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检修工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27:17  浏览:8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检修工作规定

铁道部


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检修工作规定
铁道部

规定
一、货车滚动轴承检修分为一般检修和大修两级修程,如图示(图略)。
1、装有无轴箱滚动轴承的货车,在段修、辅修或临修时,应对轴承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范围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执行。经外观检查发现有问题的轴承,送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或指定的车辆段分解检查,作一般检修(段检),检修工艺过程及
技术要求按(84)辆货176号执行,有关轴承缺陷的定义和限度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执行。
货车段修时,应认真检查防松片和标志板上刻打的组装年、月(如刻打的字迹不清,则以轮对组装日期为准)凡运用满5年(按月计算,超过4年6个月但不到5年的轴承,按运用满5年计算)的轴承,无论外观检查有无问题,均应送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或指定的车辆段,做一般
检修(段检)。
2、装有无轴箱滚动轴承的货车,在厂修时应对轴承做一般检修(厂检),检修工艺和技术要求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执行。
3、无轴箱滚动轴承在一般检修(厂检或段检)中,如发现超检修范围的轴承,应送部批准的轴承制造厂进行大修。轴承大修是对轴承进行恢复性修理。每套轴承只允许进行一次大修。经过大修的轴承在运用中发现轴承三大件(内、外圈,滚子)任何一种缺陷超限,整套轴承就地报废
,不准再进行第二次大修。
二、一般检修(段检或厂检)或大修轴承应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附件一图42规定刻写标记、单位代号及日期。轴承经一般检修后(段检或厂检),应在规定的单位代号外,另刻写菱形框线标记(长22毫米、高10毫米),如图(×××为单位代号
,◇为一般检修标志),轴承经大修后,应在规定的单位代号外,另刻写园形框线(直径10毫米)如图:(×××为单位代号,○为轴承大修标志)。字体高度均为5毫米。轴承大修时,轴承外圈外径有凹槽的产品应把外圈部分标记同时刻写在外径凹槽内,外圈外径无凹槽的产品应在轴
承外圈外径中间部位磨一个宽度为15毫米,深度为0.3~0.5毫米的环带,并在环带上刻写大修标记符号。
经过一般检修(段检或厂检)或大修的轴承,装车使用时应有显著标志,规定防松片涂黑色油漆,在标志板“轴承再次装用年月”后加刻打一般检修标记◇或大修标记○。标志板刻打方法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20号文规定。
三、对承担轴承检修工作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各铁路局的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指定为轴承一般检修(段检)点。为保证轴承检修质量,各铁路局应根据轴承集中修原则,对施修一般检修(段检)滚动轴承的车辆段经局认证后报部审批。
对承担大修轴承的工厂,由工厂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承修能力、工艺文件、生产条件、检测检修设备、人员培训、质量保证等项),由铁道部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才允许进行轴承大修。
四、质量保证
轴承经大修后,承修厂对轴承质量的保证期限自装车之日起,在正常运用条件下为5年。轴承大修原则上进原制造厂;如果承担轴承大修工厂能对外厂轴承同样实行质量保证,允许该厂在轴承大修时,各厂内、外圈,滚子互换使用,轴承大修后改打大修工厂标记。
