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医疗机构是否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8:57  浏览:9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医疗机构是否侵犯患者的知情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14日,被告某医院对原告王居然腹部进行畸胎瘤切除手术,术后腹部置引流管一根。9月1日告知原告己康复让其出院,原告于出院后9月13日引流管脱落后多次复诊,被告均未给予有效的诊疗,使原告出现生命危险。经南京儿童医院抢救才保住生命,但腹部仍插有引流管,并诊断因被告手术失败使原告形成胰漏,后原告经北京儿童医院治疗出院。该院告诉家长,因被告手术并未将瘤体切除,手术后形成囊肿长期压迫大血管使原告脾脏明显增大且被告并未对脾腺修补,并让原告6个月后再次复诊。
原告认为被告某医院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手术中违规操作,存在多种过失,导致未能将肿块切除反而将胰腺损伤,未及时修补,恶意隐瞒病情让原告“治愈”出院。导致延误治疗、加重病情、多次复诊,被告在自己无法治疗的情况下也未履行转诊义务。被告认为,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诊断正确,具有手术指征,手术损伤胰腺属术后常见并发症,并已在手术同意书中向原告告知。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医疗机构在不具备具备相应技术时为原告手术以及未履行转诊义务的情况下侵犯原告的知情权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征得患者意见又无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生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任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任人的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上述法律规定即是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和病人知情同意权的确认与保护。同时病人知情权也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收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从上面的规定,笔者认为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知晓自己病情并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或已选择的医疗机构的义务人员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行决定取舍的权利。“知情同意权的实质是患者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从完整意义上说,知情同意权包括被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的权力,是患者充份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
概括地讲患者的知情权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医方主要有,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医学专长、诊断手段、诊断措施、所用的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副作用等、手术成功率。二、患者方面:患者的病情、所需的治疗措施及所需的费用。三、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
就本案而言,被告医院在为原告行腹部畸胎瘤切除术具有手术指征,但术前谈话未特别交待胰漏发生的可能性,使原告丧失了是否选择在被告处手术的机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发现其不具备将瘤体切除的技术时未及时告知原告转院而是将瘤体部分切除。手术中造成胰漏亦未向原告家属告知,导致原告延误病情,不断重复就诊。并且原告出院后引流管脱,被告在复诊时未引起高度重视,因此被告侵犯原告知情权与原告所受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任何一项医疗措施的实施都会不同程度的对人的肌体造成一定的损害,甚至危及人的生命,因此患者术前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选择权一定要得到充分保障,让患者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医疗机构要基于对患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另外本案中还存在医方未尽转诊义务的问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于限于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上述法律规定确立的是医疗机构的转诊义务。所谓转诊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对其专业领域外的患者或者超出治疗能力的患者及时转送有治疗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义务,转诊义务是医疗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它也是知情选择权的延伸。本案中被告医院在发现其不具备相关技术时,没有将原告及时转送有条件的医院,导致原告病情加重,因此被告某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用于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和图文经济信息(含股市、期货行情)、数据广播等(以下简称电视节目和信息)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器、解码器等设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广播电视厅主管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含地区、州,下同)、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综合管理。
各级工商、电子工业、贸易、海关、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和年检制度。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进口管理
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生产。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办法,按电子工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销售。
申请定点销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三)有健全的售后服务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定点销售的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广播电视厅、省贸易厅和省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定点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销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是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经国家批准进口的;
(二)只许向持有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购买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经指定的其它定点销售单位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三)不得销售未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没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产品。
第八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用元器件、零部件,必须向省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审查出具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整件,必须向省广播电视厅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出具证明。进口单位凭证明文件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
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三章 设置和安装管理
第九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和信息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中央在鄂单位、外省驻鄂单位、省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接收境内节目许可证》),并报省广播电视厅、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外事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者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办公或者居住的公寓;
第十一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和信息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中央在鄂单位、外省驻鄂单位和省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经审查批准的
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国家安全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经省广播电视厅验收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接收境外节目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
第十二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单位,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驻本省军队以及公安、国家安全部门设置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但其所属宿舍区、宾馆等用于非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安装和使用,
应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接受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一般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因地理条件等原因的限制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当地的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定点销售单位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由国家安全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经省广播电视厅检验合格并发给《接收境内节目许可证》。
第十五条 禁止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和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承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工作的设计和施工能力;
(二)具有二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需的技术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的,须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后,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安装许可证》);并按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担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
领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向未经审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安装施工服务。
第十七条 外省(市)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的单位,须持所在地发给的《安装许可证》,到省广播电视厅验证备案后,方可在我省承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工程。并接受施工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四章 接收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和信息的单位,应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和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按规定范围通过宾馆的有线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除涉外宾馆以外,持有《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本单位职工自用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需要变更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审批程序及时报原审批部门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期货交易中心、股市交易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大屏幕电视墙,播放或者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未经省广播电视厅审核批准的单位,禁止销售、使用解码器接收境外加扰的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 《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印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颁发。实行许可制度和年检制度的有关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
省广播电视厅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两倍以下的罚款。销售未经质量
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自行拆
除或强制拆除,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安装许可证》而承接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5000至3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和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所获得的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0日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55号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提升技术水平,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发布。


