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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23:41  浏览:9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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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2〕8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煤矿班组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提高煤矿现场管理水平,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煤矿现场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煤矿开展班组安全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班组安全建设制度、落实班组安全建设规定。
各地工会要组织协调、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企业、矿井、区队到班组的班组安全建设体系,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重要环节,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制定班组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
煤矿企业工会要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参与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要建立健全区队工会和班组工会小组,强化班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煤矿(井)是班组安全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围绕班组安全建设建立各项制度,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保障措施,保证职工福利补贴,完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机制。
区队(车间)是班组安全建设的直接管理层,负责班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以“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管理严格,生产安全,团结和谐”为总要求,着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筑牢煤矿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区队、班组建制,制定班组定员标准,确保班组基本配置。班组长应当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加强班组作业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煤矿企业班组工会小组要设群众安全监督员,且不得由班组长兼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在煤矿井下生产一线班组中聘任煤矿特聘群众安全监督员。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以下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 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
(二) 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三) 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四) 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五) 学习培训制度;
(六) 安全承诺制度;
(七) 民主管理制度;
(八) 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九) 煤矿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煤矿企业在制定、修改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信息管理,班组要有质量验收、交接、隐患排查治理等记录,并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指导班组建立健全从班组长到每个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完善安全、生产、效益结构工资制,区队每月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标准要求,改善作业环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按标准为职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对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班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班组长应急处置指挥权和职工紧急避险逃生权。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班组民主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班组民主活动,认真执行班务公开制度,赋予职工在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班组长民主评议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三章 班组长管理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制度和机制,积极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人才,把班组长纳入科(区)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有班组长经历。
第十七条 班组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热爱煤炭事业,关心企业发展,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
(三)熟悉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矿井相关专业灾害预防知识,具备现场急救技能;
(四)服从组织领导,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在职工中具有较高威信;
(五)一般应当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3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
第十八条 班组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措施,实行对本班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安全生产管理;
(二)负责分解落实生产任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科学合理安排劳动组织、配置生产要素,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现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
(三)负责加强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
(四)负责班组团队、安全文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班组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按规定组织落实安全规程措施,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和职工安全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职工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有权拒绝开工、停止作业,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煤矿企业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有权根据区队生产作业计划和本班组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组织,调配人员、设备、材料等;
(三)有权核算班组安全、质量、生产等指标完成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班组成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班组长任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取组织推荐、公开竞聘或民主选举等方式选拔班组长;
(二)经选拔的班组长,要按规定履行正式聘任手续,不得随意更换班组长;
(三)撤免班组长应当由区队提出撤免理由和建议,严格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班组长岗位津贴,制定班组长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班组长提拔、奖励、推优评先以及解聘、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制定班组安全工作标准、操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班组必须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结合上一班作业现场情况,合理布置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分析可能遇到的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班前安全确认。
第二十四条 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现场安全状况、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生产条件和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班组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和正规操作,实现合理均衡生产,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第二十六条 班组必须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动态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班组必须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各类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等排放整齐有序,清洁文明生产,做到岗位达标、工程质量达标,实现动态达标。
