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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工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57:38  浏览:9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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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工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工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机工[2011]1号


各直属工会、部机关各司局工会小组: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工会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直属机关工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工会工作要点

  2011年直属机关工会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和部直属机关党委的部署,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优势,努力为中心大局服务、为和谐单位建设服务、为职工需求服务,团结带领广大职工为实现“十二五”规划建功立业。

  一、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团结动员职工为实现“十二五”规划岗位建功

  (一)按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宣传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策部署,把广大职工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和部党组的部署上来,为实现“十二五”规划良好开局建功立业。发挥工会组织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职工关心和支持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为完成部和本单位中心任务作贡献。

  (二)按照“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的要求,在创先争优活动中积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尤其是本单位岗位建功先进典型,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立足岗位创先进。继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鼓励和支持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加强学习。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加强职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不断提高职工思想道德修养。

  二、努力为干部职工服务,切实协助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

  (三)发挥职代会、工会组织的作用,配合党政部门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及时了解和反映职工诉求,做好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与职工的沟通交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务合同、职工“三险”、职工休假等工作,在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中发挥作用。

  (四)及时了解掌握困难职工的情况,特别是老劳模、老先进工作者、特困职工的情况,不断完善困难职工档案。积极向党政领导反映情况,加大帮扶力度,协助解决困难职工的实际问题。重点做好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期间“送温暖”活动,坚持经常性“送温暖”制度。加强与央务鹊桥工程、央务心理咨询工程的联系,协助做好服务工作。

  三、积极开展职工文体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五)根据党组织统一安排,积极组织开展纪念建党90周年活动。广泛宣传党的光荣历史和丰功伟绩,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的主旋律。配合做好直属机关纪念建党90周年歌咏活动、书画摄影诗词展活动。积极组织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纪念活动。各单位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纪念活动,积极营造纪念建党90周年的热烈氛围。

  (六)继续组织群众性健身活动。直属机关工会上半年会同文明办举办“讲文明、树新风”健身长走活动、第四届羽毛球友谊赛;下半年举办第六届乒乓球友谊赛、第五届在职干部与离退休干部局老干部台球友谊赛。继续推广广播操活动。组队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的有关比赛活动。支持乒乓球俱乐部、桥牌协会组织开展活动。推动建立职工文化、体育兴趣组织,带动职工文体活动。各单位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促进职工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四、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

  (七)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到届工会的换届工作,继续推动有条件的社团组建工会。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积极推进职工之家建设。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培训,直属机关工会继续举办工会干部培训班。

  (八)严格执行工会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各单位工会足额、按时缴纳会费。继续开展工会财务人员培训,提高工会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经审会对本级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和监督作用,使工会经费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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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令第131号


《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业市场秩序,保障邮政通信畅通和安全,促进邮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业,包括国家邮政系统提供的邮政服务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提供的寄递服务。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邮政管理办事处是省邮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邮政业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民航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邮政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邮政业,对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及农村通邮给予必要的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建设农村邮政服务站(以下简称村邮站),实现村村建站,户户妥投。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国家邮政系统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其他寄递服务企业,是指国家邮政系统以外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

  第五条 邮政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为用户提供不低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邮政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邮政业发展规划。

  邮政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村邮站的建设规划。

  第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业发展规划、人口密度和通邮要求,并结合城市景观要求,设置邮政服务网点。

  第八条 农村行政村应当至少设立一个村邮站,负责本村邮件的接收和妥投工作及代订党报党刊,也可以代售通信邮票和部分邮政用品。

  村邮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并方便村民用邮需求。

  村邮站应当落实服务人员,保障邮件的安全。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和邮政企业有关村邮站的建设。

  第九条 邮政服务网点建设所需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按照公共配套设施安排解决。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住宅区、工矿区、商业区、开发区、旅游区和机场、车站、港口时,规划部门、建设单位和邮政企业应当将邮政服务网点及邮件装卸转运的作业场所、出入通道及其他邮政设施建设纳入相关项目的配套范围,同时规划和设置。

