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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犯人代写上诉状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10:25  浏览:8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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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犯人代写上诉状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犯人代写上诉状问题的复函

1963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人民公安”编辑室:
你们转来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同志的来信已收阅。关于犯人不服法院的刑事判决,要求上诉,但自己不能书写上诉状,应由谁代为书写的问题,我们意见,法院和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根据他的要求代为书写。如果犯人已被关押在看守所,要求上诉,但自己不能书写上诉状,由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代为书写,较为方便,过去不少地方习惯上也是这样做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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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市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或本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单位,必须在《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文件的副本:
(一)备案登记表;
(二)《标准》文本;
(三)《标准》的编制说明书;
(四)《标准》的审定意见书或审定会议纪要。
第四条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下列企业或企业集团(含联营企业)的《标准》备案:
(一)市属企业;
(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
(三)本市与外地的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或联营企业;
(四)市内跨区、县的企业集团或联营企业。
区、县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所属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前款所列企业以外企业的《标准》备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本款所指企业的《标准》报送备案的,由区、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移送。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受理中央在沪企业的《标准》备案。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制定的内销产品的《标准》,亦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受理备案部门发现备案的《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制定单位限期修订或责令其停止实施该《标准》。
第六条 受理备案部门收到制定单位的备案文件后,应及时予以编号、登记。有关编号、登记程序等事项,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
第七条 制定单位修订已经备案的《标准》,应将修订后的《标准》,重新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备案部门:
(一)对《标准》作非实质性修改的;
(二)废止《标准》的;
(三)经复审,确认现行《标准》的。
第八条 已经备案的《标准》,是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对制定单位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九条 受理备案部门未经制定单位同意,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
受理备案部门违反前款规定,有关部门可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制定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的,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制定单位限期改进,并可对其通报批评或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日起施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制定的《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0年5月2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9〕第4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09年9月28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市政府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6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已被新文件替代、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22个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24个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确认290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将修正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呈有关市长、秘书长签发,重新公布执行。将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邢台日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附件:1.邢台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62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2.邢台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22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3.邢台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24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4.邢台市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290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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