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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00:35  浏览:9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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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修订后的《甘肃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甘肃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和甘肃名牌产品的培育,规范甘肃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管理,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质量水平,加快全省工业强省步伐,推动甘肃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甘肃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名牌产品的培育工作,制定培育名牌产品的规划,对争创名牌的企业要在资金、技术改造、生产协调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以推动我省名牌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甘肃名牌产品评价,坚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机制。
第五条 甘肃名牌产品评价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动态管理,优存劣汰,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甘肃名牌产品的培育、评价、宣传、推进工作,并对创甘肃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
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省行业管理部门、部分新闻机构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专业人员组成。
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甘肃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承办。
第八条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各辖区内甘肃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甘肃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 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三) 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程度、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 企业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和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 产品按照国内先进标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六) 企业计量管理完善并获得相应的确认证书;
(七)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八) 企业具有较完善的产品销售服务体系。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甘肃名牌产品” 称号:
(一) 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器具(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管理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二) 在近三年内,产品有被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
(三) 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以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程度;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申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计量保证能力;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和总资产贡献率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和企业规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应优先考虑。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甘肃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统一印制的《甘肃名牌产品申请表》一式三份,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申报。
第十四条 名牌产品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不论企业性质,不论企业的隶属关系,均向所在地的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
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受理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后于当年5月底前报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推荐材料后,安排对申报企业产品进行质量抽查检验,同时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专家对企业的申报产品进行审核、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评价材料及推荐意见汇总后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向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价报告和省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提交的评价报告和名牌产品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并提出名牌产品的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牌产品名单向社会公示15天,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所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再次提交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以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或省政府)的名义正式向社会公布授予《甘肃省名牌产品》称号公告及企业名单,颁发甘肃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甘肃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企业应重新申请。在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甘肃名牌产品称号及统一规定的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 甘肃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省上扶持重点企业名单,予以重点扶持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甘肃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四条 甘肃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到其他产品上。未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甘肃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甘肃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甘肃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参与甘肃名牌产处罚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已、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甘肃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撤销,并依法处理,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甘肃名牌产品评价。
第二十七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由甘肃省名牌产品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省以下各级政府和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各级各类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均不得进行甘肃名牌产品的评价、评比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名牌产品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发布的《甘肃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甘名推委〔2003〕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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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2004]70号



关于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3]101号])的要求和国土资源部的工作安排,我部决定于2004年6-7月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质量;二是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情况;三是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02号)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作阶段安排


检查工作按三个阶段进行:6月20日前为第一阶段,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并于6月20日前向国土资源部勘查司提交自查报告;6月下旬至7月上旬为第二阶段,国土资源部根据各矿业权评估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根据各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自查和部抽查情况,形成汇总材料上报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并对自查和抽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各矿业权评估机构自查工作的要求


(一)自查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6月20日为自查时间,并于6月20日前提交自查报告。


(二)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并填报附表1;


2.本机构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以来评估报告的确认和备案情况,并填报附表2;


3.矿业权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情况的说明;


4.评估机构各年度的年检情况。


望各矿业权评估机构严肃认真对待本次检查工作,并如实及时地向国土资源部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将作为考核各机构诚信度的重要指标。


联系人:桂联志 010-66558533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国土资源部勘查司 邮政编码: 100812

 

附件:1、矿业权评估机构从业人员一览表(点击下载)

2、矿业权评估机构年度评估项目一览表(点击下载)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关于做好第四届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作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8号




关于做好第四届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作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

  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是共青团精神产品创作与生产的导向工程和示范工程。自实施以来,全团上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创作并推出了一批思想性和艺术性相统一、为广大青少年所喜爱的作品,对于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做好第四届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工作,现就作品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团的“五个一工程”评选活动是全团精神产品生产的最高奖项。以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团委为参评单位参加评选。

  二、作品类型

  第四届团的“五个一工程”参评作品包括由团组织参与编写(导)、创作,并自1998年起至申报之日内发表、出版、播出、公演的理论文章、图书、歌曲、电影、戏剧、电视剧(片)和广播剧。其中,理论文章一般不少于4000字,电视剧(片)不少于30分钟。由青联委员和青年理论工作者创作的青年题材的作品,也可以参评。

  三、申报办法

  各参评单位按照《第四届共青团“五个一工程”评选作品申报表》的要求推荐作品。每项推荐作品原则不超过3篇(本、首、部)。申报材料应包括组织实施“五个一工程”的工作报告、申报作品的内容简介、背景材料和样品。文章、图书的样品和申报材料每种复制3份。文艺五项样品各1份,其它申报材料一式10份。文章必须提供发表原件,歌曲需有歌本和音带,广播剧需有剧本和音带。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务于1999年4月30日前寄送至团中央宣传部理论处。

  四、原则要求

  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的申报作品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贴近生活,贴近青少年,贴近团队工作实际,高扬时代主旋律,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展现当代青少年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和共青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的探索与发展。要树立精品意识,坚持较高的学术水平与艺术品位,努力做到思想性与艺术性的统一。要坚持社会效益至上的原则,注重作品的教育性,动员和引导青年坚定信念、发愤学习、锐意创造、自觉奉献,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

  五、评选表彰

  第四届团的“五个一工程”评选设“入选作品奖”和“组织工作奖”。团中央“五个一工程”评选委员会对优秀作品授予“入选作品奖”,对有3个以上作品入选、组织工作突出的参评单位授予“组织工作奖”。特别优秀的作品,由团中央推荐参加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

                               共青团中央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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