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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27:28  浏览:9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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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商业各主管局(总公司),粮食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为适应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根据市财办等七个单位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企业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处理
(一)承包费按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数额。减半上交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用于补助确有困难的国营小型企业,专款专用,承包费留归企业的一半,要并入企业税后留利的公积金中一起使用。1984年以后新建的企业,其承包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核定
,企业按核定的数额减半上交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要用税后利润上交承包费。
(二)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免交城市服务事业费。
(三)原按我局(84)财商管字第761号文的规定,在税前提取并上交企业主管部门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使用费,不再提取和上交。
(四)在财政部、商业部没有统一规定前,企业仍按原规定向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国营企业会计报表。由于企业在税后只划分公积金、公益金两项基金,在编制国营企业会计报表时,公积金填入生产发展基金科目,公益金按其用途,分别填入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和职工奖励基金科目。


(五)其他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处理,按税务部门规定的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二、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租赁经营企业有关财产移交的财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移交,可分别不同情况,参照以下办法办理
1.对未提取折旧、长期闲置未用的固定资产,可按其原值的90%计价转让。
2.对已提折旧而所提折旧不足固定资产原值70-80%的,可按帐面净值计价转让。
3.对已提完折旧(包括所提折旧在80%以上的),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结合市场现价合理计价;对帐外固定资产,也应按市场现价重新作价。
4.对实行综合折旧率的企业,比照上述三点办法,结合使用年限确定已提折旧额。
5.实际移交的价值与固定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作增减固定资金处理。
6.固定资产中的房屋不转让,实行租赁办法。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原提取折旧的办法,根据不同地段,确定合理的租金,由企业上交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租金视同折旧基金(不再提取折旧),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二)流动资产的转让
1.库存商品(包括库存、在途、加工产品及材料)原则上按帐面购进价格计价移交。对个别长期积压,残损变质的有严重问题的商品,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适当折价移交。盘盈盘亏商品,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同类商品价格计价后,再调整帐
务。有问题商品的折旧损失和盘盈盘亏相抵后的净差额,在没有统一的财务处理规定之前,暂列入企业的待处理财产损益。
2.对家具用具,已使用的,结合市场现价按其新旧磨损程度计价转让;未用的,按购进价格计价转让。
3.包装物、物料用品等按帐面净值计价转让。
4.库存现金按查核后的帐面全额计价转让。
5.待处理损益、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各项费用和基金等,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应在交接前清理摊提完毕。
6.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经核实无误后,按帐面金额计价转让。
(三)债权债务的移交
1.企业内部原有的债权债务,如:预提、待摊费用、职工欠款等,按帐面经核实后移交。
2.企业外部的债权债务,与财税部门有直接缴拨关系的企业,应按帐面金额全部移交;与财税部门没有直接缴拨关系的企业,除应收未收、应交未交财税部门的款项外,其他债权债务按帐面金额移交。凡移交出的债权债务,均由接收单位负责收回或清偿。
3.对呆帐要严格审查,如有可能要尽量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作坏帐处理。对坏帐,经严格审查,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在移交前核销,作财产损失处理。
(四)经批准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和租赁经营的企业,有关清产核资,进行财产移交的工作,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市属企业由市财政二分局审批。
三、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资金偿还金的处理
(一)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已提未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作应偿还国家资金处理。企业使用的国家资金,由企业负责分期偿还。尚未偿还的资金,免交资金占用费。
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国家的固定资产(房屋除外),由企业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亦可用于偿还国家资金。
(二)企业要用税后利润,吸收的股金、以及提取的折旧基金归还国家资金偿还金。国家资金偿还的期限一般五年至七年,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三)国家资金偿还金由企业上交企业主管部门,专款用于网点建设、技术改造和补充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四、租赁经营企业租赁费的处理
(一)租赁经营企业使用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作占用国家资金处理。企业占用的国家资金属国家所有由企业使用,向国家交纳租赁费。
(二)企业交纳的租赁费应包括:国家资产折旧费,流动资金占用费。
(三)租赁费可在税前列支。租赁费上交的比例,固定资产折旧费参照折旧率确定;流动资金占用费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具体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及租赁者共同商定。比例确定后要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四)租赁费由企业上交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不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专款用于网点建设、技术改造和补充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五、租赁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期满向国家交回财产时,也按本文有关规定交接,国家资金不足部分,由租赁者负责补齐。
六、三类小型企业中,除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外,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和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要按税务部门制订的集体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向企业主管公司交纳管理费。
七、市财办等七个单位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的第四点规定,“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饮食、服务、修理、眼镜钟表修配和服装零活加工等小型企业实行全额分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制。按核定比例提取的工资可在税前列支
