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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28:07  浏览:9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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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中组部 人事部 劳动部 等


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民政府人
事、劳动、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1979〕23号、〔79〕劳总薪字第24号、〔79〕财事字第85号)中规定,为了从优解决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
部的生活困难,由国家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拨一笔专款。根据这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2年度起,对他们的生活困难补助增加到每人每年100元。所需经费,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这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即:“中央级由各部门掌握使用,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管理老红军、老干部的主管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列‘职工福利费’目,主要用于解决所在单位福利费解决不了的老红军、老干部及其遗属(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
本通知所指的老红军、老干部,仍按原规定的范围执行。



199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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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办公厅,为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
  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增加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国务院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办理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9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一局。
  办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等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政府信息公开、文电收发运转和国徽印鉴管理、信息、档案、公文核稿、文印、机要通信和机要文件交换、办公厅保密、《国务院公报》和《国务院大事记》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商务、银行、审计、国资监管、海关、税务、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林业、旅游、气象、证券、保险、电力监管、扶贫、供销、贸促及港澳经济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国防、外事、政法、民族、监察、机构编制、民政、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知识产权、宗教、参事、机关事务管理、港澳台侨、法制、地震、自然科学基金、妇女儿童、残疾人工作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宣传、统战等方面的工作。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
  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办理安全生产、信访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方面的专题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五)督查室。
  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查,承办与有关中央机关联合开展的督查工作;组织拟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司局的经常性督查工作。
  (六)电子政务办公室。
  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和机关的政务信息化规划、建设、技术与安全保障,以及中南海北区有关会议、活动的多媒体技术服务;组织开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负责国务院办公厅联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人事司。
  负责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外事工作。
  (八)行政司。
  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和机关的后勤管理工作。
  (九)财务室(副司局级)。
  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制定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相关制度,承办机关政府采购计划、合同审批工作,监督机关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务院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1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援派机动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其中:国务院秘书长1名、国务院副秘书长9名(含兼职),司局级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信访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3月31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条例的范围内,促进两国贸易关系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两国间进出口商品的关税、捐税和其他税收方面,应本着有利于发展两国贸易的愿望,在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条例的范围内相互给予优惠待遇。

  第三条 第二条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其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可能给予毗邻国家的利益、豁免、特权或优惠;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参加或将参加目的在于进行经济合作的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区域性组织或多边安排而给予其他参加国的利益、豁免、特权或优惠。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进口、出口、外汇及其他的法律、规章或条例,提供最大可能的便利,以增加两国之间的贸易,特别是有关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即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别所列货物、商品的贸易。
  上述附表经缔约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支付,应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外汇条例,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为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贸易博览会和按照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的条件在对方国家的领土上举办展览会提供便利。
  对用于展览的货物、样品的免征关税和其他类似费用以及这类货物、样品的运入、运出、出售和处理均应根据举办展览所在国的法律办理。

  第七条 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双方的代表应本着合作和互谅的精神,商谈扩大两国贸易关系的措施,并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所发生的问题。
  谈判的地点和时间将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后,协定的各项规定仍可继续适用于在协定期满前已达成但尚未执行完的交易。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逐年自动顺延。
  应缔约任何一方要求,经双方同意,对本协定可以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泰文和中文文本有不同理解,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 华           乌巴蒂·巴乍里央恭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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