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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做好应对日全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19:26  浏览:9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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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做好应对日全食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做好应对日全食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据国际天文联合会和紫金山天文台预测,7月22日将发生日全食现象。本次日全食持续时间长、涉及区域广,从日食初亏到复原长达两个小时,其中全食持续时间最长可达6分钟左右,全食带覆盖印度中部、缅甸以及我国长江流域等广大地区,偏食带则覆盖我国全境。这次日全食为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观测观赏带来难得机遇。同时,由于日全食期间能见度下降、气温降低、湿度上升,会对交通运输、生产作业、通信安全、社会治安等带来一定影响,也可能在部分人群中产生迷信猜测和心理恐慌。为妥善做好应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科普宣传
各级科技部门和科协组织要充分利用此次日全食为科普宣传提供的良好机会,组织相关专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天文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对日全食现象进行科学解释说明,对相关防范知识进行宣传普及。宣传工作要深入农村、山区、林区等偏远地区,消除部分群众的迷信和恐惧心理。同时,要注重对科学观测方式方法的宣传教育,避免造成观测人员视觉损伤。请中央和地方各级宣传部门和媒体给予大力支持。
二、做好相关预案和应对准备
针对日全食发生期间因天空亮度骤暗带来的不利影响和问题,请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完善相关预案,积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及早做好安排部署,确保安全、畅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日全食发生时及时开启城市道路照明设备;医疗卫生部门要注意防范光线不足对医疗救治的不利影响;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监测,及时做好可能出现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城市高空作业、建筑施工等作业单位要提前通知施工人员,并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质检、工商部门要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观测器材进行依法查处;公安部门要做好日全食可能引发的社会治安等问题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防止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三、加强旅游和观测的组织与管理
一些地方已将这次日全食观测作为旅游活动进行组织,有关地区和旅游部门要针对可能出现的大量观测人员聚集情况,提前做出安排部署,切实做好游客数量、交通住宿和天文观测设施使用等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引导游客合理选择观测地点。要加强对观测活动的组织管理,制订合理的人群疏散等应急预案,妥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发生拥堵、踩踏等事件。
四、强化值守应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此次日全食事件,切实加强值守应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妥善高效处置,最大程度降低和减轻日全食造成的不利影响。重大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中国天文学会常务理事会《日全食对社会影响的专业论证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09年7月10日

附件:

