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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若干法律问题/盖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20:04  浏览:9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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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若干法律问题

盖阔


摘要:
今天,旅游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然而人们在旅游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极大的影响了人们的旅游兴致。此类不愉快的事情一经发生,轻则有伤心情,重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者认为本文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是:通过旅行社旅游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被旅行社侵犯后,如何及时、合理、有效保护的问题。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法律的现状及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特殊性,我们建议在解决这个问题时贯彻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第二,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第三,优先选择诉讼救济原则。通过上述三个基本原则的贯彻,以达到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和当事人本人对旅行社的监督体系。
关键词:旅游者 旅行社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
旅行社许虚假宣传责任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
优先选择诉讼救济原则
Abstract:
Today, tourism industry has made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 In the course of tour, however, tourists
usually can meet some unsatisfied things, which lead
them to unhappiness or even great economic losse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critical problem, which will be
discussed in this article, is how to protect
tourist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after infringed
by travel agency.
According to the request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under the present circumstances of law, and
particularity of tourist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we suggest that when we resolve the
problems, we should carry out three basic principles,
including the principle of emphasizing tourists’
rights of know, the principle of bearing more
liabilities for cheating advertisements of travel
agency and for the breach of contract, and principle
of first selecting lawsuit. Through carrying out three
basic principles, we can set up an effective
supervision system, in which society and tourists
themselves will supervise the behaviors of travel
agency.
Key Words:
Tourist Travel Agency Tourist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Principle of Emphasizing Tourists’ Rights
of Know Principle of Bearing More Liabilities For
Cheating Advertisements And For The Breach of Contract
Principle of First Selecting Lawsuit
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进步,生产力的空前发展,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待旅游,人们越来越热衷,这是由旅游业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但是,各种旅游争议也相伴而生。在各种旅游争议中,发生频率最高、影响面最广、情况最复杂的或许要数旅游者和各旅行社之间的消费争议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在享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侵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旅游者力量的相对弱小。旅游者是个人,而旅行社则是法人组织。此外,旅游者个人也常常不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就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最完善的法律制度,应该是最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也启示我们,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我们的首要任务应当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与旅行社因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使他们构成了一个矛盾统一体。在这个体系中,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又是核心内容。为什么要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呢?如何才能有效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明确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时代意义、区分旅游者、旅行社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关系,并且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贯彻三个基本原则:强调旅游者知悉权的原则、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及优先选择诉讼救济原则。
正文:
一、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首先,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旅游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也是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一方面,从旅游者来说,旅游者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如果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旅游者满足个人精神生活需要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然成为旅游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从旅游业来说,向自己的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旅游服务,并在旅游服务的提供过程中,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其永恒的主题。要实现这个目标,就要求旅游业无论是从经营上还是从管理上,自我否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讲,旅游者的愿望和要求在激励和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其次,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旅行社的重要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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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做好金税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技术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有关设备和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工程的畅通运行,总局制订了《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大连、青岛、宁波、深圳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地区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税发200145号;2001年4月19日)

