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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对于有关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几个问题的解答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27:06  浏览:9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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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对于有关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几个问题的解答意见

内务部 劳动部 财政部


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对于有关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几个问题的解答意见
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厅(局),财政厅(局)(不发西藏):
今年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五省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纪要》以来,有些地区提出了几个问题要求解释。经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解答如下:
一、《五省会议纪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第五项规定:“所有关于被精减职工的各项待遇规定,应当只适用于从一九六一年起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为止,这一期间所精减的职工。”这是否说,所有在这期间精减的职工,同等条件下,都享受同样的待遇?
答:这项规定的意思是,各项精减待遇,只适用于从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为止这一期间内精减的职工;在这个时期以前和以后精减、辞退职工的待遇,另按精减、辞退当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处理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的职工的待
遇问题时,各项待遇仍应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执行期限办理。例如,安家补助费,应从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之日起按该规定的标准执行,等等。
二、《五省会议纪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第七项规定,被精减职工工伤复发的治疗费用,由安置地区负责。系指安置地区的哪个部门负责?
答:这是指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包括给予工伤复发治疗费和治疗期间的生活困难救济。这项规定适用于自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被精减的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
三、《五省会议纪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第四项规定:“对于合乎享受退休待遇的和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条件的被精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和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现有还没有享受这种待遇的,经过审查核实后,即给予他们应得的待遇”。这里所
说的固定职工,是否包括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因工负伤、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固定职工和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固定职工在内?
答:包括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因工负伤,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固定职工和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固定职工在内,但是不包括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非因工致残的固定职工。
四、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因工致残的临时工,能否享受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的长期救济的待遇?
答:考虑到这个问题牵涉面比较广,对这部分人还不宜给予这种长期救济待遇。对其中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



196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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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印发《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印发《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落实。我部将根据各地区、各部门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结合所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共同做好企业工资工作。

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
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定的战略任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积极推进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现提出“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

一、主要目标
“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着力理顺工资收入分配秩序,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工资制度改革;继续保持工资总水平适度增长,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年均增长4.5%左右;合理调节工资收入分配
关系,控制并适当缩小工资收入差距,缓解分配不公,力争到“九五”期末初步建立起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
为实现上述目标,“九五”时期要形成一套适应体制转轨时期特点的企业工资收入调控体系,其主要内容是: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分级调控和分类管理;在调控内容上,突出限制过高工资收入、保障最低工资收入、保持平均工资收入适度增长三条主线;在调控方法上,实行直接管理与
间接调控相结合,事前控制与事后监督调节相结合;在具体措施上,建立健全弹性工资计划、工资指导线、工资控制线、工效挂钩、人工成本管理、最低工资保障以及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等。
各项具体目标和要求是:要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以均衡工资率为主的工资水平市场调节体系。在工资决定机制方面,在非国有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制度,在少数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在多数国有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等办法,并使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在工资增长中起重要的调控作用。在宏观调控体制方面,完善分级调控、分类管理。国家的工资收入宏观调控政策由中央统一制定,地区、部门的重大工资收入政策必须报中央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工资收入管理,承担相应的宏观调控责任。对非国有企业,