  附件:《船舶行业规范条件》.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1113/7845c441d7d813ed589501.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1月4日





附件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 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 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长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
(八)应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九)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应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
(十一)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流程。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十二)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十三)应设有专门的生产设计部门,具有现代造船生产设计能力,建立区域生产设计模式,船、机、电等专业能够按区域配套出图,为区域造船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工艺信息、生产信息、物量信息和管理信息。
(十四)应具有与总装化建造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建立船舶建造基础数据管理体系和分析系统,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应达到85%以上,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应达到70%以上。
(十五)企业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应达到:造船综合能耗每万元增加值不高于0.20吨标准煤,钢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达到65%以上,涂敷系数不高于2.2,分段无余量制造率不低于70%,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不低于80%,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不低于80%。上述指标评定按照CB/T 4335《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执行。
五、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
(十六)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
(十七)企业所建造的船舶产品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和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十八)企业所建造的船舶应按照要求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审图、相关建造工艺认可,完成船舶建造各阶段验收,获得船舶检验合格证书。
(十九)应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和保修(包修)制度,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
六、人员要求
(二十)企业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
(二十一)应配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船机、船电等专业的技术、检验和检测人员。
(二十二)应具有与生产规模和所建造的船舶相适应的技术工人,全部船舶焊工均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焊工证书,持证上岗。无损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二十三)应建立企业发展规划、经济分析、风险控制、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七、质量保证体系
(二十四)应按ISO 9000系列标准或GB/T 1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二十五)应制定企业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并建立采购质量控制制度、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外包(外协)管理制度等。
(二十六)应建立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质量检验部门并配备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归档保存船舶建造过程中全部检验资料和全套完工图样,交付时应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书,并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
八、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二十七)企业应按AQ/T 7008《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十八)企业应按ISO 14000系列标准或GB/T 24000系列标准、ISO 50001或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单位产品生产能耗限额标准。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粉尘、噪声等处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应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二十九)企业应按OHSAS 18000系列标准或GB/T 28000系列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设置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
(三十)企业应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规范管理
    (三十一)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船舶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须编制《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本地区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通过所在企业(集团)总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对所属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依据规范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三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撤销公告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三十三)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各地应综合运用经济、市场和法律手段,积极推动企业改进和完善生产条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三十四)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十、附则
(三十五)对本规范条件的第五至第十条、第二十至二十六条,应按照CB/T 3000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十六)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均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三十七)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十八)本规范条件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船舶行业规范申请报告




