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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6:46  浏览:9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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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和国家经贸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8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停的范围和进度
(一)按国家规定时限立即关停以下小火电机组:在老旧机组替代改造(以大代小)项目中已明确被替代的机组;已退役、报废的机组;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含2.5万千瓦)且服役期满20年的凝汽式机组。
2000年底前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低压和中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
2003年底前基本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高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
(二)中外合作、合资、外方独资电厂中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常规燃煤、燃油机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合同签订的运营期限逐步予以关停。对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的中外合作、合资、外方独资建设的小火电机组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
99〕44号文件下发以后新改制为中外合作、合资、外方独资电厂中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火电机组,属关停范围的,应按规定时限关停。
(三)符合国家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在关停之列。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但实际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列入常规燃煤燃油机组的关停范围,按规定限期关停。对目前未能完全但已基本符合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条件的小火电机组,可视情况给予
1年以内(从下达整改通知开始)的整改期,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关停。对隐瞒真实情况,假冒热电联产、综合利用之名逃避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关停,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自备电厂一般是“指不实行独立核算”其发电量是自发自用,并网不上网(指不向电网送电量)的电厂。这类电厂中属于纯凝汽式的燃煤燃油机组,电网供电条件又比较好,一般应按规定时限关停;对其他自备电厂,根据所属工厂生产工艺情况、自备电厂机组类型、投产时间、
运行效益等综合因素,确定关停时限。
(五)所有被保留继续运行的小火电机组都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尚未做到达标排放的电厂,要按照政府制定的达标规划,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由下达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下达停产通知。
二、关停计划及实施
(一)关停计划体现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总负责并做最后裁定,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
(二)制订年度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实施。
(三)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级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下同)等有关部门在2000年上半年对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进行核查和确认(具体技术指标的检测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规程等另行下发),确认结果报国家经贸委备案。被确认为热电联
产和综合利用的机组由省经贸委颁发合格证书。
热电联产机组运行实行以热定电,严禁纯凝汽发电,并应符合下列指标:电厂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平均大于100%;单机容量5万千瓦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大于50%。
综合利用机组是指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以国家鼓励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垃圾等低热值燃料和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高炉煤气等综合利用资源的发电工程。其中燃用煤矸石电厂其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每千克应不大于12550千焦(每千克3000大
卡)。燃用高硫煤矸石电厂,必须采取脱硫措施,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小火电机组的技术检测,按省有关规定收费,由被检测单位支付。
(四)在完成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认定的基础上,制定我省2000至2003年小火电机组的关停计划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由省经贸委对关停机组发布关停通告,省级电力公司对关停机组实行解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确定关停电厂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物价部门对确
定关停电厂核销其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各市经贸委对关停机组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以下特殊情况,关停时限可以在原关停计划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但必须由市经贸委严格把关提出报告,由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1.地处边远地区、孤立电网、与主网联系薄弱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后对当地(企业)电力正常供应有影响的。
2.一厂多机的,属于被关停的机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里分期分机逐步关停。
三、对拟建和在建以及运行小火电机组的管理
(一)强化小火电项目的审批程序。在关停小火电机组期间,所有新建小火电机组的审批应首先由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再按原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二)纯凝汽式的常规燃煤燃油小机组一律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自备电厂不准批准建设,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重复建设自备热电厂。
(三)对在建的小火电机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严格清理。凡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及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小火电机组,审批部门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的不予并网,不予核准电价,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四)运行的热电联产机组实行以热定电,不得纯凝汽发电,电网经营企业不应规定其利用小时数;综合利用机组的调峰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36号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列入关停范围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前,应严格控制发电量,属于省网调度的机组其利用小时
数由省经贸委会同电网经营企业研究制定,属于市、县调度的机组由市经贸委会同各市供电公司研究制定,调度机构以此确定调度曲线。
(五)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前,必须燃用含硫小于1%的燃料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此环境保护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
(六)对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加强监管。由各市经贸委牵头负责本区域内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参数的检查和统计,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这些机组进行抽查,抽查面一般不少于30%,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要控制发电量。逾期仍不合格,
收回其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合格证书,并按常规机组予以关停。
(七)对符合国家政策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项目,在立项和并网等方面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做好有关配套工作,为关停小火电机组创造条件
(一)省经贸委会同省级电力公司做好发电量计划和电力电量调度平衡工作,切实保证小火电关停地区和企业的电力正常供应。对关停小火电机组带来的用电缺口,由各市经贸委、三电办于每年12月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因地制宜,多种途径,保障生活,保持稳定”的原则,按企业隶属关系妥善解决。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电厂应优先招聘关停机组的下岗分流人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落实。
(三)被关停机组的债务原则上应按资产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由出资者或债务人负责偿还。老旧机组替代改造、热电联产改造或综合利用改造的项目,应合理承担其替代机组的债务。
(四)经贸委、电力、物价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研究制定由电网大机组代发电量偿还被关停小火电机组债务和解决人员安置费用的办法。
(五)实行小火电机组关停与改造相结合。在小火电机组改造中,应优先选择“以大代小”替代改造,并原则上实行“先停后改”。进行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改造的,要符合国家的能源政策,并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常规燃煤机组改造为循环硫化床机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改造价值;单机容量原则上达到5万千瓦;机组类型为高温高压;改造后的机组符合环保要求。所有小火电机组的改造项目都要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局或冀北电力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报国家经贸委审批。防止不符合改造条件的机组盲目改造或借改造之名逃避关闭。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成效
(一)为加强对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领导,省成立了河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小火电机组关停任务比较多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各市经贸委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小火电机组关停进展情况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汇总后向国家经贸委和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关停计划执行情况。
(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关停情况,对关停不力,未按要求完成关停计划的地方、单位进行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关停工作取得成效的单位、个人将予以表彰。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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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3年11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1999年5月19日青政发[1999]99号《青岛市劳动监察条例》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劳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对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活动。
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青岛市和各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青岛市和各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按权限分工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各区(市)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青岛市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青岛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下列用工单位的劳动监察:
(一)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以及高科技工业园内的、市属以上用工单位以及外地驻青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驻青部队所属用工单位;
(二)在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内的、青岛市劳动监察机构确定由其进行监察的用工单位。
各区(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用工单位的劳动监察。
第六条 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劳动监察员应从熟悉法律知识及专业业务、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第七条 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劳动监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第八条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有关用工单位贯彻执行;
(二)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三)对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查处劳动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单位招聘职工的情况;
(二)社会劳务中介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按规定招用安置残疾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情况;
(五)职工劳动时间;
(六)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执行职工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和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八)国有、集体企业经营者收入情况;
(九)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职业技术培训统筹费的提取缴纳情况;
(十)社会保险金的给付和职工福利待遇的执行情况;
(十一)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情况;
(十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
(十三)劳动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劳动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指派劳动监察员进入被监察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应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劳动监察证。未出示劳动监察证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接受监察。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在执行监察公务时,有权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要求被监察单位就劳动监察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员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有关单位的保密资料。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机构经调查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以立案,并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有特殊原因的,可延长十五日。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
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劳动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因失职、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给单位或劳动者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三)项修改为:“对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查处劳动违法行为;”