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总量、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制度,国家主要进行间接调控;对国有企业中关系国计民生、垄断性较强的,国家要保持较多的直接管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使其工资收入水平与市场工资率保持均衡;对国有企业中参与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要逐步过渡到以
间接手段为主调控工资收入。在企业内部分配方面,要基本形成以人工成本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比较完善的内部分配制度。

二、政策措施
(一)严格执行弹性工资计划,试行工资指导线
国家下达的弹性工资计划仍是过渡时期宏观调控的主要办法,各地区要继续严格执行。对年度工资增长超过弹性工资计划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核减其下年度弹性计划指标。要逐步改进完善弹性工资计划方法,坚持一年一审核,每年相应调整含量系数。要严格遵守弹性计划的
报审程序,健全对执行结果的监督检查制度。
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调控方法,以逐步取代弹性工资计划。主要办法是建立工资指导线,调节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速度。确定工资指导线要充分考虑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考虑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物价指数、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
工资指导线的实施范围一般包括试点地区的所有企业,也可考虑先在非国有企业中实施。工资指导线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指标可以是工资增长的幅度、比例关系,也可以是增长的绝对额(包括最高、平均和最低三条线),以体现不同地区的特点和政府宏观调控的要求。制定工资指导线要听
取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工会的意见。
要积极稳妥地逐步扩大工资指导线的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和试点方案要报劳动部批准。试点地区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应送劳动部审核,经地方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在试点初期,应将工资指导线办法与弹性工资计划并行,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逐步转向以工资指导线为主调节企业工资
收入增长。
(二)改进工效挂钩,进行集体协商试点
工效挂钩是体制转轨时期决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主要政策措施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继续认真执行。要按照国家政策确定企业工效挂钩方案,严格审核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坚决纠正有些地区先按物价上涨率补一块工资,再与经济效益挂钩增资等错误作法。要建立科学的挂钩工
资清算制度,坚持先审计、后清算,可以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工资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要坚决贯彻既挂上、也挂下的原则,对经济效益下浮的挂钩企业,其工资原则上按挂钩办法同比例下浮。
各级劳动部门都要认真总结工效挂钩的经验,在挂钩办法、考核指标等方面,研究提出进一步改进完善的政策措施。其主要做法,一是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所有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达到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同时,可在少
数具备条件的企业探索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复合挂钩。二是调整部分行业、部门、企业的工效挂钩办法。由于产值、业务量、工作量、出口收汇等指标受国家政策、国家投资和价格等非劳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要逐步降低这些指标在工效挂钩中所占的比重,使工资主
要与实现税利挂钩。三是加强经济效益的横向比较,注意剔除非劳因素的影响;亏损企业要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完不成减亏指标的,一律不得擅自增加工资和发放奖金。四是对由于非劳因素而使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效益工资时要作适当限制,实行分档递减的办法;
对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要按一定比例核减工资总额基数。五是净化工资渠道,挂钩企业的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收入水平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在竞争性行业的企业中,工效挂钩要逐步向集体协商过渡,首先在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试点。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集体协商准则、程序和方法,在协商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
利益的原则,坚持对等协商的原则。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应参考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同时考虑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水平、物价变动等与工资相关的经济指标。经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要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加强指导。
(三)加强对垄断部门和特殊行业的工资收入管理
调控某些垄断性强的部门和某些特殊行业的过高工资收入,是“九五”时期调整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措施。对垄断部门的工资总量要继续用工效总挂钩等办法控制应提效益工资,用工资控制线等办法控制实发工资增长速度和平均工资水平。要及时调整不能全面反映经济效益的部门
总挂钩办法,剔除非劳因素的影响,从紧核定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含量系数)。要按照国家规定,对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当于全国平均工资180%以上的高收入部门实行工资控制线,使其工资增长率低于全国平均的工资增长率。
劳动行政部门要对垄断部门的内部分配加强指导,对其通用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加强管理。全国性垄断部门的企业(包括其他中央企业)不得执行未经国家批准的地方津贴补贴和奖励政策。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凡涉及垄断部门的重大工资收入政策均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
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增加工资收入的政策。各垄断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政策,切实担负起对所属企业进行工资收入管理和调控的责任。
