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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用的再认识/魏家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19:55  浏览:8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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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用的再认识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魏家林


律师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没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律师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律师的作用是极其广阔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律师制度是社会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事务所是市场经济的中介服务机构,律师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的鉴证、代理等中介服务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起着促进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其一、律师在市场主体创设过程中的作用。市场主体是指由政府核准的,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任何经济组织都由资本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组成,这三种人员的利益追求是不相同的,资本的所有者追求的资本收益(利润)最大化,经营管理者追求的是智力劳动的收益最大化,劳动者追求的体力劳动的收益最大化,这三种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如果三方都各执己见,那么这个经济组织就很难有效的运转,因此必须对三方的利益进行协调,寻求出一种三方均可接受的妥协方案,这种妥协方案实际上就是企业体制的设计。律师的专业是政治与法律,是制度设计方面的专业人员,再一方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时给资本的所有者服务,有时给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服务,比较了解各方真实的利益需求,也比较了解三方能够达成妥协的底线,由律师对经济组织的制度进行设计,所创设的市场主体比较符合现实,有利于市场主体创设后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国家法律规定了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形式,而每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创设成本、管理成本、交易成本和税收负担都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不同的企业形式的运行成本是不一样的,而运行成本的不同直接影响经济组织的效率,律师对各类经济组织的组织法都有研究,了解每种企业制度的优劣,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对各种制度进行优势和劣势比较,选择一种最适合委托人需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律师的这种服务实际上是帮助市场主体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其二、律师在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中的作用。市场主体创设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利润是通过交易实现的。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当事人只有在自己提供的商品能够满足他人需要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利润。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损害交易另一方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另一方的报复或国家法律的制裁,最终会被市场所淘汰,因此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必须规范自己的交易行为和防范他人违反商业伦理和市场法律的交易行为的损害。市场交易行为所建立的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所建立的社会关系性质)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关系着交易的当事人是否有交易的资格,如果没有交易资格它所实施的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着交易双方的利益是否平衡,如果权利义务不对等,必定是一方受损,另一方得到不当利益,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所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关系着交易双方建立的交易关系和所交易的对象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如果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和交易的对象不被国家法律所认可,交易者不仅不能从中获得收益,而且还面临将被国家追究责任的风险。律师精通市场交易的法律制度,由律师对交易的主体、交易行为所设立的权利义务和交易行为的性质进行鉴证,可以帮助企业规范交易行为,避免自己的交易行为不规范引起争讼或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同时也可以帮助市场主体规避因市场欺诈等违反商业伦理和市场法律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害。
(二)律师制度是民主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担负着一定的司法职能,律师通过自己的诉讼活动,对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形成制衡,以防范公共权力的滥用。
其一、律师对司法行为的制衡作用。律师在诉讼活动,特别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站在司法机关的对立面,对司法行为横挑鼻子竖挑眼,找出司法过程中滥用公共权力或失职不作为的情况和司法认识上的偏差,促使司法机关正当地行使权力,不断地提升司法水平,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社会成员利益的目的。
其二、律师对行政行为的制衡作用。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站在行政机关的对立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横挑鼻子竖挑眼,找出行政过程中滥用公共权力或失职不作为和法律认识上的偏差,促使行政机关科学行政、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水平,达到防范行政机关以反科学的方式或违法的方式行政,从而实现保护社会成员利益的立法目的。
其三、律师对立法行为的制衡作用。法律具有道德价值、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背离法律价值的规范是非法的,本应不能对社会成员产生约束力。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理应充分体现法律的价值,但是人对道德和真理的认识能力总是有限的,需要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因此法律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必须要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和批判,这样法律才能不断完善。
律师是法律的实践者,律师的服务活动实质上帮助社会成员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社会成员的有些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并不一定符合法律的价值判断,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可能对所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已经充分认识和预见,并制定出相应的规范加以规制,这样律师为了达到帮助委托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可能钻法律的空子,对现行的法律形成的挑战。律师对法律的挑战单纯从个别现象看确实是损害他人利益的,是极其不道德的,但是从法律演进的进程看,所有的制度都是在博弈中不断进步和完善的,如果没有人挑战现行法律就不会有进步和完善。律师对现行法律的挑战使立法者认识到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真空和漏洞,促使立法者弥补法律的真空和漏洞,从而使法律更加进步和完善,这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是有益的,而它所损害的仅是社会成员的个别利益,律师对法律的挑战使社会所获得的整体利益要远远大于对社会个别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律师对法律的挑战又是符合法律价值的,是道德的。
另一方面,律师在帮助社会成员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也会发现社会成员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并不对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构成任何威胁和损害,但是法律却对它的这种行为进行禁止或限制,这种禁止或限制,这样的法律规范显然是不道德、反科学、不经济的,它剥夺了社会成员追求幸福和发展的权利,将会抑制社会成员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提高社会运行的成本。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时,必然会对这样的制度规范提出质疑和批判,律师对现行法律规范背离法律价值现象的质疑和批判,可以促使立法者修正立法中的错误,从而使法律更加道德、科学和经济,这对法律的进步和完善具有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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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http://www.hnloudi.gov.cn/更新时间:2005-6-30】



  (2005年6月29日娄底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娄底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朱锦屏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 2004年全市及市本级财政总决算的报告》、听取了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市本级2004年市级财政决算,同意市财政局局长朱锦屏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全市及市本级财政总决算的报告》。

  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4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及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市人大批准的预算,切实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加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改革力度;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和非税收入的使用并纳入人大监督的范围;强化税收征管,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继续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力度,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扩大审计范围,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落实情况。



国家物价局、监察部关于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联合通知

国家物价局 监察部


国家物价局、监察部关于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联合通知
国家物价局、监察部



为了加强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价格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调配合,及时有效地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以保证国家的物价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现就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互相支持,互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搞好对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物价部门立案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物价部门应当提出处分意见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责任人的主管机关处理。对其中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涉及的监察对象需要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监察机关管辖的范围,移送相应的监察机关处理

三、物价部门查处的涉及监察对象的价格违法案件,需要监察机关给予配合或者共同立案时,监察机关应予以配合和支持。监察机关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应移送相应的物价部门查处。其中属于重大的案件,可以与物价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物价部门应予配合。
四、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重大案件,在案件查清后,应依照各自职权范围,经济处罚由物价部门负责,行政处分由监察机关负责。
五、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是指:涉及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非法所得超过一万元并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的;上级党政机关交办的;以及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经商议认为需要共同立案的其它案件。
六、各地对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



199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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