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

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应做好金税工程各个系统的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保障网络畅通以及日常数据处理和传输工作。根据金税工程有关工作规程,结合金税工程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
一、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各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一岗多职兼顾其他,要合理分工,岗职衔接,便于管理和考核,不同岗位不能由同一个人承担。
(一)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有关岗位职责:
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企业发行管理岗位,定员2人,主要职责如下:
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报税系统”、“认证系统”、“稽核系统” (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为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 “协查系统”软硬件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
2.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将业务部门采集的有关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将采集的有关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4.运用稽核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
5.对本级稽核数据库和协查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按时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6.对稽核和协查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报告。
7.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采集、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8.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9.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企业发行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运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凭区县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第三联所列的相关信息,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发行“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
2.负责运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凭区县税务机关为企业办理的变更认定手续,完成防伪税控企业相关认定信息的变更工作。
3.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4.负责本级企业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企业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5.严禁在无区县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或签署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发行“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
6.严禁擅自更改区县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中内容,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对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发行“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
7.严禁在无变更认定登记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变更防伪税控企业的相关认定信息。
8.防伪税控企业的“开票金税卡”或“税控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在服务单位出具相关的故障说明以及处理意见,并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9.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10.严禁擅自修改、删除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11.严禁执行企业发行子系统的发票发售操作。
(二)区县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下列数据上传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3)发票抵扣联数据;
(4)《增值税发票专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5)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6)失控发票数据。
并打印向《上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2.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24日前从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提取下列数据: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并打印《从上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
3.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三)地市级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地市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管理岗位,定员为2人,主要职责如下:
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为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协查系统”软硬件的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并组织指导所辖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2.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接收所辖各区县级局上传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接收所辖各区县级局上传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督促所辖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4.运用稽核系统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对发票存根联数据、抵扣联数据清分,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并打印数据处理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进行清分、比对。
5.运用稽核系统将有关的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将有关的数据形成文本文件传至安装在本级的“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通过该通讯软件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6.运用稽核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提取上级国家税务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到本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通过该通讯软件将有关数据形成文本文件传至CTAIS系统。
7.运用稽核系统为所辖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本级和上级的发票比对结果,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为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本级和上级的发票比对结果。
8.对本级稽核数据库和协查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9.对稽核和协查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报告。
10.对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11.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12.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13.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1.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 “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IC卡”。
2.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整理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3.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4.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IC卡”。
5.下级国家税务局的“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6.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7.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四)地市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每月16日前检查下级国家税务局的数据上报情况,对尚未报送的,及时催报;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级数据库,进行如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市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对本地发票进行比对;
并打印《从下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发票清分工作报告》、《发票比对工作报告》、《失控作废发票比对工作报告》。
2.每月17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其中推行CTAIS的单位,将数据转换成规定格式的文本文件,通过 “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上传到上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1)异地发票存根联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3)异地发票抵扣联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6)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7)失控发票数据;
(8)《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并打印《向上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3.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23日前从上级国家税务局提取并为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下列数据(其中推行CTAIS的单位,通过“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将下列数据接收到本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并转换成规定格式的文本文件,传递到CTAIS软件的稽核子系统中):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打印《从上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向下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4.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五)省级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省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岗位,定员为2人,主要职责如下:
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协查系统”软硬件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并组织、指导各下级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2.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接收各下级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督促下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4.运用稽核系统将直属征收机关报送的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对发票存根联数据、抵扣联数据进行清分,对本地发票进行比对,打印数据处理报告。
5.运用稽核系统将有关的数据上传总局信息中心,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6.运用稽核系统提取总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7.运用稽核系统为各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相关的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8.对本级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的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9.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报告。
10.对下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11.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12.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13.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1.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2.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整理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3.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4.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5.下级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6.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7.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六)省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每月18日前检查下级国家税务局的数据上报情况,对尚未报送的,及时催报;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进行如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省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对本地发票进行比对。
并打印《从下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发票清分工作报告》、《发票比对工作报告》、《失控作废发票比对工作报告》。
2.每月19日前,将下列数据报总局信息中心:
(1)异地发票存根联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3)异地发票抵扣联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6)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7)失控发票数据;
(8)《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并打印《向上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3.省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22日前从总局提取并为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下列数据:
(1)相符发票;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票数据。
打印《从上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向下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4.省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七)总局信息中心岗位职责:
总局信息中心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岗位,定员为2~3人,主要职责如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协查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并组织、指导各省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2.负责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接收各省报送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督促省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4.对全国跨省发票数据进行清分、比对,打印数据处理报告。
5.为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总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6.对本级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的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7.对省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8.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9.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10.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1.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2.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3.按照密码安全性的要求,适时统一布置更换系统密钥。
4.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
5.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6.下级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7.严禁随意泄露系统的密钥。
8.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9.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八)总局信息中心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每月20日前检查下级国家税务局的数据上报情况,对尚未报送的,及时催报;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级数据库,进行如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
(3)比对。
打印《从下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发票清分工作报告》、《发票比对工作报告》、《失控作废发票比对工作报告》。
2.每月21日前为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下列数据: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票数据。
并打印《向下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3.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二、金税工程设备和网络管理办法
1.按照税务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机房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保证金税工程硬件设备的运行环境。
2.建立机房值班制度,由专人负责金税工程专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设备的运行维护日志,定期汇总分析;同时设立值班热线电话,负责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3.制定设备管理规程,以及硬件故障处理应急方案,建立金税工程专用硬件设备的资源管理库(包括软硬件配置、厂商技术支持联系人及电话等、常规故障处理流程等项目),由专人负责落实,保证金税工程各种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
4.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记录设备的故障、维修以及部件更换等情况,对所出现的故障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维护措施。定期汇总设备运行状况。
5.制定网络运行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网络管理软件,实时监控网络运行情况,确保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利用网管软件配备的相应模块,实时监控相应硬件的运行状况。网络运行管理由专人负责,对网络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事件进行分析汇总,采取预防管理维护措施,并作好网络系统运行日志。
6.制定网络故障应急方案,确保金税工程正常运转。
7.制定系统安全管理办法,保证网络及金税工程各类数据库安全。安装计算机病毒防查软件,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清除服务器、工作站计算机病毒,做好计算机病毒监测记录。对于采取软盘方式报送数据的区县级单位或征收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应培训业务操作人员学会在接收数据前先对软盘进行检查、清除病毒的方法。
8.严格按照金税工程的要求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数据备份介质为磁带,数据备份每月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备份,备份介质必须异地存放并保存十年。
9.除特殊情况外,中小型机和服务器都放在各级信息中心。各级信息中心要加强对重要的计算机设备的统一管理。
10.制定金税工程设备和网络管理考核办法,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三、做好计算机技术培训工作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要组织好对同级局领导、业务人员、技术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培训和其他技术方面的培训。
四、处罚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该职责及管理办法执行,如有违反,应按照《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冀政〔2008〕50号 2008年4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建立完善我省节能减排统计考核制度,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河北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河北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河北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和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设区市及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