日全食对社会影响的专业论证报告
中国天文学会常务理事会

2009年7月22日,我国长江流域地区将可观测到百年内最为壮观的日全食天象,包括科学界、教育界以及民间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对这次日全食进行观测和观赏。本次日全食也将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意义
日全食是指当月球运行到太阳和地球之间时,月球挡住全部太阳光球的天象,它是人们研究太阳大气的极佳机会。通常人们肉眼所见的太阳,只是它的光球部分,光球之外的太阳大气-色球层和日冕,都被淹没在光球的明亮光辉之中。日全食时,月亮挡住了太阳光球表面,在暗黑的天空背景上,相继呈现出太阳大气分层中的中红色色球和银白色日冕,天文学家可以在这一特定的时刻对相关天文学、物理学等问题进行观测研究:
(一)日全食期间可以组织对太阳色球和日冕进行比空间望远镜和其他地面望远镜更多波段(包括可见光波段、红外波段、射电微波波段)和更高分辨率的成像和谱连续观测,从而研究有关太阳色球和日冕大气的物理状态和化学组成,甚至其动力学演化,为建立更为精确的日冕大气模型提供准确的观测依据,为恒星物理、日地空间物理、空间天气预报研究提供基础性的第一手数据。
(二)日全食期间可以组织对水星轨道内小行星、近地小天体等的搜索和研究,为太阳系的形成和演化、近地空间安全等提供依据和保障。
(三)日全食期间可以为引力波及其他基本物理问题的探索寻找答案。在历次的日全食观测中,科学家们都一直孜孜不倦地为这些基础的物理问题进行探索研究。
(四)在日全食期间还可以对地球电离层结构和扰动规律进行高时间分辨率的详细观测研究。
因此在每次可观测到日全食的地区,来自中国科学院各天文台站、各高校天文学研究组等都组织了一系列观测,并取得了大量观测结果,极大地推动着相关科学问题的发展。今年的日全食期间,除了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紫金山天文台、云南天文台、上海天文台、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以及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等将组织相应的观测活动外,国际天文学联合会及有关国家的科学家也将到我国杭州及周边地区从事观测研究工作。
二、科普教育意义
在地球上的同一个城市观测到日全食的机会大约每375年只有1次左右,同时还因为天气的影响,实际能观测到日全食的机会就更小。正因为其出现的机会不多,又发生在人类未知的天上,同时还会引起当地气温下降、湿度上升等异常现象,一些人往往对这种天象存在一定的恐惧心理。因此,在日全食现象发生前后,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图书、图片展览等现代媒体技术向社会大众进行及时、准确、生动、形象的科普宣传和教育,是破除迷信思想、激发民众尤其是青少年们的科学热情、提升国民科学素质的一次千载难逢的机会。而且,今年又正好被联合国设立为国际天文年。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曾经发生过三次有利于观测的日全食,一次是1980年在昆明、贵阳等西南城市;一次是1997年在黑龙江省的漠河地区。这两次日全食的全食带范围都非常小,再加上当时的交通条件并不是非常便利,因而这两次日全食观测活动带来的社会影响不大。第三次日全食发生于2008年8月1日,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紫金山天文台、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在我国新疆、甘肃等地进行了大规模的科学观测与研究。同时,内蒙古、宁夏、陕西、山西、河南等省(区)部分地区组织了中小学生和民众的观测和观赏,收到了良好的科普效果。
2009年7月22日的这次日全食,从日食初亏到复圆长达两个多小时,全食带宽度可达250公里,日全食的持续时间最长可达6分钟左右,这是1814-2309年之间中国境内可观测到的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日全食活动。同时,这也是世界历史上覆盖人口最多的一次日全食,全食带将覆盖印度中部、缅甸以及我国长江流域等广大人口稠密地区,其中包括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的成都、重庆、武汉、合肥、上海、杭州等大城市,而与这次日全食对应的偏食带则覆盖了我国全境,从最南端的曾母暗沙(食分约为20%)到最北端的漠河地区(食分约为30%),即使是远离日全食中心的北京,食分也将达73%。因此,这是一次影响我国全境的天象活动,通过科学部门、教育部门和各级政府的通力合作、协调部署、合理组织,可以在全国掀起一次规模宏大的爱科学、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风气。
三、社会影响
本次日全食对社会层面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积极影响。通过科普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思想,激发民众热爱科学的热情和兴趣,对提升我国国民科学素养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日全食期间,中国科学院天文学有关研究机构将联合当地政府,举办多点互动的科普活动,藉此大力普及科学知识,推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提高。2009年5月19日,由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主办的"2009年国际天文年日全食观测和科学普及活动周"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天文学会会同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向铜陵、桐城、黟县、嘉兴、苏州、高淳、常州、无锡等八个观测条件较好的城市颁发了"2009年日全食指定观测点"的牌匾和证书。这些处于全食带中心线的城市已经结合当地文化特点,策划和组织了一系列日全食观测和科普活动。届时,中央电视台也将在多个频道组织实况转播。
(二)不利影响。全食带区域从食既(太阳亮光突然消失)到生光(太阳亮光突然出现),时长短至1分钟、长至6分多钟。期间大地由突然变黑暗转向突然变明亮,很可能带来以下问题:
1.公众视力安全问题。日全食过程中,很多人会进行观测。在食既之前,太阳依然很明亮。不正当地使用观测眼镜或直接目视太阳都会造成失明等视觉损伤。尤其是生光瞬间,太阳突然增亮。有组织的观测者可能还沉浸在肉眼能看见日冕的兴奋之中,因此会被强烈的阳光灼伤眼睛(甚至失明);尤其在偏远地区,人们可能因太阳的短暂消失而好奇地观望。这时,太阳的再次突然显露很可能会灼伤眼睛。因此,在观看日食过程时,有条件的可使用专用的日食镜片,没有条件者可使用其他方式保护眼睛,比如用墨均匀涂黑的玻璃,均匀曝光的胶片,烧电焊时用的护目镜等。
2.交通安全问题。日全食发生时在机场、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附近有可能引起交通拥堵乃至撞车等意外事故,驾驶员亦可能会因分散注意力而引发交通事故。
3.生产作业问题。日全食发生时大地突然变黑、气温下降15-20度、湿度明显上升,在热岛效应严重的大城市可能导致降水、风力、风速的变化,从而引发诸如高空作业、建筑施工等的安全问题。
4.通讯安全问题。在日全食期间电离层会出现扰动,从而可能导致通信中断或受干扰,而且大量游客通过互联网发送有关日食的信息等,可能导致网络通信受阻等。
5.社会治安问题。日食引起人群注意力分散、日全食短暂黑夜现象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6.医疗业安全。医院的供电、照明等如应对不及时,有可能发生病人慌乱、医疗过程差错等问题。
上述不利影响可以通过科学部门与生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并通过合理安排进行规避。为此,我们建议政府动员各部门积极准备宣传、科学引导观赏、谨慎防范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使得我们能够充分发挥这数百年难遇的科普良机来提高全民族科学素养、增加民众对科学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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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贵阳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六章 人事任免
第七章 质 询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保障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举行的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顾问,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及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辖市、自治州和部分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可根据情况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年度议题计划,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与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综合后,提交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年度议题计划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部分调整。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经批准的以外,不得缺席。
第十二条 经主任会议批准,新闻记者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
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单位或提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进行审议,或者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第一次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先由提案单位或提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说明,会议进行初步审议,然后在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再审议。
常务委员会初步审议后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视情况印发不同范围征求意见,并就法规案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法规案经主任会议统一审议后,再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的议题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提议案的单位的负责人和联名提案人中的第一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单位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讼决定。

