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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3:54  浏览:8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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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1998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 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法官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下称举报中心)。
第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举报中心设立接待室、公开举报电话和公开举报信箱。受理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和代为他人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举报工作秘密。
第五条 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举报必须接受。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受理的法院举报中心举报;
(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转办。
第六条 举报中心接谈举报人,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举报中心接受举报电话,必须细心接听,如实记录。
举报中心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逐件拆阅、登记。
第七条 举报中心可以要求举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及其他有关证据。对不能提供具体情况的举报也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八条 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审查或移交监察部门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监察部门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及时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对情况特殊的举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九条 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审查报告。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署名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将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者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未经本人同意,对社会宣传报道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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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4]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十九日
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部署,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 (镇)、乡(镇)与乡 (镇)之间和乡(镇)与行政村(牧委会)之间的公路。
第三条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计划、指导、管理、监督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主管等有关部门和从事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负责、广泛动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保护环境、确保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技术标准,着重处治病害,完善防排水设施,提高路面等级,增强通行能力,严格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发改委根据国家总体要求,会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定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负责审批农村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稽查小组对项目招投标、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级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
第六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及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技术政策;下达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审查农村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设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建设稽查工作组并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公路的项目建设及建设环境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任务,领导、监督、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的建设;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并负责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其政府主要领导为乡村公路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二)动员本地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沿线群众全力支持与配合,为农村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三)落实省政府的优惠政策,制定本地区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的优惠政策与办法,制止和纠正乱罚款、乱收费及提不合理要求的行为;
(四)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指导、协调征地拆迁、临时用地、自采材料料场征用工作;
(五)各县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临时用地、自采材料料场征用、划拨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的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管理部门及涉及征迁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和青海省城镇发展规划,结合我省路网规划和乡镇、行政村总体规划及各地区编报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各州(地)、市上报的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入省建设规划项目;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法人已明确,地方配套资金已落实。
第十条 各州(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交通厅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有本地区农村公路现状、具体建设项目及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量、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优惠政策等。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州(地)、市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按地区一揽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的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项目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独立大、中桥工程施工图设计‘,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中通乡公路项目要有相应公路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
乡通行政村的乡村公路及村级公路硬化建设项目可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应具备说明书、路线纵断面图、路基设计表、路面和构造物结构图表、工程数量表)。简易设计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控制规模组织审查。
较复杂项目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部门审查把关;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项目,应先进行路线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项目设计阶段应体现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章 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州(地)、市、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所辖政府的安排做好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制度的落实、征地拆迁与施工环境的保障以及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通乡公路及独立大、中桥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 (交公路发[2003]206号)组织实施。
通村公路可由当地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施工,独立小桥可直接委托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特点,编制工程质量监督重点控制目标和工作大纲,指导州、地、市及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落实质量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与责任。
各州、地、市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指导下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行政村按照州、地、市及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具体工程规模、特点等,聘请当地责任心强、威望高、熟悉建设程序、有一定经验的老同志监督、指导村级公路的质量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其中通乡公路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较小可几个项目合并监理;通村公路及村道硬化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抽调和选聘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或者由项目业主质量管理人员与设计单位派出的设计代表联合组成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必须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十八条 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行署)及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大项目实施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禁止从路基两侧就地取土修筑路基等破坏路线景观、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统计月报制度。州、地、市应在每月二十日前将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进度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优惠政策和投劳折算金额等统计资料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汇总后,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工程完工后,要按照《青海省{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县乡公路一般由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乡村公路由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档案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五章 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按规定费率计取。
第二十三条 凡列入省级建设规划的通乡公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和勘察设计费按取费标准低限计取。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按项目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划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财经制度,提高使用效益。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依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使用资金,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九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改委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稽查,对稽查中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付资金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对建设环境差、影响工程项目正常建设的地区,由项目实施的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该地区的项目安排。
第三十一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资金的地区,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拨付资金和项目安排的处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州、地、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对于群众自筹、企业厂矿出资修建公路的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中青联发[2005]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的意见
(2005年3月14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中学(含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中学,下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学共青团组织在加强和改进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学生团校是对中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壮大团员队伍、加强团员发展工作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各级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党政领导和社会有关方面高度重视中学生团校建设,严格管理制度,充实教育内容,创新教学形式,提供基本保障,取得了突出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中学生团校在帮助中学生树立理想信念、培养团员意识、提高综合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深刻影响,中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2004年初,党中央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了专门部署,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中学生团校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要看到,团校建设在新形势下还显露出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地团校发展不平衡,个别学校未成立团校,一些团校作用发挥不明显;部分教学内容滞后,教学手段比较单一,教师力量薄弱;部分团校实践教育经费相对不足,激励机制相对缺乏等。各级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使中学生团校真正成为广大中学生接受理想信念教育的重要阵地,学习团的基础知识的主要渠道,提高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