企 业 名 称:
             (加盖公章)
申报级别/类别: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船舶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大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现有职工人数、现有造船能力,上年度造船完工量、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1)。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关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土地证等基本证件复印件。
二、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
   1.企业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情况描述。
   2.企业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工艺设备的配备情况。
   3.企业的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主要计量器具的配备情况。
   (需附表格,格式见附表2~4,主要装备可配照片)
   三、建造技术能力
   1.企业的总装造船体系、作业主流程、生产管理体制、生产组织形式、工程计划管理体系的描述。
   2.企业生产设计能力的描述。
   3.企业信息化管理的描述。
   4.企业主要生产技术指标的描述。
   (需附表格,格式见附表5)。
   四、技术创新和产品
   1.企业研发机构、研究成果、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情况的描述,省级及以上认定的研发机构批复文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需附表格,格式见附表6)。
   2.企业已完工交付或在建的重点船舶产品描述。
   3.售后服务体系和保修(包修)制度的描述。
   五、人员
   1.企业领导中负责技术、质量工作人员的描述,任命及职责分工的文件材料。
   2.企业技术人员的描述。
   3.企业技术工人的描述,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的资质证书。
   4.企业专业管理队伍的描述。
   (需附表格,格式见附表7)。
   六、质量管理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描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2.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描述。
   3.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七、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描述,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证明,及申请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2. 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建立情况描述,主要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文件复印件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 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和主要节能措施描述,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 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描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企业上缴税收和交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情况。

   备注: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如不能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须说明情况。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金 (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登记注册类型
控股情况 国有控股□  集体控股□ 私人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 外商控股□
是否上市公司 A股□   B股□   H股□ 其他
是否通过相关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能源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其它__________ 银行信用
等级  
现有职工人数 职工总人数: (人), 其中劳动派遣人员: ( 人)
生产用地面积
(m2)
目前造船能力
(载重吨/年)
上年度造船完工量(载重吨)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上年度利润
(万元)
上年度企业上缴税金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净资产(万元)  


附表2
主要生产设施情况表
生产设施名称 规格 竣工年份 最大设计
产品吨位
长(m) 宽(m) 深(m)
岸线 — — — —
船台 1 —
2 —
… —
船坞 1
2

舾装码头 —

生产设施名称 起重设施
类型 最大起吊能力
(吨) 竣工或购买年份 所配用的船台/船坞
船台/船坞起重设施 1
2


涂装设施 喷砂房: (间) 涂装房: (间)

生产设施名称 面积(m2) 用途
厂房 1
2

仓库 1
2

说明:如不够可加页。

附表3
主要生产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精度等级 数量 购置时间
船体加工设备





机加工设备






喷涂设备





其他主要生产设备



说明:如不够可加页。

附表4
主要计量检测仪器、检测设备表
序号 名称 型号 规格 精度等级 数量 购置时间




















说明:如不够可加页。

附表5
建造技术能力指标表

序号 类别 项 目 名 称 企业实际值 备 注
1 信息化 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
2 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
3 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
4 生产
技术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5 钢材综合利用率(%)
6 分段无余量制造率(%)
7 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
8 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
9 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
10 涂敷系数
说明:以上指标均为企业的造船业务相关指标,其中对采暖区企业的综合能耗在计算时应扣除采暖部分的能耗。

附表6
技术创新与产品
上年度研发投入(万元)
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研发机构名称 认定部门 国家级/省级 认定时间




企业已完工交付或在建的重点船舶产品
产品名称 船舶属性
载重吨 总吨 船东国籍 船籍 交船时间
(年月)











附表7
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技术、质量管理负责人
姓名 年龄
职务 技术职称
主管相关工作的时间
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船体、船机
和船电人员 高级工程师 (人)
工 程 师 (人)
助理工程师 (人)
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
船电专业专职检验人员 (人)
技术工人
焊工 Ⅲ 类焊工 (人)
Ⅱ 类焊工 (人)
Ⅰ 类焊工 (人)
专职无损检测人员 Ⅱ 级及以上 (人)
专业管理队伍
发展规划研究与编制人员 (人)
经济分析人员 (人)
风险分析与控制人员 (人)
市场营销人员 (人)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