各类特殊行业的所有企业和企业性质的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的工资收入,都要纳入劳动行政部门的归口管理,实行统一的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对经贸、旅游、服务、房地产、证券、金融、保险等行业,以及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营业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尤其要
着力理顺工资收入管理体制,加强工资收入监控和调节。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这些企业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对其中的国有企业审核经营者工资收入,按照企业经营特点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等办法。
(四)综合治理职工工资外收入
对工资外收入进行综合治理是企业工资工作中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劳动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下大力气对工资外收入查清渠道、严肃纪律、总体规划、分项治理。
要首先整顿工资外收入的管理秩序,清理工资外收入项目,重点治理不合法、不合理的工资外收入。劳动部门要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规定涉及工资外收入的各项取费的收入渠道和支出范围,坚决查处违规行为,扭转企业随意发放工资外收入的状况。要把工资外收入管理
与财务管理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健全有关财务制度。工资外收入的项目由劳动部会同财政部批准建立,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出台工资外收入政策,包括企业发放劳务性工资外收入的政策。
要明确划分企业的主业与“三产”的界限,国有企业的“三产”返还给主办单位的利润一律不得用于发放职工个人收入。对避开劳动、财政部门的管理,利用建立“小金库”和“帐外收入”等手段发放的工资外收入要坚决取缔。严禁企业通过截留收入、挪用资金、乱收费以及开展多种
经营和技术协作转让收入等方式获取职工个人收入;对乱开口子,导致企业违反财经法规、乱发现金实物的,要严肃处理。
对国家已有政策规定的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和津贴补贴等,要进一步规范项目、标准和支付范围,对不合理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修订,并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
(五)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试行经营者年薪制
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根据完成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绩确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把经营者工资收入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倍数以内。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奖励,但要坚持谁奖励谁出钱,凡是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
出奖励政策企业自己出钱的,一律视作违纪;被奖励的企业经营者个人必须照章纳税。
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监控,完善现有政策,同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仍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的做法,名义工资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比照外方同类人员报酬水平确定;实得工资由中方投资单位商
企业中方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确定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仅要审批经营者工资制度,而且要审批经营者年度工资收入额。审批程序是,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先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国务院直属总公司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经营者的工资收入,要报劳动部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要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中积极稳妥地推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使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一般职工工资收入相分离,与企业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相联系。确定经营者年薪收入要增加透明度,便于职工监督;年薪收入的支付要先考核、后兑现。企业经营者除年薪收入之外,不
得从本企业领取其他任何个人收入。企业经营者一般是指企业的厂长或总经理,每户企业一人。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的年工资收入可比照经营者年薪制执行。企业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一般不实行年薪制,只能按岗位技能工资制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取得工资收入。
经营者年薪收入包括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两部分。基本收入按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企业职工综合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确定具体倍数要符合国家关于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的政策,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及历年经济效益水平高低等因素,企业之间不得攀比。经
营者的效益收入根据本企业当年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同时,还应参考其生产经营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等因素。效益收入最高等于基本收入。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以及其他综合管理部门在年度末考核企业完成各项任务和经济指标的情况。经济指标主要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资本收益率和实现利润等。经营者没有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不得获取效益收入;没有完成其他主要经济效益考核指标,扣减效益收
入。进行年薪制试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管理。试点方案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地方企业试点方案的审批权控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原则上不下放审批权限。
(六)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是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分配秩序、严肃国家法纪、提高收入透明度、保证国家各项分配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要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完善操作程序,使监督检查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成为劳动工资