轴承经一般检修后(段检或厂检),轴承质量保证期自装车之日起,在正常运用条件下,保证到轴承下次一般检修或车辆入厂修或轴承到报废年限为止。
在保证期内对出现的轴承质量问题和在正常运用条件下,由于轴承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燃、切轴事故,由轴承承修单位承担并赔偿由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费。
五、建立轴承质量控制体系
车辆工厂、车辆段、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均应加强轴承装用前的检查,对入库的新轴承大修轴承应按GB2828-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标准规定进行抽样验收,轴承装车前(包括经一般检修轴承)对其外观、内圈内径及两内径相互差
、外圈外径全数进行检查、测量。
车辆工厂、车辆段、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均应加强轴承检测手段,建立滚动轴承检验室,设置足够数量检查人员,按附件规定配备必要的轴承检测仪器,仪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
六、检修轴承验收
验收人员应对承担轴承检修工作的车辆工厂、车辆段、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及轴承大修厂的检修轴承工艺文件、工序操作规程、作业规范、检查制度、质量保证体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经检查员确认合格的轴承进行验收,以保证检修轴承质量。
1、一般检修(段检和厂检)轴承验收,采取工序监督,组装前零件抽样与成品轴承抽样相结合的办法,核对轴承检修记录卡,在项目记录完整、责任制明确的基础上,确认合格后方可装车使用。
2、轴承厂大修轴承验收,在工厂质量保证制度的基础上,采取分步验收办法:
内圈、外圈、滚子分批提交验收,经抽验合格,验收人员在验收签认单上签章后,方可进入选配组装。
验收人员对每批经检查员确认合格提前验收的轴承,经对加润油脂前的轴承组装精度抽验和包装后成品轴承质量的抽验,核对轴承检修技术证件,确认合格,在交库票和合格证上签章后,方可出厂,并作为计算产值的依据。
监督经过大修的轴承逐件刻打标记,对已有大修标记的零件不得再按大修组装。
轴承厂对每批进厂大修的轴承、签章验收的轴承及报废的轴承,要建立台帐,对报废的轴承,要监督立即逐件打消毁标记。
七、为做好轴承管理,从1988年8月1日起,各轴承制造厂对铁路车辆轴承制造年月全部刻打阿拉伯数字。
轴承不锈钢安装标志板除按现行规定在厂、段修车、改造车上必须安装使用外,从1988年8月1日起,新造车轴承向车辆安装时必须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规定装用标志板。
八、轴承检修费清算办法
1、厂修车对轴承全部检修,其中一般检修由工厂进行,检修费用包含在厂修轴承车清算单价内。
2、段修车仅对轴承进行外观检查,发现轴承技术状态不良或五年到期要退下检修,除指定可对轴承进行一般检修的车辆段外,均送车轮厂进行,其中应大修的轴承由车轮厂或指定的车辆段送指定的大修厂,费用由退下轴承的车辆段承担,送车轮厂或由车轮厂送轴承大修厂的费用,均
由车轮厂向送修的车辆段清算。车辆段施行段修的轴承每辆外加轴承检修费330元。
3、暂定轴承检修费为:一般检修每套130元,大修每套销售价300元(其中包括送修往返运费和包装费),均由承修单位向送修单位清算。由物资办事处组织承修的轴承向物资办事处清算。
4、送修单位(包括物资办事处)要和承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修理时间和送修及返回办法。轴承大修实行“一进一出”的原则,承修工厂应按送修轴承套数全数返回送修单位。
5、车辆段和车轮厂现存以前换下的轴承,由车轮厂或指定的车辆段于1988年9月30日前全部分解检查,其中良好的作一般检修(按一般检修计价),不良的送指定承修厂大修。检修后的轴承可作为新装轮对和改轴承车轮对使用,费用在清算轮对费用时按使用旧轴承的规定清算
。各局车辆处要核对以前更换下来的轴承数,组织检修好,如数安装在新组装轴承轮对和改轴承车轮对上,不得和每辆段修给330元的轴承相混。
6、需要进行大修的轴承,按部划定的范围向经部批准的承修厂进行交送,修复的轴承按各单位送交数全部返回,全部分配给原送修单位,同时可核减新轴承的分配数量。(附件略)