1统一部署,分工协作。能源统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设区市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2夯实基础,依法统计。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各级要重点抓好“双百”重点耗能企业,以及列入省“双三十”的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加强对基层能源统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做好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健全制度等基础性工作,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3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安排必要经费,为尽快建立我省统一、科学、规范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品种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逐步完善设区市间流入与流出统计,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逐步建立设区市间流入与流出调查。

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运行局经济运行处(河北省煤炭运销联合办公室)组织全面调查,提供全省及各设区市数据,省际间数据由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反馈。

(二)原油。原油省际间和设区市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石家庄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取得。设区市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完善成品油流通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单位)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能源商品购进量、购自省、设区市外,销售量、售于省、设区市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逐步完善。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和省商务厅共同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能源商品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单位。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和省商务厅共同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省际间和设区市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由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省际间和设区市间输配数量,由河北省电力公司及设区市供电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调查频率,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和农户生产用能。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法人单位由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农户生产用能由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量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省统计局负责组织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对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所占比重较大,由省电力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分级、分行业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单位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样本单位能源消费资料推算其总体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限额以上企业和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铁道部、地方铁路协会、民航局、三大石油公司管道运输部门组织全面调查,反馈分省和分设区市数据。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逐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公路运输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消费量。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范围:全省营业性公路运输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不包括城市公交、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

调查方式:典型调查,由省统计局和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提供全省分辖区市的营业性运输车辆数据;省统计局负责对不同类型样本车辆能耗情况的调查,推算公路运输能源消费总量。

水上运输和港口

调查内容:柴油、汽油、燃料油、电力、煤炭等消费量。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范围:全省从事水路客、货运输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和规模以上港口。

调查方式:全面调查。由省统计局和省交通厅港航局共同组织实施。

城市公交

调查内容:柴油、汽油、天然气等消费量。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范围: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调查方式:全面调查。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统计局研究制定具体方案。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省建设厅会同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河北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各设区市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

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双百”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节能减排办负责监测,列入节能减排“双三十”的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由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

各设区市统计部门从2008年起,逐步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各县(市、区)建立季度、年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核算制度,逐步建立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各级要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设区市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重点监测“双百”企业和“双三十”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河北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罚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全面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奖惩机制,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省政府负责考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112家国家节能重点企业和109家省节能重点企业(以下简称“双百”企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所辖县人民政府(包括扩权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设区市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率指标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双百”企业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量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各设区市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和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双百”企业节能量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然后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设区市和“双百”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

三、考核程序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双百”企业要依据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节能目标和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确定年度的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底前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市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监察厅、建设厅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对各设区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三)对“双百”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促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促局负责督导、协调、审核,各设区市统一将辖区内“双百”企业自查报告于2月1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组成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双百”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双百”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设区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省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冀字〔2008〕5号)等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审批、核准和备案。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限期整改。对“双百”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省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双百”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附表:1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2“双百”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表1:



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5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2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2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18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6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6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1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2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1分。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双百”企业)当年节能目标,2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察(测)计划,2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完成70%到80%得1分,不足70%的不得分。
8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规章等,2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2分。
9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小计

100
注: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各设区市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指标和省年
度计划节能指标为依据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附表2:


“双百”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4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2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0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20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双百”企业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2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2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6分。
5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2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和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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