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09:23  浏览:98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农〔2012〕12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发展粮油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作业水平,加快推进水稻机插、油菜机收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技术推广应用,规范作业环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和省政府粮食生产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稻机插、油菜机收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作业环节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其中经济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继续对茶叶、水果实行试点,并鼓励各地出台相应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水稻机插、油菜机收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的专项资金以及相配套的地方资金。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以及全季(年)接受具一定服务规模(全年服务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植保服务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的农民。优先支持农业“两区”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内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补贴标准) 水稻机械化插秧作业环节(按亩次)、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环节(按亩次)、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按季,经济作物按年),每亩各补贴40元。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其中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60%,县(市、区)财政承担4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第六条(补贴原则) 补贴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县(市、区)实际完成的上年度水稻机插、油菜机收和统防统治作业面积,于年初核定下达当年度水稻机插、油菜机收和统防统治省级补贴预拨资金。全年作业服务结束后,根据各地实际实施面积进行结算。

  第三章 补贴办法及资金发放

  第七条(签订协议) 农技(机)专业合作社或机手应与种粮(油)农民或村委签订水稻机插、油菜机收作业服务协议,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的植保服务组织应与农民或村委签订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协议(见附1)。与村委签订协议的,必须附表填写每个接受服务农户的姓名、联系电话、水稻(油菜)等农作物种植面积、服务面积、服务费用和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并由农户签字确认。作业完成后,农民或村委凭协议抵扣补贴资金后将差价款支付给服务组织或机手。

  第八条 (面积申报) 服务组织或机手应填写农机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2),连同服务协议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对服务协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服务组织资格和服务农户面积,并填写农机作业补贴申请汇总表(附3)报县级农业部门;县级农业部门对服务协议进行审查、核实后,确定协议作业面积,并将农机作业补贴申请汇总表电子稿分别上报省级农机、植保管理部门。

  第九条(申请补贴) 服务组织或机手应填写实际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同附2),并附服务协议、农机服务情况登记表(附4)以及作业档案等材料,按季向乡(镇)政府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条(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服务组织资格、服务协议以及实际作业面积进行全面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汇总后填写农机作业补贴申请汇总表(附3)上报县级农业(农机)部门。

  第十一条(公示) 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采取联合审查、电话抽查、入户调查等方法,进一步核实当次水稻机插、油菜机收、当季统防统治作业面积和补贴金额,并在当地乡镇和村张榜公示7天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每个农户服务面积和补贴金额等)。

  第十二条(资金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农业局应及时向服务组织或机手拨付补贴资金,并于9月底前将水稻机插、油菜机收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作业补贴资金汇总表(附5)以农业、财政两局文件形式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进行资金结算,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按实结算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操作程序,把政策的落实工作抓紧抓好,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保证政策的公开和透明。

  第十四条 粮油生产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机、植保)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落实人员做好补贴资金的公示和建档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联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定补贴对象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切实把好审核关,对于申报补贴资金中弄虚作假、虚报作业面积、套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农业(农机)部门要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提出当年度水稻机插(其中水稻机插指导价分带秧苗和不带秧苗两类)、油菜机收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分早稻、单季晚稻和连作晚稻)指导价,并于5月20日前上报省农业厅备案。服务组织或机手不得高于当地作业指导价收取服务费。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机)部门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并于当年10月底前将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检查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10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2010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各区(县)人民政府(下称“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下称“市级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而成。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图等。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10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从“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63582606,电子邮箱:xxgkyjx@shanghai.gov.cn)。

  一、概述

  2010年是上海世博年,也是本市加快推进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一年。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部委有关信息公开的要求,不断增强公开意识、加大公开力度、拓展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渠道、巩固公开基础,较好满足了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有力推动上海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全市行政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全面谋划部署全年工作。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多次就政府信息公开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有关问题深入研究。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强调,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两高一少”目标的关键环节,每年都要有实质性的进步,并亲自推进财政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都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重点部署推进。如卢湾区常务会议年内3次专题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明确全年工作目标。市政府立足本市工作实际,以深化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为核心,制定了《2010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提出了全年十二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任务,逐一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要求。各区县、部门也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明确目标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制定了本区县、本部门的要点、细则。三是不断充实任务要求。根据环保部、教育部、卫生部等中央部委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高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的最新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时贯彻落实,加强学校、医院等单位网上信息公开专栏的规范编制和相关信息的及时发布。如市教委及时制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积极推动上海交通大学等8所高校开展信息公开试点工作。