1988年5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水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水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水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申请和有关税收规定,现对该集团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是中水集团的母公司,其资产100%控股的65户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水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中水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附件:中水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一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79号
1 中国水产烟台远洋渔业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78号
2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加工厂 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72号
3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渔轮厂 烟台市芝罘区海英街20号
4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电子仪器厂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23号
5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制网厂 福山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路1号
6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建港工程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61号
7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79号
二 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1 舟山远洋渔业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2 舟渔水产制品厂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3 舟渔渔轮厂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4 舟渔网厂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5 舟渔修理厂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6 舟渔海宝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7 舟渔养殖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沈家门
8 舟渔经销分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9 舟渔外贸分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10 舟渔物资分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11 舟渔渔资经营部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12 舟渔宾馆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13 舟渔建筑工程队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14 舟渔物资供应站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15 舟渔宁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6 舟渔上海公司 上海市万航渡路693号
17 舟渔北方公司 北京丰台区永定门外小铁匠营81号
18 舟渔杭州分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定安路46号
19 舟渔福州分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路459号
20 舟渔南方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细岗路细岗东四街9号1201房
21 舟渔宁波中转站 浙江省宁波市县前街45号
22 舟渔劳动服务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23 中国水产宁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县前街45号

三 中国水产湛江海洋渔业公司 湛江市赤坎调顺
1 广东湛江中水国际贸易公司 湛江市赤霞山人民东路
四 中国水产大连渔轮公司 大连西岗区滨海路6号
1 中国水产总公司大连远洋渔业供销服务公司 大连西岗区滨海路6号
2 大连船舶装修工程公司 大连西岗区滨海路6号
3 大连中水船用物资公司 大连西岗区上海路108号
五 淄博柴油机厂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
1 淄博羊毛衫厂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
2 淄博南园酒楼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汇泉商城
3 淄博柴油机厂经贸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
4 淄博柴油机厂机电贸易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
六 中国水产南通海狮船舶机械公司 南通市城港路39号
1 中国水产总公司南通进出口分部 南通市城港路39号
2 南通海狮房地产经营公司 南通市城港路39号
七 中国水产温州渔业机械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黎明中路96号
八 中国水产荣成渔业钢丝绳厂 山东省荣成市斥山镇

九 中国水产广海渔业钢丝绳厂 广东省台山市南湾镇
1 台山海洋大厦 广东省台山市南湾镇海滨北路
十 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小港路124号
十一 中国水产上海公司 上海市军工路2855号
1 上海中水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上海市军工路2855号
2 上海中水汽运公司 上海市军工路2855号
3 上海中水国际贸易公司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国际大厦609室
十二 中国水产天津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6号
十三 中国水产华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
1 北京中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
2 北京中水华农商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
3 北京华农中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
4 北京中水出租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
5 北京华农朝阳冷库 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
十四 中国水产大连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
十五 中水北京经销处 北京西单民丰胡同31号
十六 北京中水银丰商贸公司 北京西单民丰胡同31号



1997年11月27日

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泰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办法。同时,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加强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补助经费的测算、拨付工作;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参保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保险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高校应组织学生优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强自有医疗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 驻泰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保。

第六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于低保家庭、重残人员的个人负担10元,政府补助90元。

第七条 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包括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大学生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予以补助。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九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 驻泰各高校于每年学生秋季入学时,统一组织办理本校学生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卡的发放等。参保缴费时间一般截止到10月15日。具体期限由劳动保障部门和高校规定。学校按规定标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大学生医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底前的在校生,2009年3月底前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其医疗保险待遇可享受到毕业当年年底。

第十二条 在校大学生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照泰城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待遇。按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建立普通门诊统筹,用于学生门诊费用。学生在定点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报销。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由各高校制定和负责组织,报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在泰城城区定点医院发生的“三个目录”(包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实行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

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70%、60%的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第十五条 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患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等6种大病需门诊治疗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部分,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70%、60%的比例支付。大病病种由劳动保障、卫生部门按规定及时增加调整。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诊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为15万元。

第十六条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在学校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其门、急诊费用,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5000元。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15000元。

第十七条 参保大学生转诊转院以及急诊住院,在泰城城区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自付费用的5%,并执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规定结算。

第十八条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医院住院的,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规定支付。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泰城城区内的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参保大学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在学校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

高校要充分利用自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在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大病门诊治疗,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在泰城城区外发生急、危重病时,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5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确需转院的,定点医院应按照逐级转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同时,由所在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核准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

(五)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生育费用;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以后年度参保缴费的,应当补齐自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泰政办发〔2007〕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