数的,由建设单位统筹
考虑解决。
(三)归档的城建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各种鉴证手续完备,字迹清晰;原件严禁用复印、复写及易褪色的墨水编制和书写。
(四)城建档案的组卷,原则上按所属类别和专业进行,对照归档范围细则的顺序号对号入座进行排列,每卷厚度不超过二公分,同一内容的档案材料应紧接排列,防止内容脱节。
(五)竣工图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对变更大的竣工图由责任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应是与实际物相符的新蓝图,并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竣工图”章。
对地下隐蔽工程,应有隐蔽记录简图、复盖前的现场实测数据,并经测量及验收人员签字。
(六)城建档案的整理装订。文字材料以十六开纸规格为标准,不够大的进行裱糊,去掉材料内的金属物,采用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统一印制的表格和卷皮、盒,用棉线装订整齐。竣工图采用手风琴式折叠,大小为四号图幅,按顺序装入档案盒。
(七)整理好的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移交书就填写真实,各种签字盖章完备。
第十二条 规划、国土、测绘、环保、建筑报建、施工管理及住宅、城管等档案的移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系统各部门形成的档案每年年底向各局档案室移交,由各局档案室汇总后在次年三月份之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如只有一份,并且在短期内要经常使用的,可在局档案室保存二年,第三年一季度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建设系统各局形成的档案一般按项目或内容立卷,保持项目或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每一卷应书写卷内目录。采取散装的办法放入档案盒内,一个项目装一盒或若干盒。移交时由档案室填写移交一式两份,随档案一起移交。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及利用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科学排列,编制检索工具,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脑检索。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档案库房应严格按“七防”要求,定期检查,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特别重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任何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 竣工档案保证金
第十六条 档案保证金是保证竣工档案完整、合格及时归档的一种经济手段。凡在特区范围内申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及有关档案室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回执为办理建筑报建应提供的材料之一。竣工档案按规定合格移交后,保证金
原数退还交款单位。
第十七条 交纳档案保证金标准。凡属于第九条(一)至(四)项的工程按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交纳;住宅小区及其它一般性建设工程,可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最高不超过十五万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交付档案保证金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报建和施工报建手续。
第十九条 验收工程时,发现档案不真实、不齐全的,验收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重视档案工作造成部分档案材料丢失和损坏的,城建档案管理处应责成责任单位补制档案,并扣罚10%的保证金”
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的,超过一个月,扣罚5%的保证金;超过一年仍不交档案的,或不在限期内补制档案的,除扣罚所有保证金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清责任,给予处罚: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暂停其新工程的报建;属施工单位的责任,暂停其参加工程报标。档
案移交后,恢复工程报建或工程报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系统机关各部门形成的档案,必须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违反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造成档案遗失、损坏、不齐全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档案利用中,发现档案与实际不符,城建档案管理处有权责令原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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