  (二)突出重点、关注热点,不断拓展深化公开内容。一是着力推进资金信息公开。在公开预决算报告的基础上,首次向社会公开2010年预算、2009年决算和执行情况以及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使用情况,公开职业教育发展资金等19项财政专项资金、社保基金等4项社会公共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分配使用情况,公开对口支援都江堰市灾后恢复重建、玉树救灾资金物资等6项审计(调查)结果,以及市级预算执行等审计整改报告。二是深化国资监管信息公开。按照“积极推进、稳妥实施”的原则,以及“分层、分类、分对象”的工作思路,在全国率先公开本市地方国有经济年度总体运行情况,首次公开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继续加大出资监管企业主业目录公开力度,召开季度新闻媒体例会公开国企改革发展现状,鼓励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市公司标准主动对外披露有关财务信息,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三是加大政策意见征询力度。坚持开门办规划、开门定政策,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渠道,主动听取市民对“十二五”规划纲要、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及公共租赁住房等公共政策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推进相关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中国上海、东方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3家公示网站浏览总量超过10万人次,国内主流网站专栏点击总量超过800万人次,收到市民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意见建议1700多件,社会反响良好。

  (三)借力科技,构建平台,以信息化促进公开实效。一是加强公开平台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统一平台、规范标准、兼容互联、分级运维”的建设思路,加快开发或升级相关系统,强化基础保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如浦东、黄浦等区建设信息公开工作系统,对接办公自动化系统,整合主动发布、申请处理、信息查询、目录编制及公文备案等功能,并与市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减少重复劳动,精简工作环节,极大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强化公开过程管理,提高公开质量。以推进基础工作信息化为契机,加大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信息得以全面、及时、有效地公开。如闵行区通过信息发布系统对全区各部门、街镇发布和更新政府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进行实时统计,有效提升各单位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松江区在依申请处理系统中增加短信提醒功能,减少逾期未受理、未答复情况的发生。三是丰富信息告知形式,延伸公开渠道。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在加强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常规主动公开渠道建设的同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网站、短信等形式,向公众主动推送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有效性。如市科委建立“科技企业统计与服务通道”,向本市科技企业主动发送创新政策、项目指南、立项结果、政策解读等政府信息。虹口区搭建政府信息移动发布平台,每月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及有需求的市民免费发布各类政府信息。

  (四)夯实基础,加强督查,推动信息公开规范运作。一是持续抓好业务培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分类培训制度,进一步扩大培训范围,特别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业务培训,丰富培训形式,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培训实效。如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各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参加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市地税局开展市局干部、分局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专题培训,虹口区举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班等,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规范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健全细化工作制度。各区县、部门根据市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监督保障、更新维护、备案移交等实施细则,规范依申请公开接收、办理、答复等工作流程,以制度求规范,以制度促公开,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如青浦区建立“政府信息联合会审制度”,明确由区法制办、保密局、档案局、纠风办、科委等五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文件进行网上联合会审,准确认定公开属性。三是优化完善考核评估。继续由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对全市信息公开工作单位进行检查考核,部分区县和部门还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增强考核评估的权威性。稳步开展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研究,不断优化指标,增强考核评估的科学性。积极探索实施社会评议的方法和途径,委托社会专业调查机构开展调查,扩大社会评议覆盖面,进一步将评价权交给群众,增强考核评估的客观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至2010年底,本市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3.8万条,全文电子化率达97.1%。2010年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3.9万条,同比上升68%,全文电子化率达98.4%。其中,市级机关7.3万条,区县6.6万条。同时,向社会各界提供服务类信息107万余条。

  (一)主动公开范围

  1、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文件管理,公布《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范区域建设发展,公布《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理办法》;加强规章清理,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公开《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同时,为切实保障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集中公布了一批规章,涉及城市管理、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市容环境、广告管理等领域。如4月3日,市政府连续发出12道令,包括《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检查特别措施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通告》等。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公开《关于上海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崇明生态岛建设纲要(2010-2020年)(摘要)专项规划》。加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高新技术产业方面规划计划的公开力度,公开2010-2012年上海推进物联网、云计算、智能电网等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业软件等行动方案。继续做好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公开,实现了中心城区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全公开。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向社会公布《统计数据信息发布计划》,根据计划安排,及时公开以《2010上海统计年鉴》、《2009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统计月度数据为主的大量统计数据信息,并围绕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公开各类统计分析近70篇,方便公众更好地通过统计数据,了解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情况。