,不属于奖金范围,不计奖金税。”由于在核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时,对上述行业的企业均按饮食服务企业对待,未划分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根据第二步利改税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具体情况。划分上述行业的小型企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理发、浴池、饮食、服务、修理、眼镜钟表修配等行业的企业,按照商业企业的标准划分小型企业,即按独立核算单位以1983年为基数,年实现利润在2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二)服装零活加工企业按商办工业的标准划分小型企业,即按独立核算单位以一九八三年为基数,年实现利润在5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小型企业。
(三)一九八四年以后新建的企业,要以当年利润或换算后润为基数,区别不同行业,按照上述两点中的标准
原企业经过翻扩建、改造升级后,在归还贷款期间仍以一九八三年为基数,还款期满后,根据经营情况、区别不同行业,以当年或换算全年的利润为基数,按照上述两点标准,重新划定小型企业。
(四)划分小型企业标准的工作,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市属企业由市财政二分局负责。划分标准的工作完成后,区、县财政局和市财政二分局要将划分情况及企业户名单抄报市财政局备案,同时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八、小型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后,无论实行哪一种形式,企业均要自负盈亏,如发生亏损,财政一律不予弥补。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以前小型企业改革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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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限期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限期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的通知

卫医发〔2006〕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05年3月以来,部分省市已完全取消了有偿机器采集血小板,通过自愿无偿成份献血和对全血开展手工分离制备血小板,满足了临床对血小板的需求,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充分有效利用宝贵的血液资源,我部决定自2006年9月30日起,一律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真正落实采供血机构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的规定;并动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制定应急措施,防止出现临床用血短缺情况。
二、各级采供血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力度开展无偿献血知识的普及,积极开展全血手工分离制备血小板的工作,动员更多的无偿献血者接受成份献血,保证临床对血小板的需求;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突发情况的发生。
三、各地献血办不得下达指令性无偿捐献机器采集血小板的指标,或以发放补贴为由变相有偿机采血小板。无偿捐献机采血小板者的交通费用应据实报销。
四、为切实做好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工作,便于社会各界监督,特公布我部举报传真:010-68792513;电子邮箱:xyc@moh.gov.cn。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17号



《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6日西宁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予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价格、规划、建设、卫生、质监、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遇到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和在保护城市供水水源,维护供水设施,确保供水安全,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供水规划和工程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水事业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应逐步向周边地区延伸,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一体化。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新增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申请临时用水的用户,增加用水量和改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近、远期用水计划及有关资料并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建设施工,完工后应当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设计方案未经审核以及二次供水设施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水源包括用于城市供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原则编制。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做好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按下列范围进行管理:
(一)总表用户,以结算水表为界,水表以前的进水管、进水阀门、阀门井、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结算水表后到用户的管道、出水阀门、水表井及其他设施由用户管理和维护;
(二)安装单元结算水表的用户,以单元结算水表为界,水表以前的进水管、进水阀门、阀门井、单元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单元结算水表后到用户的管道、出水阀门、水表井及其他设施由用户管理和维护;
(三)户表用户的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以进户单元的第一个支点阀门井为界,阀门井、阀门及以前的供水干管、进水管、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单元阀门井以后的出水管、出水阀门及其他设施由用户管理和维护;
(四)结算水表至表前第一个分支接管点距离大于20米,或进水管与建筑物的距离不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防护距离时,以第一个分支接管点阀门为界,接管点阀门井、阀门、结算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接管点阀门以后的进水管、水表井、水表井的出水阀门由用户管理和维护;
(五)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由产权人负责。属于共有的,由共有人负责。
第十七条 用户不得在结算水表及表井(包括阀门井)附近设置、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等工作。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结算水表以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对施工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供水企业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具体实施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并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三)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对用户用水进行计量收费;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公共供水设施,及时排除公共供水设施故障,保障正常供水;
(五)按照有关城市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公示收费、维修的标准和期限等;