第二十八条 班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工器具和其他安全生产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正确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第五章 班组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重视和发挥班组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强化班组成员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增强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加强班组职工安全知识、操作技能、规程措施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安全培训,提高职工遵章作业的能力。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强化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培训,提高职工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隐患的辨识和防范能力。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模拟演练,班组成员应当牢固掌握防灾、避灾路线,增强自救互救和现场处置能力。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置技能培训,班组成员应当具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及时果断进行现场急救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确保班组教育培训投入,建立实训基地,建立学习活动室,配备教学所需的设施、多媒体器材、书籍和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班组长及班组成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章 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把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作为矿井整体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文化建设投入,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培育独具特色的班组安全文化。
第三十四条 煤矿班组应当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事故可防可控”和“班组安全生产,企业安全发展”等安全生产理念。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以提高职工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为重点,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发挥群众安全监督组织、家属协管的作用,培养正确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增强班组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诚信考核机制,建立职工安全诚信档案,并将安全诚信与安全生产抵押金、工资分配挂钩。
第三十七条 班组长应当加强人文关怀、情感交流和心理疏导,提高班组凝聚力,强化班组团队建设。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班组合理化建议与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班组开展岗位创新、质量管理(QC)小组等活动,培育团队创新精神。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班组建设创先争优活动,每年组织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评选,对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及班组长给予表彰奖励。
煤矿企业在组织职工休(疗)养、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时,优先选派优秀班组长参加。
第四十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总工会,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结合煤矿开展争创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优秀群监员活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会组织依照本规定对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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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衡量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杨涛
司法机关招商引资的问题又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2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江苏省副省长蒋定之表示,各地方政府不得给公、检、法等部门下派招商任务,公、检、法等部门不得外出招商。而去年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政府却是给海拉尔区法院定下了1000 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并对招商引资的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此间媒体纷纷发表评论,为江苏省的做法叫好,笔者也不吝浅陋,也想谈谈一点想法。
正如许多论者所说,司法机关招商引资弊多利少,在司法机关本职工作也如此繁忙,去从事外行的招商任务,必然是两者都做不好,“丢了西瓜也捡不到芝麻”。况且,以维护公正为天职以中立者面貌出现的司法机关去从事商务活动,混淆自身角色,谁还相信他们能主持司法公正呢?在司法机关被迫招商引资后面,我们看到的是司法机关在地方化、附庸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尴尬的边缘地位。
这些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如果我们从有些党政领导为何在三令五申不准给司法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仍冒天下之大不韪逆行去思考问题的话。我们会发现,除了他们本身能控制司法机关外,恐怕与上级对他们的考核,与上级及他们本身如何对待现代化、对待GDP的偏差有关。
在区域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现代化成了许多地方政府追求的目标。与此同时,GDP又被他们神化为一个衡量现代化“万能标准”,于是追求GDP指标的提升,成为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考核标准,地方政府也是一切围绕着GDP转。由此不难想像,既然招来商引来资,“引来金凤凰,能下金蛋蛋”,有助于提升GDP,能实现现代化,那就要动员一切能动员的力量,全力以赴去招商引资。于是“人人是投资环境,个个有招商任务;完不成招商任务,群众待岗,领导让位”的口号甚嚣尘上,成为地方主流话语。
然而,GDP是衡量现代化“万能标准”吗?学界对此给予了否定的答案。北京现代化进程研究课题组组长张纪斯认为,人均GDP是衡量一个地区现代化进程极其重要的指标,但并不是惟一标准。除经济因素外,现代化还包括社会、科技、环境等多项内容,现代化综合指数正是比较全面地反映一个地区的发展全貌。深圳在去年就将对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时间进度作出了适当调整,并对原有的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充实。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人居环境、自然生态、社会发展方面的指标。今后深圳在对各区、各部门进行考核时也将把环境指标、社会指标与经济增长和引进外资等置于同等重要甚至更为优先的位置。
由此看来,不再让司法机关招商引资不仅有让司法机关集中精力从事司法工作,保持中立、公正的地位,以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义。而且,保证司法独立、发展法治文明、建设法治社会,本身就是衡量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一个现代化的社会,是一个文明的社会,必然也是一个法治化的社会。
在这种语境下,笔者提出法治GDP的命题。2月24日金磊在《新京报》发表文章指出:正如同国内不少地区政府已对在业绩上评估“GDP”不全面,和也要考虑“环保GDP”一样,也要考虑“安全GDP”。笔者认为,法治GDP也要成为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在现代化建设考核中的重要标准,地方政府要将法治GDP指标的提升作为衡量自身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尺度。
衡量法治GDP指标提升的尺度,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法规是否健全,立法是否能充分体现民主,已制订的法律是否合宪,是否是良法,不适宜的法律是否能得以及时废、改;二是司法是否独立,不当的干涉能否得以及时制止,司法是否中立、公正,司法官的素质是否提高,是否真正依法办事,司法腐败能否得以最大限度地遏制;三是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是否得以较大的提高,官员权力的制约与人民群众的权利的实现是否有确实的保障,遵纪守法是否蔚然成风。
可以说,没有法治GDP指标的实现,就没有文明的社会,也就没有真正的现代化,从这个意义上讲,给司法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确实可休矣!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8年第70号公告(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是指:±500千伏及以上直流输变电设备和500千伏及以上交流输变电设备。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1。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持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四、对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经海关审核无误的准予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五、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附件2所列输变电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9年3月15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的上述输变电设备,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09年3月15日起,各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附件2所列输变电设备的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自2008年9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附件2所列输变电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对于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增加商品项变更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

  自2008年9月15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进口上述输变电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对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附件:1.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清单(0).tiff
2.输变电设备整机进口不予免税清单.doc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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