  4、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性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预决算信息方面,公开政府预决算报告,首次公开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说明,以及2010年预算、2009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等19张表,内容涵盖一般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上海市对区县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定期公开月度(季度)地方财政收支情况。财政专项资金方面,公开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领域的19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分配因素和分配使用情况。社会公共资金方面,公开新增机动车额度拍卖收入、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房屋维修基金等年度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非税收入方面,公开了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5、行政许可(审批)相关信息。抓好第四批行政审批清理取消、调整事项的落地,建立行政审批目录,公开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开设网上政务大厅,开通审批直通车,开展场景式服务,提供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在线受理、状态查询、结果反馈、表格下载、办事指南、监督投诉、便民问答等多项服务,对50%的新设立内资企业实施并联审批,6万多件审批事项实施了告知承诺。

  6、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服务信息。全面公开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涵盖安全生产、交通港口、气象、市政工程、住房、土地规划、环保、文广影视、教育卫生等领域。公开了政府定价、调价的相关文件信息,及时公开有关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信息,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公开了包括汽柴油、学生饮用奶、食盐、中小学教材、房地产收费、教育收费、公园景点门票等重要商品和公益服务的价格。加快价格异动响应速度,及时发布《市物价局关于重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政策的通知》,开展机动车安检费专项整治。主动公开居民用户水价调整热点问题解读,积极回应市民群众反映。

  7、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地规划等方面。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公开制度,公开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名称及选介,发布了本市黄浦江上游航道整治工程、S6高速公路、中航商用飞机发动机研发中心、外高桥港区六期工程、沪苏高速公路(S26)新建工程、沪宁城际铁路、龙耀路越江隧道工程、轨道交通10号线工程、文化广场改造等重大工程有关建设情况。公开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建筑建材业管理等信息。公开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公开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方面信息,主要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结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拆迁公告等。公布《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明确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及组成补偿安置结果的各相关要素和操作过程必须公开,推进“阳光拆迁”。

  8、教育、医疗、扶贫、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公开招生考试、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困助学、课程改革等与公众关系密切的教育信息。公布《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指导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网站统一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完善招生考试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透明度。

  公开医政管理、血液管理、卫生监督、疾病预防、医学教育与科研、药事管理、健康城市、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医疗收费标准、中医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医疗卫生方面的信息,与市民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秋季养生”、“原发性高血压”等公共卫生政策或医疗卫生保健问题开展对话,发布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情况,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及时发布调整养老金、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有关保障待遇标准,公开本市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本市企业各类人才中实施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上海新农保试点等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大救灾捐赠工作公开力度,公布社会捐助物资接收和使用情况。公开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受理部门、办结时限等,提高社会知晓率。

  9、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公开了本市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状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食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问题严重的产品和企业名单、质量监管部门查获问题有关情况通报等监督检查信息。继续探索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主动公开食品药品、卫生、环保、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严重危害公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环境质量的处罚信息,对“电子监控”、“驾驶员违法记分”等交通违法相关行政处罚结果提供网上查询服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公共服务类信息。以世博服务为重点,充分利用网站、新闻发布会、电视、报纸、手机等各类公开渠道,加强社会管理、公共交通、游客服务等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与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便民服务信息准确、及时发布。即时发布入园人数、场馆开放、节目演出等信息;开通世博每日环境质量预报,及时发布空气、降尘、水质等环境状况;宣传世博交通管理政策,提供交通信息服务;开发英文版上海交通智能地图,提供100多个世博场馆信息、70多个旅游景点信息以及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信息,拓展服务功能。

  1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如静安区“11·15”特大火灾事故、第一人民医院眼科群体用药事件相关信息等。定期公开了治安、道路交通、出入境、消防、警示信息以及有效的预防措施。

  (二)主动公开途径

  继续发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市区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众查阅点等主要公开渠道的作用,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途径,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向市民延伸,努力满足人民群众获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需求。

  1、政府网站。强化网站的主渠道作用,通过优化、升级、整合,进一步增加信息发布数量,加快更新速度,便捷检索查询。如宝山、长宁等区改版政府网站,明晰信息分类;民政、公安等部门建设“网站群”,加强整体联动;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网站完成无碍障改造,服务特殊人群,方便市民查阅各级政府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年度,通过各级政府机关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政府信息的达1.86亿人次。在中国信息化研究与促进网组织开展的2010年中国优秀政府网站评选中,“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被评为服务创新型政府网站,闵行、长宁、松江、金山等区荣获信息公开领先奖。

  2、新闻发布会。本年度共举行551场(次)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发布内容紧扣政府关注、百姓关心的话题,涉及城市建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物价等诸多民生问题。同时,聚焦世博会,围绕重大时间节点,精心筹划多种新闻发布方式,召开世博专题新闻发布会64次,世博会即时和网络新闻发布178次,满足了中外媒体对世博会以及上海城市运行的信息需求,取得良好效果。

