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六单位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0:23:00  浏览:8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六单位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六单位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1981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一九七七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等单位联合通知(公发〔1977〕46号文件)规定,对一九七五年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安排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根据中央关于“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不予退休,不扣病假工资。这是考虑到他们工龄短、工资低、退休后生活困难。这个规定对团结教育这些人是有利的、正确的。
近来,一些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人员来信,说他们年老多病,工作力不从心,要求退休,颐养晚年。也有的说不让退休,就与国家其他职工不一视同仁。有的单位也询问对这些人的退休问题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公发〔1977〕46号文件,贯彻了中央关于对这些人“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仍应继续执行。对于年老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要求退休的,可以准请长假的形式,工资照发,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这个意见应向他们宣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甘〔2008〕2号
各区及光明新区委管会,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业:
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和深甘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国办发〔2008〕53号)和《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工作框架协议》,为规范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确保对口支援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经甘肃省和深圳市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限定于甘肃省文县、康县、舟曲县和武都区等“三县一区”)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重建固投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建固投项目的规划期限为2008—2010年,资金来源为深圳市对口援建资金。

第四条 重建固投项目分为直接援建项目和间接援建项目两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直接援建项目由深圳市负责项目实施,包括勘察、设计、招标、采购、资金拨付、施工、监理、质检、安监、竣工验收和审计监督等,甘肃省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甘肃省负责直接援建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建材加工点、机械和材料堆放,以及施工人员居住等必须场所和各类资源信息。甘肃省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环保、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办理,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甘肃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甘肃省重建办)或受甘肃省重建办委托的中介机构可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进行抽查复核。

第六条 间接援建项目由甘肃省负责项目实施,包括勘察、设计、招标、采购、资金拨付、施工、监理、质检、安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和审计监督等。甘肃省应及时办理项目的用地、规划、环保等相关手续。

甘肃省会同深圳市负责间接援建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确保建设资金投向国家限定对口支援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范畴。甘肃省应及时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有关审批意见,抄送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市对口支援办)或受深圳市对口支援办委托的中介机构可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进行抽查复核。

二、立 项

第七条 重建固投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受灾地区各建设单位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恢复重建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立项申请,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建设模式(采用直接援建还是间接援建);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重建固投项目立项申请由甘肃省重建办审查,在商深圳市对口支援办后,将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定期汇总上报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甘肃省和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的审定情况,分别及时批复直接援建项目、间接援建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立项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并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甘肃省和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予建设单位,进行重建固投项目前期工作。

初步设计应当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项目总概算须经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并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三、计 划

第十三条 由甘肃省重建办编制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并纳入受灾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恢复重建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作为“三县一区”年度援建安排计划的重要组成内容,经深圳市对口支援办审核、确认,报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重建固投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于当年2月底前编制完毕并下达。

第十五条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需要列入当年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由甘肃省重建办或深圳市对口支援办提请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须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纳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 重建固投项目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甘肃省重建办和深圳市对口支援办应当制定调整方案,报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履行相关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四、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甘肃省和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由有关部门审批,项目预算由审计部门审核。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确需超过的,由甘肃省重建办或深圳市对口支援办审核后,报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前方指挥部项目建设组应当开立专户,负责直接援建项目的资金拨付,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财政厅应当开立专户,负责间接援建项目的资金拨付,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直接援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质检、安监、竣工验收和审计监督等,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产权登记按照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间接援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质检、安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和审计监督等,按照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甘肃省和深圳市应加强重建固投项目投资管理及监督工作,可聘请和委托工程咨询、造价、会(审)计等中介机构进行协助,具体办法按照甘肃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甘对口支援办负责解释,并抄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国家发改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园和风景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园和风景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池政〔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公园和风景区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池州市公园和风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园、风景区的管理,创造环境优美、卫生洁净、秩序良好的园区、景区游览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以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
本规定所称风景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公园、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土地、山体、岩洞、石刻、湖面,树木花草植被、野生动物、塔、亭、廊、桥、铺装、灯具及配电控制系统、音响系统、喷泉等建、构筑物都属管理内容,应严加管护。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公园、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具体负责公园、风景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公园、风景区自然生态环境;
(二)保持公园、风景区内各种设施整洁、完好,运转正常。定时开闭灯光、音响、喷泉;
(三)维持良好的游览秩序;
(四)做好公园、风景区内卫生保洁,及时清运垃圾。
第五条 公园、风景区管护人员应不断提高素质,忠于职守,按章操作,文明待客。
第六条 游客应爱护公园、风景区景物和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公园、风景区的有关规定。儿童及老人等特殊群体,应由其亲属陪同游园、游览,以确保安全。
第七条 经统一规划、批准,方可在公园、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店铺、摊点。已批准设立的店铺、摊点,由从业者负责责任区清扫保洁。公园、风景区门前绿地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护公园、风景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
广大市民应积极举报、制止损害公园、风景区设施的行为。对在公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和纸屑等废弃物的;
(二)在公园风景区内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践踏草坪、攀折花木、砍伐树木等破坏园林绿化及景观行为的;
(四)在园内倾倒生活废弃物、建筑垃圾等杂物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废弃物的;
(六)向公园、风景区内排放废水、废液以及在湖内游泳、清洗拖把和衣物等物品,影响公园、风景区环境卫生的;
(七)未经批准,在公园、风景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游乐设施、摊点等严重影响公园景观的;
(八)攀附雕塑、破坏园内设施的;
(九)在公园、风景区内垂钓、狩猎、捕鸟的;
(十)未经批准在湖水中养殖的;
(十一)打架斗殴、非法集会等扰乱公园、风景区秩序的;
(十二)其他违反公园、风景区管理的行为。
第十条 当事人对所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