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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是否可以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秦昌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9:04  浏览:9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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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是否可以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王某因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放机动车,被交通警察(简称交警)当场处罚款200元。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交警没有权力可以当场对其作出200元的处罚。
对于该起案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交警对个人作出当场处罚的罚款限额只能是50元。200元的罚款不可以当场作出。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可以当场作出200元罚款的处罚。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规定来看,《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可以作出当场罚款处罚的上限是50元,而《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则可以是200元。两者是冲突的,或者说是矛盾的。对于法律规范的适用,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各法律规范的位阶。从立法主体上,《行政处罚法》和《交通安全法》都属于法律,《行政处罚法》是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而《交通安全法》则是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虽然都是法律,但仍然存在一个基本法律和法律的问题,如果存在不一致,应当适用前者。其次,从两部法律的性质和内容上来说,《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家行政权力主体行使行政处罚等公权力时应当遵守的程序性法律,具有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一样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其内容也多是程序性的,《交通安全法》属于就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作出的包括实体和程序性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只对某个方面产生法律效力。依据《交通安全法》作出的处罚仍然属于行政处罚,不能脱离《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行政处罚的范畴和程序性、实体性规定,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特别法或新法。如果允许这样的随意变化,那就行政处罚方面,立法机构可以制定出多部突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来,因为我国仍然是一个以行政权力的行使为主的社会。就公安部门的管理来说,既然交警的处罚可以突破规定,治安、消防也可以这么做。公安部门可以这么做了,工商、税务、卫生当然也可以这么做。那还需要《行政处罚法》吗?其实如果想要突破规定也可以,应该修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即增加一段内容“法律规定的除外”,这样就不存在问题了。在目前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仍然还应当遵守现行的规定。建议有关部门修改《行政处罚法》或者《交通安全法》,否则不光是老百姓不能正确理解规定,即使是法律工作者也将是难以适用,也有损法律统一性和严肃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秦昌东
联系电话:0513--728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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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安置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安置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9〕12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安置办法



为激励我市运动员在国内外各级各类比赛中努力拼搏,争取优异成绩,为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争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由我市在自治区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运动员注册登记,并代表我市参加自治区运动会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由我市培养输送到国家和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大赛中获得名次,并按自治区的奖励政策在全区运动会总成绩中为我市记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第二条 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由我市培养、输送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运会等国际重大比赛的获奖运动员参照国家、自治区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由我市培养、输送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但没有取得名次的运动员,奖励1万元。 (三)由我市培养、输送并代表自治区参加全国运动会的获奖运动员,按照自治区全运会奖励政策为我市在自治区全运会总成绩中记金牌的运动员,每计入一枚金牌给予1万元的奖励。

(四)由我市在自治区进行运动员注册登记或按政策规定交流到我市并代表我市在自治区全运会(乙类项目)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4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或破纪录的运动员,按运动员获得名次的相应分值,每分奖励100元。

第三条 集体项目的奖励标准:

足球、篮球、排球运动员获奖金额按个人项目同等名次奖励金额的300%给予奖励。其余集体项目的运动员获奖金额与个人项目获金额相同,根据参赛人数人均发放。

第四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由该教练员(组)培养、输送到自治区以上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等国际、国内重大比赛获奖后,按照自治区政策规定为我市在自治区全运会记金牌的,该教练员(组)按获奖运动员的50%给予奖励。

(二)在自治区全运会中,教练员(组)所训练的运动员获得金牌,教练员(组)按多得多奖的原则给予奖励,获得1枚金牌,按照运动员获奖金额的80%给予奖励;获得2枚金牌的,按获奖运动员奖金的90%奖励;如果所训运动员在比赛中一次拿到3枚或3枚以上金牌的按运动员奖金的100%给予奖励。银牌、铜牌依次类推。

(三)经该教练员(组)训练、培养、输送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为了保证自治区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需要,不能代表我市参加自治区全运会,但按照自治区的政策规定给我市记金牌的,每枚金牌奖励教练员(组)4万元。

(四)经过基层教练员选拔、培养、输送到自治区以上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等国际、国内重大比赛获奖后,除按教练员奖励标准第一款执行外,原输送教练员训练该运动员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享受奖金的60%,现任教练享受40%、原输送教练员训练该运动员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享受奖金的70%,现任教练享受30%。

第五条 集体项目的教练员与获奖的集体运动员同等奖励。

第六条 教练员所带运动员训练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获奖成绩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七条 在自治区全运会周期内对组织领导全运会筹备工作和组织训练及比赛的有功人员按全运会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发放总金额的4—5%给予奖励。

第八条 凡达到以上规定的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金,由市体育局审核并做出奖励方案向市政府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九条 奖励的实施按自治区全运会比赛周期为标准,每四年进行一次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优秀运动员安置范围:凡经我市选拔、训练培养,经我市体育部门在自治区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注册并代表我市在全区运动会上获得第一名、在全国运动会、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得前六名、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予以就业安置。输送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所需安置的运动员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上报,市政府批准,由编办负责落实编制,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到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保护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安全对无线寻呼台站进行重新登记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保护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安全对无线寻呼台站进行重新登记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邮电管理局:
现将贯彻《关于保护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安全对无线寻呼台站进行重新登记的通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线寻呼台站重新登记的工作分工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重新登记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置的无线寻呼台站,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重新登记北京市市属单位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置的无线寻呼台站。
京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重新登记本辖区内设置的无线寻呼台站,包括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及原国家无委办公室审批的无线寻呼台站。
寻呼频率确认工作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进行,原则上谁指配的频率谁负责。
同时,应将工作情况及时通报相应的通信行业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便配合工作。
二、工作进度安排
无线寻呼台站登记工作,结合今年的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进行,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允许重新登记无线寻呼台站的登记并换发电台执照、向寻呼运营单位发文确认其频率使用权(有效期5年,期满后重新办理使用手续),发文明确对不予重新登记的无线寻呼台站收回频率、注
销电台执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于干扰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的寻呼台,应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采取措施后仍有干扰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机,收回频率并依法注销电台执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三、无线寻呼台站重新登记是一项政策性、时效性非常强的工作,有关部门应相互密切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组成相应的临时机构,联合开展工作。各地应根据“通告”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难,做好工作。在政策上鼓励规模经营,为
寻呼台之间的合并、联营及寻呼用户的顺利转移创造良好的条件。



199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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