  3、政府公报。发布市政府公报24期,每月5日和20日出版,通过档案馆、部分企事业单位、邮局、书报亭、新华书店、居委会、村委会等免费向公众发放,每期发放量达20万份。18个区(县)政府均出版了政府公报,公布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政府信息。

  4、公共查阅点。继续将上海图书馆、上海市档案馆及各区县图书馆、档案馆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点,同时将部分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提供信息服务。各区县积极开展基层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进一步依托各类便民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深入社区、居村委,为市民在家门口查阅和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5、政府热线。各级政府部门扩充热线内涵,增加服务功能,使其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之一。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充实人员、扩展内容,将12365申诉举报热线变更为政府信息公开热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升级功能,推出“12333在线智能咨询”服务系统,为市民增加更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

  6、其他渠道。通过“在线访谈”,集中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回应市民关注的热点。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为注册用户免费发送各类政府信息,变主动公开为主动推送。通过在行政村配置为农综合服务信息站(农民一点通),将涉农信息送到基层,方便农民查阅。通过社区报、部门公开发行刊物等,主动公开本地区、本行业相关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2010年,本市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共23970条。

  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006件,其中市级机关收到5528件,区(县)政府及工作部门收到6478件;按不同渠道申请量由多到少分别为:当面申请6269件,占52.2%,以网上提交表单形式申请3712件,占30.9%,以信函形式申请1705件,占14.2%,以电子邮件形式申请104件,占0.9%,以传真形式申请104件,占0.9%,以其他形式申请112件,占0.9%。

  在市级机关中,申请量列前5位的是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请内容主要涉及户政管理、房屋动拆迁许可及补偿安置、养老保险、工资福利待遇、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规划行政许可、土地管理批文等方面。

  在区(县)政府机关中,申请量列前5位的是浦东新区、黄浦区、静安区、虹口区、闸北区。申请内容主要涉及房屋拆迁与补偿标准、土地征用、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保护、财政等方面。

  (二)申请处理情况

  在12006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已经答复11197件,其余申请按照《条例》和《规定》顺延到下年度答复。

  在答复中,“同意公开”的6131件,占总数的54.8%;“同意部分公开”的247件,占总数的2.2%,两者合计占总数的57%,所占比例同比增加3.4个百分点。“不予公开”366件,占总数的3.3%,所占比例同比减少0.6个百分点。

  其他情况4453件。其中,“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418件,占总数的3.7%;“信息不存在”1514件,占总数的13.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1422件,占总数的12.7%;“申请内容不明确”711件,占总数的6.3%;“重复申请”179件,占总数的1.6%;“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其它情形209件,占总数的1.9%。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各政府机关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共计4398元。

  同时,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确有经济困难情形的人员,依法减免了相关费用。

  四、复议、诉讼情况

  本市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648件。其中,市政府收到453件,受理440件,当年办结396件,受理率和办结率分别为97.1%和90%。在当年办结的396件复议申请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341件,驳回17件,申请人自行撤回申请终止审理10件,纠错28件,纠错率为7.1%,同比上年减少4.2个百分点。其中,市规划国土资源局7件,市工商局5件,市文广影视局4件,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2件,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交通港口局、虹口区政府、杨浦区政府各1件。

  本市各级法院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280件,办结258件。其中,纠错13件,纠错率为5%。

  五、咨询处理情况

  本市共接受市民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约2489.2万人次,其中现场咨询128.5万人次,电话咨询2341.4万人次,网上咨询19.3万人次。

  在市级机关中,接受咨询量列前5位的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在区(县)政府中,接受咨询量列前5位的是:浦东新区、长宁区、闵行区、黄浦区、金山区。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总体上看,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在有序、有力、有效推进。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了依法行政,发挥了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在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和能力有待增强。一些部门对某些主动公开重点内容缺乏系统的研究和思考,对主动公开范围和程度把握不准。部分政府网站信息更新不及时,功能设计不合理,检索效果不理想,公众查找利用信息不方便。二是依申请公开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一些部门对新问题、新情况缺乏研究,面对公众不断增加的信息需求,服务能力不足,后续争议呈上升趋势,个别行政机关的答复存在程序性瑕疵或实体性错误。三是基层信息公开工作有待强化。部分单位在机构、经费等方面缺少必要的保障,一些工作人员身兼数职或岗位调动频繁,缺乏培训,对《条例》、《规定》精神领会不到位,对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了解不全面,工作水平有待提高。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引导工作有待加强。部分市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途径及用途尚不明晰,出现个别市民滥用信息公开权利,多次重复申请的情况,既违背《条例》立法本意,又浪费行政资源。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实现“两高一少”的攻坚之年。本市将进一步加大《条例》实施力度,以深化主动公开内容、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为主线,以机制创新、公众参与为驱动,以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为支撑,贴近需求,扩大公开,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促进政府公开透明,力争做到全国领先。