1993年11月16日

关于做好200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淮府[2002]2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200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淮南实际,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江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法制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努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和预防为主”的轨道上来,努力减少各类事故,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200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防范,强化管理,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国务院302号令、皖政[2001]43号文和淮府[2001]74号文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事故分级和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把行政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对各类安全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失职、渎职造成3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和领导人,要依照行政责任追究制的规定,严格追究行政责任人;对情节严重,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把各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提前做好各项活动安排。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今年继续做好“安康杯”竞赛活动,6月份要在全市组织开展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大力开展社会化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为契机,在全市立即掀起宣传、学习贯彻的热潮,并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


  (三)以“普及安全知识,落实安全责任”为内容,搞好安全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要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实施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意见》。职业安全培训部门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和措施,完善各项培训制度,理顺安全培训体制,逐步将培训机构考核标准、证书管理、师资教材等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今年继续抓好对企业经营者、安全主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范设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结合季节和生产特点,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综合督查的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安全督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搞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完善安全生产防范设施。所有新建的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要加大推进安全技术改造与创新力度,尤其是对关键环节、要害设施及事故多发、易发部位,要大力推广使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标本兼治,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推向深入


  根据“2.07”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继续开展9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整治和管理。要以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仓储、销售、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切实加强管理。全面推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单位进行逐一登记,核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审定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严把市场准入关。严禁非法、违章生产和经销危险化学品,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运输危险化学品,严禁个体业主从事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


  (二)继续搞好煤矿及非煤矿山的专项安全整治。对所有保留下来的小煤矿都要以新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继续深入整改,促其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提高防御能力。要建立健全小煤矿定期安全评估和“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年检制度。凡年检不合格的小煤矿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要紧紧围绕“一通三防”继续搞好国有煤矿的安全整治。在煤炭市场逐步转旺的情况下,要特别防止国有大矿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非煤矿山企业要以粘土矿和采石场为重点,治理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坚决关闭非法的、布局不合理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矿山。


  (三)继续抓好交通运输的专项安全整治。要以贯彻公安部、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精神为重点,加强对客车运营的安全管理,下决心扭转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现状,对非法拼装车、改装车、报废车、冒牌车、无证车要坚决予以取缔,严禁各种车辆超载运行,严禁客运班线在三级以下的山区公路夜间运营。水上交通运输,要继续开展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加强对“四客一危”船舶(即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危险运输船)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整治和规范航运市场秩序。


  (四)继续抓好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专项安全整治。全面贯彻《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御能力,对专项整治中没有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要跟踪监督,限期整改。同时要继续全面贯彻《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1)13号),坚决落实同一建筑物内不许生产、仓储和人员居住混用的规定。


  (五)继续抓好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专项安全整治。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为契机,加强监督检查,促使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已取缔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小作坊以及经销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网点,要加强监控工作。


  (六)继续抓好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整治。按照《安徽省锅容管特安全监察三年工作计划》要求,继续抓好普查整治工作,加大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起重设备、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的定期检验力度,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特别要加大对“土锅炉”的取缔力度,并实施经常性监控,严防回潮。


  (七)继续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的专项整治。建筑行业露天和高处作业多,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对安全影响大。因此全市要以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机橇伤害等为重点,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大力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活动,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三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结合创建工作继续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八)抓好成品油油库和加油站安全整治。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和成品油库。对合法经营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予以停业整顿治理;对合法经营但安全管理薄弱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管理制度。同时要强化对加油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九)加强中小学危房安全整治。危房改造工作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和“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市、县(区)、乡(镇)政府负责制。加大对学校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危房改造工程质量,防止事故发生。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体制,坚决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综合管理和协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市、县(区)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机构,同时在乡镇确定必要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人员、职能、责任、经费四到位。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行政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本年度安全生产的目标,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年终的政绩考核挂钩,奖惩兑现。要通过政府监管、法律规范、政策导向、经济制约、宣传教育等手段,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三)完善并严格执行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各项工作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要立即撤销原批准。结合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加大企业伤亡事故的经济责任。矿山井下等高危险性作业企业要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易发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有办理保险和没有按规定缴纳抵押金的企业,不予通过有关证照、资质的年检审。

二OO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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