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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6:48  浏览:8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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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办[2008]16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15日

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健全健康教育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设备、经费。

(三)做好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区、街道应设有专(兼)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证。

(四)做好辖区内灭鼠、灭蝇、灭蟑达标巩固工作,有效控制蚊虫密度;落实城中村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促进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

(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区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交通管理等部门落实待建工地、闲置地块的卫生管理,做好车辆停放管理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七)落实控烟工作,城区无烟草广告。

(八)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的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设立环卫监督管理执法机构,健全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要求设置和管理环卫设施。

第六条 市爱卫办职责

(一)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运动。

(二)健全爱卫会组织,协调各委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三)负责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计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全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巩固灭鼠、灭蝇、灭蟑螂达标成果,控制蚊虫密度。

第七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健康教育

l.负责建立、健全市级健康教育机构,做到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2.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协助监督中、小学校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

3.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落实市管医疗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

4.指导社区、城中村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的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5.指导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

  (二)公共场所卫生

1.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落实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

2.监督公共场所依法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经营,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监督落实从业人员、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等各项卫生管理规定。

3.监督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等场所落实卫生要求。

(三)食品卫生

l.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制定、落实食品安全整治方案,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

3.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4.监督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督促机关、学校和建筑工地等单位食堂落实管理责任及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5.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并配合城管部门依法取缔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6.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防鼠防蝇设施及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并对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及措施不力单位进行监督、处罚。

(四)传染病防治

l.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2.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做到门诊日志齐全;指导督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3.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落实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制度,做到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

5.落实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完善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6.按期完成重大疾病控制的国家规划要求,有效控制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杜绝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五)病媒生物防制

1.负责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方案的制定,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2.负责病媒生物的监测工作,做到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为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督促医疗单位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和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局职责

(一)市容环境卫生

1.组织实施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做到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落实保洁制度及门前卫生责任管理制度。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中转站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及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加强余泥排放的管理。

5.协调市公路局做好城区公路卫生管理工作。

(二)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建立健全城中村卫生保洁制度,督促落实保洁人员,完善环卫设施;加强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工作,做到卫生整洁。

第九条 市环保局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开展烟尘控制区工作。

(三)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污工作管理。

(四)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五)会同市水务局加强饮用水源地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工商局职责

(一)规范农副产品市场管理,做到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

(二)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保洁人员、完善环卫设施,给、排水设施,防鼠防蝇设施,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公厕、垃圾站建设和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三)配合卫生部门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配合林业部门督查违禁野生动物的销售。

(四)加强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做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五)加强对饮食行业的管理,严禁无照经营行为。

  (六)加强对全市烟草广告的监督和控制。

第十一条 市建委职责

(一)按照《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加强建筑工地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建筑工地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及职工食堂、宿舍、厕所、洗浴间、地下室等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广州地铁总公司做好城区地铁站、线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城市“光亮工程”。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责

(一)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和排放执法工作,督促落实车辆冲洗设施,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

(二)督促在建工地落实市容卫生管理措施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综合执法工作。

(四)依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设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职责

(一)指导市属新闻媒体开展卫生宣传工作,加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协调中央驻穗、省、市属媒体及其他媒体配合开展卫生宣传工作,做好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

(三)协助市爱卫办组织和指导各机团单位、企事业单位、社区开展卫生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市民树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 共青团广州市委职责

动员广大青年和志愿者参与到环境卫生的宣传监督等各项工作,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市文化局职责

(一)督促和指导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各类文化活动场所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和教育工作。影剧院等主要公共场所必须设立健康教育专栏,具备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

(二)监督各类文化活动场所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室内禁止吸烟制度,在明显位置设置国家规范的禁烟标志。

(三)督促各类文化活动场所制售的食品、饮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市交通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直属单位健康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公交、出租汽车企业、客运站场健康教育和卫生管理工作。

(二)督促和指导公交站场、客运站场、码头等大型公共场所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卫生防病宣传工作,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负责督导各汽车客运站的卫生管理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导站内食品行业的规范管理。

(四)负责监督和指导交通窗口单位的控烟工作。

第十七条 市水务局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场的建设与卫生管理,保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并逐年提高。

(二)规范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应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要求。

(三)加强对城市河道、湖泊的管理工作,做到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并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

(五)负责城市污雨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市政园林局职责

(一)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落实绿线管制制度。

(二)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确保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三)协调指导全市的绿化、美化工作。按市区分工模式负责市政园林局管辖范围内的市政道路维护和绿化养护工作及市政管网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负责落实市管公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绿化管养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园景点等窗口单位的控烟工作。

第十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职责

(一)监督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

(二)监督物业小区定期开展居民教育和小区卫生检查,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无乱摆卖和占道经营现象。

(三)监督物业小区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和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监督中、小学校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指导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

(二)改善学校卫生条件,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三)加强学校课室、食堂、宿舍、厕所等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加强学校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和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

第二十一条 市供销社职责

(一)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行业管理制度。

(二)负责实施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的规范建设与管理,指导和督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设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市容环境与卫生的要求。

