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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45:36  浏览:8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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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2007]3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城市环境,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城区、市环城公路、市区各出入市口)、许昌至长葛快速通道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广告牌、电子显示牌(屏)、路名牌、站牌、门头(店面)招牌、标牌、画廊、实物模型等载体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布幅、彩汽球、气模、遮阳伞等载体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重要地段、主要道路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项目的评审、决策。

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论证,并对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四)接受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投诉。

魏都区、许昌县、东城区、经济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主体资格和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公安、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筑及环境相协调,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健康、合法,书写规范;

(二)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三)定期维修、保养,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破坏自然环境、损毁城市公共绿化用地、损害市容市貌、危害公共安全、妨碍生产或生活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构)筑物控制地带以内;

(五)其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的区域。

第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者应确保户外广告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在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需经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一条 利用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设置大型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通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设置单位或个人,实行有偿出让。具体拍卖办法,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置者的身份证明;

(三)设置场地使用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及平面位置图;

(五)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涉及占用市政、园林绿化、公路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户外广告申请人的设置申请,符合设置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空置。确需改变审批内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登记。

通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依照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审批手续即行失效。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如需转让的,设置人应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

(一)图案模糊的;

(二)文字不清的;

(三)灯光显示不全的;

(四)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设置夜景灯饰,并按照规定时间启闭。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20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10日内应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因城市建设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广告设置单位限期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因社会或公共利益需要利用户外广告设施临时发布公益广告的,设置单位应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规定内容,相关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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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9〕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节能奖励办法》已于2009年6月16日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芜湖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积极性,促进完成全市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8〕9号)、《安徽省节能奖励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批转芜湖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芜政〔2008〕73 号)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奖金来源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节能奖项: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二)节能目标完成奖;
  (三)节能先进企业奖;
  (四)节能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 奖励对象和范围包括:超额完成和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任务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任务的重点耗能企业;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芜湖市人民政府批转芜湖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每年年初,省政府与市政府以及列入“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年耗能5000吨以上标煤的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内容作为对各级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由市经委牵头组织实施,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核实并认定考核结果;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由省经委牵头组织考核,国家发改委核实并认定考核结果;对列入“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由市经委牵头组织考核,省经委核实并认定考核结果;对年耗能5000吨以上标煤的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由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市经委牵头组织核实并认定考核结果。
  以上考核均采取百分制计分,考核结果作为节能奖励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对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奖牌,并给予一次性专项工作经费。
  第九条 节能目标完成奖。对年度考核得分在80—95分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完成奖”奖牌,并给予一次性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条 节能先进企业奖。对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芜湖市节能先进企业”奖牌,并给予企业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芜湖市节能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二条 先进个人名额设置。每年度全市表彰节能先进个人30名。其中,企业人员不少于80%,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企业人员名额的 30%;非企业人员名额中,科及科以下人员占80%以上,县级以上干部不参与评奖。
  第十三条 先进个人名额分配。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先进个人名额分配,综合考虑其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减名额)等因素确定。市有关部门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节能降耗重点问题、落实节能工作措施、推动“十大节能工程”实施的作用发挥等因素确定。企业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个人立足岗位,研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项目,加强节能管理的作用发挥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两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区域、系统和企业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
  (二)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节能效益良好;
  (三)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
  (四)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显著减少;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
  第四章 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经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节能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市经委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提出对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点耗能企业上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市经委负责提出节能先进个人名额分配方案。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以及重点耗能企业负责节能先进个人推荐人选的提名,并对节能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填报《芜湖市节能先进个人推荐表》。市经委、市人事局进行复审后,提出对上年度节能先进个人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八条 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经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后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奖励,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享有奖励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在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2007年8月31日 财税[200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新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二、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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