  一是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全面严格执行国务院各部门有关公开规定,在原有主动公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重点推进公共资金分配、公共权力运行、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政策制定、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是优化依申请公开服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进一步提高依申请公开答复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

  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获取便捷性为目标,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体系,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效率,逐步实现信息发布即时化、申请处理流程化、日常监督电子化、基础工作信息化。

  四是夯实信息公开工作基础。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和常态性要求融入政府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强化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与公开职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增强工作推动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

  七、附表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138955

  较上年度同期增加率
  %
  68

  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条
  136694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条
  1511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条
  23970

  受理申请总数
  条
  12006

  1.当面申请数
  条
  6269

  2.传真申请数
  条
  104

  3.电子邮件申请数
  条
  104

  4.网上申请数
  条
  3712

  5.信函申请数
  条
  1705

  6.其它形式申请数
  条
  112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条
  11197

  1.同意公开数
  条
  6131

  2.同意部分公开数
  条
  247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条
  418

  4.“信息不存在”数
  条
  1514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条
  1422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条
  711

  7.“重复申请”数
  条
  179

  8.不予公开总数
  条
  366

  (1)“国家秘密”数
  条
  81

  (2)“商业秘密”数
  条
  118

  (3)“个人隐私”数
  条
  37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条
  35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条
  6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条
  89

  9.其他
  条
  209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万条
  107.37

  网上咨询数
  万人次
  19.29

  现场接待人数
  万人次
  128.46

  咨询电话接听数
  万人次
  2341.44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万人次
  18563.34

  附表四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行政复议数
  件
  648

  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件
  37

  行政诉讼数
  件
  280

  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件
  13

  申诉举报数
  件
  5

  被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件
  0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收取费用总数
  元
  4398

  1.检索费
  元
  2455

  2.邮寄费
  元
  254

  3.复制费
  元
  1689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工作人员总数
  人
  1779

  1.全职人员数
  人
  216

  2.兼职人员数
  人
  1563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526.51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446.47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6.57


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

(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83 号

《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5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文物的保护、考古发掘、收藏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社会文化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

第五条 文物保护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专款专用。城市维护费中用于文物维修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议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建议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建议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和初步审核,并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予以公布。

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在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后一年内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起一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建立记录档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一式五份;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一式四份;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一式三份。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应当报该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起一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和界桩以及其他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存放或者排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二)建造坟墓以及焚烧丧葬、祭祀用品;

(三)擅自从事取土、挖沙、采石和修筑沟渠等活动;

(四)危及或者可能损坏文物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在地下文物较为集中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害地下文物的植物。

第十三条 尚未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得允许国内专业研究人员以外的人员参观、考察。

第十四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文物的保护级别与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使用协议,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得改建、损毁和拆除文物,并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和养护。

第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措施。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省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从事考古发掘工作,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改造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发现文物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未发现文物的,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考古调查、勘探结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考古发掘中的重大发现,须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单位对外公布。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建立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优先发展门类空缺和体现地区文化、行业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

第二十一条 有文物收藏的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和其它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馆藏文物核查、鉴定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通过其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移交核查。

第二十四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规章制度。

馆藏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应当设专库、专柜保管,配备安全设备。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单位代为保管或者依法调拨。

第二十五条 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或者天文、水文、地理等科学资料的石刻和未发表的墓志铭,禁止拓印出售或者翻刻出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外提供我省尚未公开发表的文物拓片、照片、图纸、古墓壁画摹本及文字资料。

第二十七条 拍摄馆藏文物,需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承担因拍摄而产生的费用。其中,拍摄一级文物,应当提前二十日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文物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二十九条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在文物拍卖公告发布三十日前,将文物拍卖资料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外省文物拍卖企业来本省举办文物拍卖活动,应当在拍卖活动开始七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文物拍卖许可证复印件;

(二)拍卖文物清册;

(三)拍卖企业所在省文物行政部门对本次拍卖活动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证明。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设施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取土、挖沙、采石和修筑沟渠等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文物造成损坏后果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考古发掘证书,擅自进行考古发掘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文物损坏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改造与开发,施工前未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考古调查、勘探强行开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文物损坏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未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者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未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赔偿,所在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员追偿。

第三十七条 文物拍卖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有关拍卖文物审核或者备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