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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51:12  浏览:9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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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市政府规定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鞍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编制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规划选址、户型设计、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等工作。
市建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环保局、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开发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建档、分配工作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有偿方式使用。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的方式,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集体宿舍、职工公寓除外)。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集中建设;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回迁房、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中配建;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集体宿舍、职工公寓);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企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五)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用房等非居住性房屋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政府从市场上购买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实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章 资金及政策支持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中央、省人民政府的资金支持和资金补助要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运营所涉及的税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精神严格执行。
第四章 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政府引进人才、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尚未回迁的动迁户等。
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但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以内,下同)、政府引进人才,本人没有住房的。
(二)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市户籍,且在本市居住;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市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中等偏下标准;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没有住房,且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的。
(四)尚未回迁的动迁户,已经签订拆迁协议并腾退原有住房的。超期一年以上未回迁,且家庭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中等偏下标准,由市政府每年调整公布。
第五章 受理及核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一)由本人或申请家庭的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住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劳动用工合同、住房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定,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社区居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认定。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填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并将认定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认定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走访调查、查档取证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四)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走访调查、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人员名单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轮候顺序,选择房源。不符合条件的,委托街道、社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并将结果报市房产局备案。
第十八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除外),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由产权单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到市房产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审核合格并已确定房源的申请人,须签订《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月交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房改办提出初步意见后,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依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不同区域市场租金水平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格的70%以内,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并将保障对象材料汇总后报市房产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12月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核实结果报市房产局。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亡故或外迁的,同户籍并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承租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满,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六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退出承租住房:
(一)通过购买、继承、赠与、回迁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的;
(二)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三)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或改变住房结构的;
(四)有意破坏或损毁房屋设施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六)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七)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八)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房产局会同区政府(管委会)责令其限期退回。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市场价格标准补交租金,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产权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房产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齐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负责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申请审核、配租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房产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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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科协发办字〔2007〕52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中共中央近日发出通知,号召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并对各人民团体的学习贯彻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的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行动起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到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一、深刻认识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十七大精神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符合中国实际,顺应党心民心,是指导我们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重要指南。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奋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全面把握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

  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首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的首要政治任务。科协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自觉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推进工作。

  一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是党的十七大的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都纳入其中,既有继承,又有发展,为全国人民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有利于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有利于动员带领全国人民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有利于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就是要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完成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崇高使命。

  二要深刻领会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作用,以思想的不断解放推进事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开放体系,形成并发展于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也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完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广大党员干部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继续解放思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真正做到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止,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使之有所发展、有所创造、有所创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以思想的不断解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

  三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牢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四要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党的十七大在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赋予了新的内涵,明确要求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些新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既与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相衔接,又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更加切合我国发展实际。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党的十七大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进行全面部署,努力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共同进步。今后5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务必要坚定信心,埋头苦干,为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打下更加牢固的基础,把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落到实处。

 三、坚持紧密联系实际,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推动科协工作的强大思想动力

  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最重要的是把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在实际工作中见行动、见成效,使科协各项工作更加有起色,取得更大的成绩。

  一要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首先要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原原本本地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使党的十七大精神真正入脑、入心。要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全面了解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的新进展,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根本要求,进一步明确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入理解报告对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的全面部署。要认真学习《党章》,准确理解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党章》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要着重在领会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上下功夫,努力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不断做出新成就,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要坚持联系实际学习。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广大党员的思想实际,紧密联系科协的性质、宗旨、任务,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要通过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更加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奋斗目标,认真查找精神状态上存在的差距,进一步提高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与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起来,与提高水平、增强能力结合起来,与履行职责、推动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提出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安排好、部署好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着力解决好本单位的实际问题,让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成效,在统一思想、振奋精神上体现出来,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体现出来,在增强履职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上体现出来。

  三要加强对学习活动的领导。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要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领导。要结合科协工作实际,制定系统的学习计划,列出专题进行研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科协系统形成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要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班、培训班和学习班,要注意抓好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学习,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结合起来,通过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活动,帮助广大党员和群众掌握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基本内容。领导干部在学习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文件,带头讲体会、讲感想,努力在掌握基本观点和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把党的十七大精神学深学透,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好地担负起所承担的重要职责。

  四要认真组织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宣传。科协系统宣传部门要抓紧制定宣传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宣传工作。科协系统所属媒体要精心筹划、周密安排,发挥各自优势和特色,开设一批专栏、专题,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的重大意义和历史贡献,宣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宣传广大科技工作者对党的十七大的热烈反响和学习情况,宣传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成效、新进展。宣传工作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善于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数字说话,做到既全面准确又深入浅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特点和优势,运用网络广泛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

  各全国学会、地方科协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及时全面了解学习情况,切实加强指导,做好组织检查和督促宣传工作,并将有关学习情况及时报送中国科协。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1]7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阁下:

  针对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51号),这一通知对遏制该地区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对广东省潮汕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重点查处。这一地区偷、骗税势头已初步得到遏制,税收秩序趋于好转。为促进广东省潮汕地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总局决定将这一地区出口企业的退税纳入正常税务监管范围。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与该地区企业有关的出口退税时,应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审查程序,在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对确实符合退税条件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办理退税。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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