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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47:11  浏览:8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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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水科〔2008〕1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

根据《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水利厅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中有何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厅科技处反馈。

联 系 人:叶红蕾;联系电话:0571-87826556;

传 真:0571-87808040;

电子邮箱:kjc@zjwater.gov.cn。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浙江省水利厅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我省水利科技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推进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根据《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科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水利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为我省水利科技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信息数据库。

专家库按照“自愿申请、单位推荐、资格认定、按需选取、动态管理”的要求,由厅科技处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任务是为我省水利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参与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鉴定(评审)、评奖等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省水利系统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部分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特聘专家三类。需要时可按技术领域设若干组别。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的聘任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续聘或更换。

第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技术类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水利及相关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科技活动特点、规律及前沿的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主持并完成一项以上(含一项)厅级或厅级以上科技项目;

(三)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工作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进入专家库的管理类专家主要从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负责人,厅属各单位及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中产生。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国内外学术造诣深、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和地位的知名专家、教授及资深研究人员担任专家库特聘专家。

第九条 进入专家库的技术类专家、管理类专家须填写《浙江省水利厅科技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技术类专家附下列证明材料:

(一) 职称证明材料;

(二) 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

(三) 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等。

管理类专家附下列证明资料:

(一) 职务证明资料;

(二) 主持业务范围。

申请者经资格认定、公示后,由厅发文公布并颁发专家聘书。

第十条 原则上在有关咨询评价活动开始前二十四小时内,厅科技处按照随机性和回避性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参加各项咨询评价活动,并且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选取工作接受厅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选取结果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并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在参加有关咨询评价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我省水利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参与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鉴定(评审)、评奖等工作;

(二)独立地提出专家咨询评价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参与的各项科技咨询评价活动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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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冀政〔1998〕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是华北地区的农业大省,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对于保障首都北京和天津市的农副产品供应、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作用。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实行土地资源开
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合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力争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9.33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9.33万公顷,生态退耕面积8.27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6
.33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86.71万公顷,做到省域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587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85.11%。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环京津和冀东沿海地区,要统筹安排农业与非农业建设用地,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保障首都周围绿化工程用地,合理开发利用沿海滩涂资源;冀中南平原地区,要严格控制城乡居民点外延扩
展,积极治理和利用村庄内空闲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和中低产田改造;冀西北山地、丘陵地区,要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加强荒山造林绿化,对过度开垦的耕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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