第四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贵阳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提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要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贵阳市的地方性法规只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应予以批准。如有违背、抵触,可退回原提请批准单位研究修改,或者删去有违背、抵触的条款后批准。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贵阳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化问题,交由提请批准单位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提请批准的有关国家法律的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按本章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委托其部门所作的工作报告,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提出书面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时,应就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对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常务委员会应听取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决议的执行。

第六章 人事任免
第三十条 人事任免必须遵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提请机关要认真审查,提出任免理由的报告,并附上被任命人员的简历和主要政绩考核材料,于会前十五天送到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人事任免案先由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审议任命案,必要的时候,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对被提请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审议时,经提请机关考核已有结论的问题,不再审议;如发现确有新的问题,不宜任命的,应退回提请任命的机关予以核实。
被提请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任命。

第七章 质 询
第三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和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案人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经审议的质询案,是否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主任会议决定要答复的质询案,用质询通知书将质询的内容、答复的时间等事项通知受质询机关,由受质询的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专门委员会应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有关提案人可以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后,多数成员认为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四十一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二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三条 人事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省内重大事项的意见,以决议、决定的形式表示;审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家法律的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和贵阳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意见,以决议的形式表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14日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系指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同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实行封闭管理的一个特定区域。交易市场位于大嶝岛东北部,包括大嶝运输码头及以南区域约0.8平方公里。
第三条 厦门市及同安区有关部门与大嶝镇共同派员组成“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厦门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对交易市场的船舶停靠、人员进出、商品进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市场秩序、军事安全保密及相关工作进行统一规
划和协调、管理。
第四条 福建省居民及台湾、金门同胞持有效身份证明,经交易市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后,均可在市场内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第五条 进入交易市场内交易的台湾产品,限于土特产、生活用小商品及旅游商品(以核准的“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为准,见附件。)
第六条 当地居民和祖国大陆其他地区游客可进出交易市场,并在市场交易区摊位采购商品带出。按照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的规定,对每人每天累计交易进口台湾产品价值在人民市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免交进口配额许可证,免征进口税;超出人民市1000元的,一
律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七条 海关在交易市场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对进出交易市场的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进行监管。进出交易市场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按照《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运载货物或携带物品的品名、数量和金额等,并接受海关监
管和检查。
第八条 经过批准有对台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公司,如通过交易市场向台湾地区出口商品或从台湾地区进口商品,应按照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交易市场。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交易市场设立专用码头作为台湾船舶停泊点,允许台湾船舶停靠。对停靠的台湾船舶和上岸的人员由公安边防部门按照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海关对船舶依法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
(一)粮油食品类,包括粮油制品、食用动物及其产品、食用植物及其产品、水产品、食品制成品。
(二)土产畜产类,包括茶叶、咖啡、可可、香调料及香料油、山货、畜产品、烟类。
(三)纺织服装,包括纺织品、丝织品、服装。
(四)工艺品类,包括陶瓷、地毯及装饰挂毯、工艺品。
(五)轻工业品类,包括家用电器、箱包及鞋帽、文体用品、日用五金器皿、钟表、家具、日用杂品、纸品。
(六)医药品类,包括中成药、药酒。



199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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