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地区都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构,充实职能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要逐步扩大监督检查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注重对工资内、外收入水平偏高、增速过快的行业和企业的监督检查。不但要监督检查工资内收入的提取、发放情况,而且要严格查清各项工资外收入的来源渠道和发放数额。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违法违纪企业责令
纠正,按违法违纪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济处罚,所罚没的收入上缴财政。对违法违纪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解聘)其职务。对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企业经营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法,一是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的行政性抽查和专项检查;二是通过经资格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检查;三是企业进行自查,并由企业主管部门对自查结果进行复查。
(七)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是控制企业实发工资增长的主要手段,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企业所有工资收入都必须通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各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及时核发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在国家下达的弹性工资计划和总挂钩的范围内,统筹安排并审核
企业上报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会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基层单位开户银行检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落实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的联审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
(八)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指导和管理
要使社会平均人工成本水平逐步成为决定企业工资收入水平的重要约束条件之一。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企业人工成本监测指标体系,在加强企业人工成本水平调查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行业人工成本水平,指导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加强国内外同行业人工成本
的比较,引导其合理确定工资水平。要结合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和财税大检查,加强对国有企业全部人工成本列支情况的审核。严禁任何地区、部门擅开列支成本的口子,对超出国家规定多列支成本或套取现金乱发钱物的企业给予处罚。
(九)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要根据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不断深化内部分配改革,促使企业克服平均主义的分配倾向,发挥工资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建立以人工成本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自我约束机制。
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的工作重点有三个,一是建立以劳动技能、责任、强度、条件和劳动贡献为依据的基本工资制度;二是建立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三是建立以定员定额、岗位测评和考试考核为主的内部分配基础管理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帮助企业认真总结岗位技能工资制等内部分配改革经验,指导企业搞好定员定额、岗位测评和考试考核工作,建立比较合理的行业规范;要积极为企业搞好内部分配提供咨询服务,加强信息交流,推广典型经验。
要继续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随着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进程,对按国家规定提取发放的应纳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外收入(如住房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增加的补贴等),经国家批准逐步纳入工资总额范围,实现职工个人收入显性化、工资化和货币化。
(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规定,保证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获得符合国家政策的劳动报酬。对生产正常的企业和困难企业中的在岗职工,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实发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要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要总结近年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经验,研究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机制,并在国家已有的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完善最低工资立法。
要建立健全企业欠薪保障制度,使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的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十一)大力加强工资收入宏观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以统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工资收入宏观决策支持系统是企业工资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劳动工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要不断改进企业工资收入统计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法,开展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的抽样调查,加强统计分析和信息反馈,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发挥统计对工资收入调控的
信息、监督、咨询等职能作用。要加强对工资收入的评价与预测,探索评价方法,建立预测模型,增强工资收入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和预见性。要建立工资收入宏观监测预警系统,确定主要的监测指标和预警线,对宏观经济和工资收入实行动态的经常性的跟踪监测,开展定期预报预警,使工
资分配与其他宏观经济综合平衡协调。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工资收入统计信息网络,广泛采用计算机技术,提高信息交流、反馈的质量。要加强劳动统计信息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提高人员素质。
(十二)强化再分配环节对工资收入的监督调节作用