(三)建立定期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对卫生脏乱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有关部门应在接到建议处罚函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采纳或处罚情况向,市供销合作总社反馈。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保证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和创建广州市星级卫生街道经费的落实。

(二)监督创建广州市星级卫生街道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白云国际机场区域内所有单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负责组织实施白云国际机场区域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职责负责城区铁路站、线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对所负职责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爱卫办备案;每半年至少自查重次,做到有检查方案、检查具体内容、检查后意见反馈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项目,由市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区、各部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的争议或问题由市爱卫办负责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由市爱卫办报请市爱卫会或市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爱卫办采取平时抽查与每年组织1次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按市委、市政府达标表彰有关规定,对当年内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圆满完成本单位相应职责和任务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爱卫办组织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将视情节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按年度累计):第一次,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第二次,对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中的奖罚措施由市爱卫办提出意见,经市爱卫会审核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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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鉴定工作的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职业技能鉴定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要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在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指导,进
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加快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同时,要把职业技能鉴定作为职业技能开发与劳动就业工作的结合点,建立和健全职业培训的激励机制,引导和推动劳动者自觉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当前,要把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质量人为最重要和最紧迫的任务之
一。牢固树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社会效益和质量第一”的观念,抓紧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管理,规范秩序,强化监督检查。为企业服务、为劳动者服务。坚决反对和纠正降低鉴定质量、损害鉴定工作声誉的行为。
二、强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以下简称行业部门劳资机构)应按照劳动部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组织实施鉴定工作的各个技术环节进行规范管理。要按照鉴定所(站)
标准条件严格审批程序,指导鉴定报(站)健全内部规章和工作规范,并对已建立的鉴定所(站)进行认真评估;要加强考评员资格培训和考核,规范考评员资格审核和使用、管理;要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管理,加快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编制,做好组织题库运行工作;要严格考务管理,建立
考核鉴定的正常秩序。
具体工作规划由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三、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省级劳动部门和行业部门劳资机构,要按照劳动部规定的证书编号办法,对本地区、本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统一编号,严格证书颁发程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认真审核鉴定成绩,并将鉴定合格者成绩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部门劳资
机构核准后,按照劳动部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资机构验印后颁发,由鉴定所(站)送交本人。省级以上劳动部门必要时应对证书核发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证书核发有关规定的发证机关,应视情节,责令其改正或调整证书核
发权限。
为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加强证书管理,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使用劳动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加强证书使用情况的劳动监察,对使用伪造
和仿造证书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该类证书。
同时,劳动部将委托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省、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已发证书组织抽查复核。经复核,持证人实际技能水平与证书所标明等级不符的,宣布其证书无效,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该鉴定所(站)责任。
四、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应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实行有偿服务。鉴定和证书的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劳动部门与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应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鉴
定指导中心和鉴定所(站)收费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技术等级培训校(班)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技术等级培训校(班)许可证制度。取得许可证的技术等级培训校(班)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的鉴定申报条件招收学员,将学员名单报当地劳动行
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凡不符合鉴定申报条件的学员,不得参加相应等级的鉴定。
六、要保障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树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并在本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助下,坚决制止乱发证、乱收费、以权谋私等鉴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坚决打击各种非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对于未经劳动行政
部门批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应予以整顿取缔;对于社会上出现的盗用政府机构名义从事非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以及伪造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予以清查,依法惩治。
要严格执行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就业上岗的职业(工种),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招聘和录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会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机构对非法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行为进行监察。
七、规范异地考核活动。各级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辖区内的鉴定机构异地开展考核活动的,要进行清理。原则上各类鉴定机构不得从事异地考核活动。如确属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考核活动的,须由相关两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方能进行,并报劳动部备案;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开展考核活动的,应由相关两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方能进行,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八、认真做好新职业(工种)的标准制定和考核鉴定工作。对于随着社会发展和生产技术进步新出现的职业(工种),劳动部将统一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目前尚未纳入国家标准体系的职业(工种),可先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部门劳
资机构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并报经劳动部核批后试行,逐步纳入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编制标准,实施新职业(工种)的鉴定,也不得自行印制发放相应证书。
九、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监督检查。要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尽快建立起劳动监察和技术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制度,并对各级工人考核机构进行资格审
核,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逐步纳入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
同时,要建立鉴定工作的群众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乱办班、乱考核、乱发证以及各种违反考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检举。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部门劳资机构及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都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劳动职业技能鉴定技师监督电话为010-6
4213483,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质量监督电话为010-64915804。各地、各部门在公布举报电话时,应同时公布劳动部的监督电话。
十、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研究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障体系,并结合健全完善相关法规、服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规范鉴定工作管理和提高鉴定工作质量的具体工作方案,于11月30日前报送劳动部。重点是贯
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治理整顿劳动系统及社会上从事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的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
劳动部将于1997年上半年组织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质量检查(具体按照另行通知)。在各地区、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劳动部与地方、行业部门联合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请各地区、各部门配合这次检查,抓住正反两方面典型,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力争鉴定质量和证
书管理工作有明显改善。



1996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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