(六)接受环保、卫生、质监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七)为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体检;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水质、水压检测的项目、频次、方法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对供水水质不能自检或者自检项目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应当委托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24小时前,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抢修并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启用临时保障措施。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因抢修需改移其他设施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产权或管理单位,并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相关产权或管理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六章 城市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用户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性质、迁移水表、终止用水的,原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用户中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相关费用。中止用水后需要恢复用水的,应到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恢复手续。中止用水超过一年未申请恢复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结算水表,计量用水。结算水表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结算水表安装前应当进行计量检定,并到质监部门进行水表质量检验。结算水表经检定合格并经供水企业铅封后方能安装使用,未依法进行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同一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安装结算水表计量,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不同性质混合用水未分表计量的,按其中最高水价计收水费。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结算水表的实际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以结算水表计量收费,内部用量由用户自行抄收,结算水表和内部分表的水量误差由用户分摊。
因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量;因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要求用户在一个月内纠正外,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前期最高用水量计收水费,逾期不纠正的,按用户结算水表的管径流量计收水费。
第三十条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质监部门认定的计量机构提出校验申请,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快慢误差率超过规定误差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未超过规定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缴,用户在接到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下发欠费催缴通知,用户在接到催缴通知后连续2个月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停止供水。
用户按规定足额缴纳欠费及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和公共消防用水水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消防人员或供水企业按规定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用消防供水设施。因发生火警而启用消防供水设施的,火警解除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重新铅封。
非消防人员或供水企业有特殊需要使用消防供水设施的,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向供水企业申请领取消防供水设施使用证和取水计量设施,缴纳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金、使用费和水费,使用指定的消防供水设施。停止使用消防供水设施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退还城市消防供水设施使用证和取水计量设施,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企业共同做好消防供水设施用水量的统计,其他性质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原则上不得用于城市绿化,确需使用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合理安排用水时间。
市政、环卫、喷泉景观等不固定用水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需求,办理临时用水手续,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从事下列损害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三)盗窃或者损坏供水管道、阀门等供水设施;
(四)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五)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取水;
(六)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供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七)擅自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
(八)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
(九)妨碍或干扰对供水设施的检修和抢修;
(十)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和转供城市公共供水行为:
(一)不使用或者不经结算水表取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私自取水;
(二)改装、损坏、干扰、私装结算水表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取水;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取水;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
(五)擅自向第三方转供城市供水;
(六)擅自破坏水表铅封;
(七)其他盗用、转供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500元的罚款:
  (一)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水企业资质证书》而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的;
  (二)供水企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供水设施的;
  (三)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四)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五)不按水表显示计量,随意估量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水费的;
(二)二次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洁消毒的。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施工企业或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供水设施是指取水设施、净水厂、输配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结算水表是指经过具有检定资质部门检定合格后,由城市供水企业安装作为与用户之间结算依据的水表。
内部分表是指经过具有检定资质部门检定合格后,由用户在结算水表后自行安装作为内部核算的水表。
用户是指通过结算水表与城市供水企业发生供水用水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 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4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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