要充分发挥再分配的作用,调节工资收入水平和分配关系,使国家对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手段更加完善。“九五”时期国家将着重改进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法人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度、个人储蓄实名制等,同时要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落实单位代扣代缴
义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的办法,利用金融手段对个人收入进行监控等,劳动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这些工作。



1997年2月7日
论 金 融 信 用

戚 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金融信用是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但是,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恶意逃废债行为,以至银行不良资产总量居高不下,金融信用现状不容乐观。本文从分析金融信用的概念入手,指出金融信用不是国家(政府)信用,而是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整合,进而分析了金融信用缺失的社会、经济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信用 征信 信用评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的存在和正常运转有赖于良好的社会信用。但近年来,金融环境中信用缺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为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信用经济成了“赖帐经济”;因为三角债和现金交易,增加财务费用约2000亿元,三角债和多角债的大量存在直接阻滞了信用链条。有的地方政府从狭隘的地方利益考虑,在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过程中推波助澜,使得银行在债权债务诉讼中“胜诉率高、执行率低”。金融业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经济状况的集中反映点以及经济发展中矛盾和风险的反映点。因此,金融信用环境的恶化在严重影响金融业的同时,也直接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快速发展,重建金融信用环境,整治金融秩序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本文拟从金融信用的概念入手,走出将金融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的误区,进而分析金融信用缺失的社会经济根源,并对发展和完善我国金融信用体系提出建议。
一、金融信用的本质
在西方,“信用”是一个纯经济学概念。它表示价值交换滞后产生的活动,主要体现为商业领域,金融领域和流通领域赊销,信贷等交易行为。简言之,即是对借的偿还。金融业由于其特殊的性质,从产生伊始,就和信用相伴相生。对于金融业而言,金融信用在金融业的资产中无可置疑的占有首要地位。正如一位银行家所言:“信用是银行的生存之本”,金融信用作为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方面是银行必须确保存款人自由取款,另一方面需要贷款人确保按时、如数还本付息,缺一不可。如果贷款人都不对银行恪守信用,那么银行最终也无法对存款人恪守信用。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信用本质上是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整合。银行实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其资产大多数是亿万公众的财产。但常期以来无论金融业内部或外部(政府、其他企业及公众)均缺乏对金融业的认识,常常将国家(政府)的信用取代金融业的信用,主要表现在:(1)计划经济下,国家对经济实际起包揽作用,从而将金融信用包揽其身,银行是国家的,受政府指令运作,银行信用自然也就转化为对国家的信用。所谓三角债即国有企业及银行都认为债务所涉及的信用问题均不是自己造成,也不是自己可以解决的,并不将其看成是自己极其重要的信用问题,因而债务难以清偿,这一直延续至今。(2)改革开放20余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同时通货膨胀得到有效抑制,人民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国债偿还信誉好,所以国家作为整体对内对外均具有良好的形象和信誉。因此,国内民众即使不了解国内银行的信用,也放心地将钱存入银行。这就是为什么四大国有银行在不良资产率高达20%的情况下,依然能保持着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稳定增长。其实大多数公众并不知晓什么是不良资产率,他们只知道银行是国家的,可以放心将钱存进去,国家不会不还给他们的。而国外企业及银行,即使无法了解国内企业的信用,也以中国国家信用为其信用的落角而提供信用货款。而且这种信用又具体落脚于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所属或支持的企业。
随着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已逐步退出市场,《商业银行法》规定四大国有银行的改革方向是建立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商业银行。因此,国家信用不再成为金融信用的落脚点。然而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在打破了计划经济下高度集中统一的信用制度与体系的同时却一直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规范的金融信用体系,造成了金融市场上信用关系的严重扭曲和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银行业“惜贷”和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同时并存的现象说明没有了信用作依托,银行和企业间出现“双输”局面。
二、金融信用缺失的根源
1、历史沉淀和制度性约束使我国金融信用基础脆弱信用观念淡薄。
如前所述,随着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加速,企业逐渐脱离国家的庇护,开始独立面对市场风险。但是,长期以来,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直都是在国家计划调节经济中生存,人们的经济活动更是建立在执行和完成计划上,而不以信用原则为基础,可以说大多数国民都对金融信用缺乏认识,信用观念淡薄。虽然有人说我国传统文化中并不缺乏诚信传统,孔子在2千年前就说过:“民无信不立”,“与朋友交而无信乎”,但是在迈向现代化和市场经济时,传统诚信观念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形成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商业信用制度,无法满足社会各阶层对信用制度和信用资源的有效需求。
2、信用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
市场主体是“经济人”、“理性人”,他们在市场中做出的一切行为均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因此,如果守信能带来利益,而失信会遭受损失的话,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守信,反之亦然。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目前我国社会规范不成熟,体制安排不合理。一方面对失信的惩罚不严厉,另一方面守信的收益不明显,守信的交易成本太高,失信的成本低,收益大,以至“格雷欣法规”发生作用,出现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守信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或者自动放弃守信原则。其实,信用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目前我国企业在运行中,忽视信用的价值,不会有效利用、创造信用这一商品,增强自身竞争力,反而去摧毁原来就很脆弱的信用市场,只看到失信可以给他们带来短期“利润”,而忽略了长期利益,博弈论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反复博弈。我们的法律制度没有将前一次的信用和以后每次的交易(得益)联系起来,产生某种因果关系。因此失信的人不必支付高昂的代价,其他人看到失信的好处,自然而然地在利益驱动下也开始放弃守信,正如一句西班牙谚语所说:“与狼生活在一起,你也会学会嚎叫”。