  二、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团章的要求,遵循中学生身心成长规律,满足中学生成才发展需要,突出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以丰富多彩的教学内容和实践教育活动,为加强团的基础建设、提高团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作用。

  中学生团校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团员及入团积极分子进行教育,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为共青团输送新鲜血液,壮大团员队伍;对团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培养,培训团的骨干;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教育活动,推动中学团的工作。从2005年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城市中学的团校覆盖率达到100%,农村中学的团校覆盖率达到80%以上;有条件的省、地、县三级分别建立中学生团校,形成完善的组织网络体系。

  三、丰富中学生团校的教学内容

  理想信念教育。帮助中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培养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引导中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个人的成长发展与祖国和人民的前途命运紧密结合,为将来奉献社会、建设祖国做好准备。

  团员意识教育。通过学习团章和团的历史,了解团的光荣传统、性质、任务、组织、纪律和团员的权利、义务,掌握团的基本工作方法,增强对共青团组织的认同感、光荣感和使命感。

  形势政策教育。结合国内外新形势和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失时机地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引导中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观点,提高判断是非的能力,使自己的思想观点与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战略部署保持一致。

  社会实践教育。组织中学生走进社会大课堂,参加多种有益的实践教育活动,在实践中了解国情,经受锻炼,加深对所学团的知识的理解,增强责任感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四、创新中学生团校的教学方式

  坚持集中培训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制定严密规范的教学计划,对中学生进行集中培训,传授基本知识,解决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坚持灵活性,鼓励中学生以班级、小组为单位学习基础知识和开展教育活动,倡导个人分散自学,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自我教育。

  坚持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课堂是团校教学的主渠道,重在讲解基本知识和理论。社会实践是理解和深化理论知识的重要途径,采取参观访问、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劳动以及演讲、征文、阅读等多种方式,开展行之有效的社会实践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

  坚持思想道德教育与全面拓展素质相结合。按照德育总体目标要求,遵循教育规律,根据中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将思想道德教育寓于素质拓展活动中,加强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同时,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审美素质,培养健康的心理和文明的生活习惯。

  坚持传统有效教学手段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迅猛发展,给中学生学习与生活提供了崭新的空间和渠道。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互联网对中学生的影响,充分利用网络等新的手段,采取网上授课、网上答疑的形式,发挥网络在团校教学中快速便捷、信息量大、对学生吸引力强的优势,激发中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教育的成效。

  五、加强中学生团校机制建设

  提高师资水平。团校教师主要由学校德育教师和青年骨干教师担任。根据教学内容需要和开放性原则,还可聘请校外党政领导、社会工作者、高校教师、先进人物以及青少年工作者等。团校教师要增强责任感,加强学习,提高对共青团工作的认识,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提高综合素质。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关心和支持团校教师的工作,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注重教材建设。团校教材既要利用团章、时政等书面教材,又要充分发挥团史录像、光碟等影音教材的作用。根据团校教育基本指导纲要,规范教学内容,形成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现知识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各地结合学生实际需要编写富有特色的教材。

  完善领导体制。中学生团校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以中学团委为依托,设立校务委员会,由校党支部书记或其他党政领导、老干部等兼任团校名誉校长,中学团委书记任团校校长,配齐配强团校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团校章程和学生登记、学习、考核评价、奖励、服务等相关制度,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推进团校管理的规范化。

  做好团队衔接。履行全团带队职责,办好团校少年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从初中一年级学生开始进行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应吸收初中一年级学生进入中学生团校或团章学习小组学习。少先队员、积极分子入团,必须经过中学生团校培训,考核合格。保证每个团员在入团前后分别参加一期团校培训。对于经少先队组织培养推荐和团组织考察已达到入团标准的优秀少先队员,可以在他们年满13周岁未满14周岁时,发展他们入团,按照团章和《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办理入团手续。少先队员入团后,在年满14周岁以前仍保留队籍。力争在初中二年级普遍建立班级团支部。

  强化推优入党。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是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后备军作用的需要。对学习成绩优秀、申请入党的团员,要加强教育和培养,并严格遵循“推优”工作程序和要求,主动协助党组织进行培养和考察,推荐参加业余党校或党课小组学习。中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考入高等学校后,中学党组织要及时把培养教育的学员登记表、结业评语等有关材料转给高等学校党组织继续跟踪考察。

  六、加强对中学生团校建设工作的领导

  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是各级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的共同责任。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中学生团校的具体指导,努力提高团校在中学的覆盖面,在团校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师资培训和拓宽社会资源渠道等方面提供帮助。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正确把握团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把团校工作纳入中学德育工作体系,支持中学生团校建设。学校党政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团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定期听取团校工作情况,关心团校建设,保证团校的教学时间和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确保一定的工作经费,为中学生团校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各方面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求真务实,不断创新,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使其在提高中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壮大团员队伍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对各地、各类学校的团校建设情况,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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