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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注意事项/张峰律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21:25  浏览:8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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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双倍工资”的范围
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 如何定义劳动合同
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里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间,在我们接触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经常讲一些单纯约定工资的一些备忘录或者证明,还有一些入职的邀请函,确认函等经过一定处理后当作劳动合同来处理,以规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单方合同”问题.这个就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和庭审经验,认真具体分析,利用举证原则,法律知识,来揭穿单位的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一些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双倍工资”支持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法院判决不一,有支持多余11个月的,西城区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个月未签合同该如何主张双倍工资呢?当然也有救济手段,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给开个不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双倍工资是没有期限的限制的,只是支付的方式不同而已。

四、“双倍工资”该怎么计算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五、“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

六、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劳动者可获补偿
好多劳动者咨询,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通知不续签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是合同到期使合同终止,所以单位没有过错,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到底能不能得到补偿呢?答案是肯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这项新的补偿的计算开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当劳动者主动离职的理由正当时,劳动者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那么什么是理由是正当的呢? 劳动合同法是有具体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一般劳动者辞职时所写的理由是很重要的,首先要考虑是不是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有的法院或仲裁委是需要劳动者来证明离职理由的,所以要注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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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



教财〔2004〕7号


  从2001年开始,在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的“一费制”收费办法,对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治理学校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贫困地区学生和家长的普遍拥护。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为做好推行“一费制”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在全国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按照原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一费制”。

  二、制定“一费制”的基本原则

  1.“一费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在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时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应充分考虑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差异。省内不同地区、城市和农村的中小学,以及同一学校的不同年级,可以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2.确定“一费制”所包含的杂费内容时,要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北方地区冬季取暖的基本需要等因素。为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一律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投入力度,缴费只是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三、“一费制”标准的核定

  各地在制定“一费制”标准时,应分别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的标准,并予以公布。

  1.杂费按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开支的公用经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以及教育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确定杂费收入占公用经费的合理比例,测算出生均杂费的基本标准。

  2.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材料),按照省级价格、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测算。作业本费根据教学计划及近三年来各年级学生作业本用量情况确定,每本作业本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四、“一费制”的审批程序

  “一费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价格、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一费制”标准时,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其他相关措施

  为确保“一费制”的顺利推行,各地必须制定或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并与“一费制”同时执行。

  1.制定并落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各地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的要求,首先制定出当地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出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和“一费制”的杂费标准,并保证满足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需要。为确保“一费制”顺利实施,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必须与“一费制”同时执行,并要督促所属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对财力确有困难的县,省、地(市)政府对其公用经费缺口要予以补足。

  2.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学生用书价格。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改革现行中小学生用书的出版、印刷、发行机制和办法,打破垄断,建立公正有序的竞争机制,不断降低学生用书的出版、发行成本。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改革的需要,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各地价格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规定,严格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试点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学生的课本费,应从“一费制”收费中相应扣除。

  3.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禁止乱收乱支现象发生。“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杂费及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4.坚决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规定的形式,将中小学校的“一费制”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5.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减免杂费、住宿费和课本费。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对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和课本费。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试点地区,要做好组织遴选接受免费教科书学生的工作和免费教科书的发放工作,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时领到教科书。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7日

三亚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党政群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市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三亚市党政群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本规定所称网上公开,是指将前款所述政务信息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三亚市党政群系统公众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政务信息网)上予以发布。
第三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有义务将政务信息在其所建立的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四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准公开为例外。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免费下载并在相关的政务部门使用。
第五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指导、协调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有关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指定本单位处理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或网络信息员,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网上政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将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报送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后在市政府网站(www.sanya.gov.cn)上公布。
   (一)市委、市政府、各党政群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五)三亚产业导向;
  (六)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七)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八)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九)各部门、各单位、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部门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
  (十三)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四)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十五)市委、市政府认为应当在政府网上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政务信息报送系统,信息提供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报送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公开下列与其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
  (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
  (六)职责范围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七)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重要物资和服务的招投标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目录、定点供应商目录、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
  (九)因依法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十)省市一级学校的学位分布情况、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
  (十一)公益彩票的收支情况;
  (十二)工作岗位的供求情况;
  (十三)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
  (十四)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
  (十五)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十六)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
  (十七)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十八)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二十)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转载由其他主体制作的信息应当注明其来源。
  第十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政务机关内部事务;
(五)正在讨论、研究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六)政务机关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十二条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务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务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本单位所拥有的每条政务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以及登录日期。政务信息目录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以供查阅。
  第十四条 各级档案馆应对保密期满的政务信息予以解密,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程序。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公开。

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十七条 市政府网站(www.sanya.gov.cn)是建立在政府网上的市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网站,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网站须与市政府网站相链接。
  第十八条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并接受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需要建设政务网站的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要求,由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三亚市政府网站系统为蓝本,为各单位制作政务网站,并提供相关服务。已开通网站的部门,应遵循统一标准进行改版,并到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进行登记备案,逐步整合政务数据资源。
  第二十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党政群政务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网站的域名为sanya.gov.cn,代表三亚市市委、市政府;
(二)各部门子网站的域名由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分配为□□□.sanya.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区镇政府子网站应该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sy□□□.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四)用于商业用途的部门网站不得以gov.cn为后缀,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做好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并由专职或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网站内容的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多个政府部门集中办公的场所应至少装配一台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为有需要的个人查询相关的政务信息提供方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各站点内容的更新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在市政府网站(www.sanya.gov.cn)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网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对各站点进行一次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更新率、网络安全性和公众的反映等。对评选出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在市政府网站上和本市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并作为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六)公开的内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前款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同级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职权决定。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拒绝在网上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务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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