3、信息不对称。
根据斯蒂格里兹的理解,信息不对称是指两个人对同一事物所得的信息不一致。在金融交易活动中,金融机构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不对称的,并且获取信息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更重要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获取客户信息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这不仅表现在获取决定贷款信息时,还表现在贷款获取后监督贷款人行为时。贷款人为获得贷款可能隐瞒真实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使信用的性质发生一定程度的扭曲,影响到金融信用的整体状态和效率。随着金融投资渠道多元化,投资工具不断创新,企业和个人的资产资源开始得到多种利用,但是由于金融体系中的分业管理和分业经营的现状,不同投资方式的受理具有较大的限制,造成了金融信息的分割。2001年以来,股票市场接二连三的爆出内幕,说明了证券市场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不公开的问题。随着住房贷款,消费信用等新的信用形式的启动,金融机构面对成千上万的交易对手,更加难以收集交易对手的有效信息,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急需沟通金融机构与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金融信用的发展和完善。
三、解决金融信用缺失的几点建议。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个庞大的工程,涉及到社会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金融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一环,自然也需要运用道德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来建立和完善。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法律角度提出若干建议。
1、尽快建立包括信用记录、征集、调查、评价、中介等内容的完整、规范的金融信用法律主体框架。
首先,应界定政府在建立金融信用体系中的地位,总的来说,政府对金融信用的构建不宜介入过深过细。因为从根本上说,金融信用需要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携手共同创造,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是由市场经济内生的,而不是任由政府主观臆造的,积极的干预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违反经济规律的消极干预可能留下严重后果,只有当信息不对称产生市场失灵时,才需要政府以外力干预市场,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但是,在我国政府主动导型市场化改革的模式下,可以考虑先由政府进行有关信用记录,征集调查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出来,进行企业化运作,政府则进行监管工作,关键点就在于,政府改变“运动员”身份,只作“裁判者”和“执法者”,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打破垄断,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同时提高市场主体的组织程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并且在提高社会伦理道德,增进信用以及约束交易关系等方面发挥信用。
其次,培育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产生、发展。由于政府不宜过多参与信用建设的工作。因此作为企业、个人提供信用服务的“第三只眼”的信用中介机构将发展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信用中介活动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信用咨询、评估人员都应纳入法律规范的视野,从法律上明确他们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的管理应以自律管理为主,政府管理为辅,这样有利于中介机构保持他们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发挥其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良好的信用秩序,降低全社会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制定、修改、完善金融信用行为法。
金融信用行为法是规范市场主体在金融信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行为的法律、法规,它包括信用交易前的社会征信法,信用交易过程中的信用控制法和信用交易完成后的失信惩罚法。
(1)征信法。征信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含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具体而言,就是建立企业资信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机构在交易中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不了解,因此需要有关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以资决策。企业、个人的信用制度可以帮助降低交易成本,促进银企合作为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良好的基础。我国目前关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涉及到工商、公安、税务、保险、银行、法院等十几个部门,因此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调查的范围、程序以及传播方式、对象及时限等问题。此外,还应注意保护在开展征信活动中可能触及到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信用控制法。信用交易往往涉及到时间间隔,因此容易产生全同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信用控制法就是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预警、控制,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交往和金融交易活动中范围更加广泛,加速了资源和要素的配置与流动。互联网虚拟市场通过虚拟空间构建的关系进行交易,在网上,金融信用关系正突破地域性限制在更大范围内建立起来,逐步成为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由于虚拟交易空间里交易双方的身份模糊化,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多维化。所以急需网络金融资信管理向制度化法律化迈进,以防网上金融诈骗行为。同时,由于网络纠纷是新的法律现象,知识产权法、税法、广告法等也需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三是建立网上资信数据,建立有效的交易行为的信息传递,使金融机构能够清楚谁有信用,谁没有信用,并依此信息决定扶持谁,制约谁。
3、失信惩罚法。建立对失信企业、个人的惩罚机制,是金融信用体系链条中关键的一环,对于一切以利益为导向的“经济人”的制约,最有效的措施莫过于抓住一个“利”字。只有通过利益导向——激励约束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激活企业、个人的守信行为。失信惩罚机制实质上是增加失信的成本,使市场主体经过理性衡量后自觉选择守信。我国的失信惩罚办法还没有形成体系,应尽快建立一整套失信惩罚制度,同时完善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将官员政绩考核和企业逃废债务的失信行为联系起来从根本上阻断地方政绩考核的“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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