  第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应当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用户数相应的信报箱(群)或者收发室。信报箱(群)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邮政行业标准,其制作及安装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未设置信报箱(群)或者收发室的,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按照标准设置。

  信报箱(群)的维护和更换,由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邮件、快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场地和设施等便利条件。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用户姓名、地址和使用邮政业务、快递业务的信息。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和用户对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投诉,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违法扣押快件、贪污挪用用户的代收货款。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派送除信件外的邮件、快件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当面先验视后签收。验视后邮件、快件的内件如出现短少、损毁、品名不符或者其他质量问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邮政标志色和“中国邮政”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喷涂与之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色和标志。

  其他寄递服务企业运输快件的车辆应当喷涂企业的专用标志。

  带有“中国邮政”标志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专用标志的邮件、快件运输车辆,经省邮政管理部门认可和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可免予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

  第十七条 带有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专用标志的车辆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运输邮件、快件的车辆发生轻微事故,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后放行车辆。因收集证据需要,确需暂扣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驾驶人员或者有关企业。

  带有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专用标志的车船及其工作人员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第十八条 农村的信件、给据邮件和快件,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投递到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其他邮件及时投递到村邮站或者收件人。

  村邮站应当张贴公告,公布营业时间、业务范围、服务规则、收费项目、资费标准,不得向收件人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资费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经营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到国家或者省邮政管理部门办理邮政业务委托管理手续,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

  获得邮政业务委托管理经营权的企业应当按照委托的范围经营,并接受当地邮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开办快递业务应当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到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备案的相关信息。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的经营情况实施监督。

  其他寄递服务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出示省邮政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加盟快递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符合快递服务标准。

  其他寄递服务企业总部与加盟快递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加盟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寄递服务企业总部对加盟企业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在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形象、服务用品、用户投诉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加盟快递企业的监管工作,发现企业停业、快件积压滞留等问题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公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集邮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违法制作和销售虚假集邮品、假邮资凭证。

  第二十五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邮政用品用具监制目录,对邮政用品用具实行监制。

  对已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他人的生产监制证书,不得生产和销售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第二十六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及其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省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和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第二十七条 邮政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当事人有违反邮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当事人;

  (二)查阅有关业务文件、单据凭证、账簿和其他资料;

  (三)对涉嫌违反邮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有关证据,可以依法登记、提取和保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按规定张贴公告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向收件人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资费标准以外的费用的,责令退还相关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时向省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资料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法制作和销售虚假集邮品、假邮资凭证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无生产监制证书或者盗用他人生产监制证书生产、销售邮政用品用具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3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8月12日鄂法研字(83)第19号对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的请示》已收悉。我们同意你院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即:对被错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间“脱逃”的行为,可不以脱逃论罪判刑;但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判刑;对被错判已服刑的日期与后来犯罪所判处的刑期不宜折抵,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的请示

鄂法研字(83)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陈会群抢劫案刑期折抵问题请示我院。经我院研究后,认为没有把握答复,特请示如下:
陈会群于1976年3月30日因抢劫一案经武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0年5月服刑期间脱逃,被沙洋人民法院加刑一年。于1982年3月13日又脱逃,持刀拦路抢劫,被武汉市中级法院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加上前罪尚未执行完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上诉后,因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武汉中院指令武昌县院对陈的抢劫前案进行再审。经武昌县院再审后撤销了1976年以抢劫罪判处陈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宣告陈无罪。武汉中院根据上述情况,除认定陈犯“脱逃”罪已失去前提,不能成立外,但陈在“脱逃”后的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故判处陈有期徒刑八年。但陈因前案错判,已服刑六年四个月又七天,后来的犯罪与前案的错判也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该院请示可否在这次判处的有期徒刑中如数折抵。如不能折抵其原错判而执行了的刑期应如何处理。
经我们研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1)法研字第14号文的规定,我们认为,陈会群原被错判服刑与后来犯罪的行为并非同一行为,因此其刑期不宜折抵。但考虑到陈原因错判服刑而“脱逃”又犯罪的这一事实,在量刑时可相应酌情从轻或减轻。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198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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